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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社會

中國農村進入風險社會

——中國農村社會管理創新迫在眉睫

林輝煌  吳秋菊  2011年07月27日14:3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201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專門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問題。黨中央之所以如此關注社會管理問題,是因為當前我國既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已成為新形勢下我們黨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其中,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是當前工作的重點和基礎。我國農村正處於高風險期和危機頻發期,風險形態復雜多樣。然而,當前的農村社會管理模式採取的是危險管理,側重於事后的應急性搶救,這種管理模式往往又強化了社會風險本身。學者們主要關注的也是農村社會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沒有對農村社會的風險發生機制以及如何防止可能的風險轉化為現實的危險進行深入思考。通過長期的農村調研,我們認為農村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在於將危險管理轉化為風險管理,從而把未來的危險化解在日常性的管理機制中。

  在我國農村社會面臨巨大轉型的過程中,隨著現代性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持續影響,傳統農村社會正在不斷地喪失主體性和預見性,從而導致各種風險因素的增加,農村基層的風險社會正在迅速形成。

  農村社會的危險管理

  面對農村的風險社會,當前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危險管理,即隻有在農村社會出現具體的危險情況時才進行一些搶救性的管理。危險管理的邏輯認為,非正常事件或者重大危險如特大旱災的發生是極少的,沒有必要提前做好准備。這是將當前的農村作為一個簡單的社會來看待,沒有意識到現代風險的不可確定性和巨大危害性。危險管理在本質上是一種恢復行為,具有短視性、波動性和嚴重的滯后性,在社會風險日益增多而所有社會關聯的環節緊緊相扣的背景下,危險管理本身就具有極大的風險。危險管理之所以成為當前農村社會的主要管理模式,與市場經濟沖擊下中國總體性社會的弱化,以及國家在基層的政治建設有所鬆懈具有極大的關聯。

  農村社會的危險管理,最典型的是“大案”模式。所謂“大案”模式,是指農村社會中存在的不安全感隻有演化為具體的重大案件時,才會進入管理者的視線。實際上,“大案”管理模式就是一種危險管理,管理者將所有目光都集中在具體的大案上。對具體案件的管理雖然很重要,或許能夠解決案件當事人在當下所面臨的問題,但是對於孕育這些具體案件的社會風險因素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

  充滿風險的危險管理模式

  我國農村正處於轉型過程中,各種社會風險因素不斷增多,而當前的危險管理模式對這些潛在風險因素的漠視,有可能會進一步強化社會風險本身。當前,農村面臨著一個根本性的困境,即一方面農民在市場化和城鎮化的壓力下希望從村庄社會中獲得支持性力量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另一方面農村的危險管理模式卻在不斷地弱化和瓦解這個支持性力量,使得原本在城鄉之間可進可退的農民面臨進退兩難的困境。伴隨著這種困境的是干群關系的疏遠、農業生產的脆弱性以及社會安全感的缺失,這些對農村的穩定和諧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因素正在不斷增多。

  在這種背景下,當前的農村管理卻固守著危險管理的模式,隻有當潛在的社會風險轉化為具體的危險時才進行應急性的搶救。雖然危險管理模式具有現實的作用,但是僅僅進行危險管理,對於當前的農村社會而言不具有可持續性,而且其本身也許就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單純的危險管理將使得社會治安陷入困境,強化社會風險。

  將危險管理轉化為風險管理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提出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堅持“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的基本原則。所謂“關口前移、源頭治理”就是在社會管理的全過程中,把管理的重心由傳統的對危險事件爆發后的應急和控制,轉移到對風險前期的預防和管理,轉移到風險識別與風險認識上。這就是社會風險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求。風險管理的本質是指在未出現社會危險的情況下所進行的預防性措施,與當前的危險管理截然不同。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蓄水池,已經進入風險社會的廣大農村迫切需要創新原有的社會管理模式,從單純進行危險管理轉換為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社會管理體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要放棄危險管理,而是強調風險管理的基礎地位,並且任何危險管理的開展都要與風險管理相對接。

  農村社會的風險管理,重點在於加強以法制教育為核心的農民教育體系。傳統社會內生的倫理道德顯然已經很難繼續發揮社區整合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必須加強對農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其中一個重要的內涵就是培育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新型農民,從而明確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樹立正確的公平正義觀。應該加強農村法制教育,提高農民的法治意識,一方面引導其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使其認識到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每個人都能夠在法律的框架下思考和處理問題,並且嚴格遵守被普遍接受的社會主義正義觀,那麼農村社會的各種不良傾向也就喪失了生存和發展的溫床。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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