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內搜索        項目查詢   專家查詢   網站地圖   重大項目要覽   管理規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設為首頁 設為首頁   

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重點文章推薦

防止私人財產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泛化”

□ 王 涌  2012年02月15日08:39  來源:光明日報

  目前,一些地方房屋拆遷通常冠以“公共利益”之名,大量利用不純粹的甚至虛假的“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事例頻繁發生。如何解決私人財產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泛化”問題?我們認為,征收行為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基礎,並且應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准。第一,征收行為是必需的,應當從不實施財產剝奪行為將會產生不利后果和有沒有替代方法兩個方面把握。第二,征收行為必須符合合理性原則,這需要比較幾種征收方案可能對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從中選擇對被征收人損害最小的方案作為征收方案。第三,征收要產生正面效益,並保証當地社會公眾從中受益。在征收過程中,隻有征收行為所產生的收益遠大於付出的成本,並且這種收益是通過征收所產生的重組和整體化效應所帶來,而不是通過壓低征收補償金、掠奪被征收人而得來時,征收行為才被認為具有正面經濟效益。而檢驗社會公眾是否從財產征收行為中獲益的標准是檢驗征收的目的是否純粹為了提供公共產品,社會公眾是否具有獲取財產征收行為所帶來社會利益的平等機會。第四,必須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的補償,這是征收行為的必要條件,隻有得到公平補償的征收才是合理的。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私人財產保護法律制度研究”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秦華)


點擊返回首頁

點擊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