以憲法理念為基礎推動社會管理創新,要堅持法治發展內在規律,不能以“法治”的名義突破法治的界限。社會管理的創新過程中會不會突破現行憲法和法律法規的界限,對此要有明確的認識。創新不是刻意突破現有憲法和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維護憲法、實施法律。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在尊重憲法、法律的前提之下進行,不能違反有效力的法律規定。
處理社會現實問題要有憲法意識
在法治理念中,要突出憲法理念,切實維護憲法至上的地位。憲法體現了尊嚴、規則、法治等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規范基礎。
在現代社會中,憲法一方面是國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礎,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規范。憲法的核心精神是規范公共權力運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是一種客觀的價值體系,是整個法律秩序的價值判斷的原則性規范,是公共權力所應追求的基本目標。
處理社會現實問題要有憲法意識。憲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精神與基本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違反憲法、不尊重憲法的現象,在有些地方這種現象比較嚴重。有人在實際生活中感受不到憲法的社會價值與功能,認為憲法是可有可無的。這是錯誤的看法。
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政治、經濟、文化體制等諸多方面都面臨改革,改革意味著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調整,會出現各種矛盾和沖突。面對社會現實與憲法價值的沖突,我們必須堅持法治的原則,在通過法定途徑做出調整之前,決策者不能以現實的合理性為由隨意突破現行憲法體制的框架,否則就會破壞既有的憲法秩序,損害憲法的權威,最終不利於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社會管理活動中維護法治,集中體現在對一系列法治觀念的認同,主要是公權力邊界和私權利保護,即對政府等公權力機關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公權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嚴格規范和制約﹔對民眾的權利而言,“法無限制即享有”,要尊重與保障人權。
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人的尊嚴,樹立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公權力的行使者不依法作為,侵犯人的尊嚴,不但會破壞民眾對法治的信仰,嚴重瓦解和破壞法治,而且會瓦解執政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甚至可能會導致社會崩潰。
在化解社會矛盾的路徑上,目前全社會還沒有完全形成“法制軌道內解決矛盾沖突”的共識
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政法機關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方式。隻有通過司法機關的個案裁判,公正地化解當事人糾紛,才能實現個案正義的法律效果,進而實現社會正義的社會效果。
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其基礎和前提是嚴格公正執法,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的權威。在化解社會矛盾的路徑上,目前全社會還沒有完全形成“法制軌道內解決矛盾沖突”的共識,要做到讓民眾“信法不信權”、“信法不信訪”、“信法不信鬧”,還需深化司法改革,以憲法為根本,約束公權力,一方面將政府所有的權力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並由此賦予政治權力的正當性﹔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憲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兩條憲法原則強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體現了司法的本質和規律。司法是一種判斷,獨立行使司法權是由憲法和法律思維的邏輯決定的,司法機關要遵循司法原則和原理。當然,尊重司法的獨立,並不是不對其進行監督。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要理清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關系。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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