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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歷史村鎮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途徑

周乾鬆  2012年02月01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加強歷史村鎮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途徑

  


  加強歷史村鎮及其鄉土建筑保護、鄉土文化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迫在眉睫且意蘊深遠。資料圖片
  歷史村鎮是祖先饋贈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傳承著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生生不息的血脈,是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文化強國的重要載體。加強歷史村鎮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也是我國在城鄉一體化過程中亟待研究的重大課題與實踐難題。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進一步加強歷史村鎮及其鄉土建筑保護、鄉土文化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顯得尤為緊迫,意蘊深遠。具體對策建議如下:
  健全法律法規,明確保護責任。一是完善我國歷史村鎮文化遺產保護的法規體系。盡快修改《文物保護法》,制訂《歷史村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條例》,明確歷史村鎮保護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目標要求及其開發利用的審批程序﹔明晰各級政府的保護責任以及建設、規劃、文化、文物、旅游部門的職責權限等﹔並對保護的規劃、機構、責任人以及管理監督的制度、隊伍、經費來源等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建議省級政府盡快開展“歷史村鎮保護開發整治工作”,對如何保護開發作出政策性、規范性、可操作的意見和措施﹔人大、政協可組織專家檢查團,不定期進行巡回督察。三是地方政府應改革“政績考核”方式,改變保護利用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歷史村鎮管理者應探索“保護前提下適度開發、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多贏”新路。
  完善保護管理體制,加大保護監管力度。一是建議國家文物局改為“國家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局”,以改變目前文化遺產分別由文化、文物、建設、規劃、旅游、教育等部門多頭管理、職能交叉、效能低下的體制弊端,促進我國歷史村鎮文化遺產實現科學、高效、統一的保護管理。二是增強縣級文保管理機構和配齊歷史村鎮文保員。切實加大保護執法、監管力度,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歷史村鎮文化遺產破壞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三是強化“歷史村鎮保護管委會”依法保護、監管的職責,切實改變目前古鎮管委會與旅游開發公司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名分實不分,實際上旅游公司“老總掌實權、逐利為目的”,而古鎮管委會處於弱勢、從屬地位的現狀。
  制度安排科學化,實現規范保護有效性。一是科學設制國家、省、市三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標准制度。對獲得稱號的名鎮名村,要劃定保護區域范圍,規定禁止性項目﹔做好“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以加強名鎮名村保護的規范化和有效性。二是實行名村名鎮稱號等級“上下浮動制”和“瀕危撤牌制度”。對申報獲得稱號后不積極有效保護,並造成歷史村鎮遺產嚴重損害的,應列入“名村名鎮瀕危名錄”﹔對在限定期限內不能及時採取挽救措施的,應撤牌取消稱號,並依法追究當地政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三是應建立跟蹤監測、預警系統和評估體系。對已獲得國家、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稱號的村鎮,建設規劃、文物管理部門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及其預警系統,實行“年度評估制和成效測算制”。歷史村鎮應每年提供保護管理情況報告,由專家評估委員會考核評估鑒定級別稱號,實現以制度規范歷史村鎮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
  科學編制保護規劃,嚴格實施保護方案。一是建議地方政府編制《歷史村鎮遺產保護規劃》及《實施辦法》。嚴格保護歷史村鎮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生活延續性﹔對重要歷史建筑要按照文物古跡的保護辦法嚴加保護﹔規定歷史村鎮自然景觀、生態環境、人文環境保護的限制性條件。二是省級政府及其建設規劃、文物部門嚴格執行保護規劃的審批核准制和開發項目公示聽証、監督制度﹔強化審批許可旅游開發和建設項目的嚴肅性。歷史村鎮保護規劃和建設項目應依法按程序報批﹔要有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並有必要手段確保規劃方案的落實。三是人大、政協對地方政府執行規劃進行定期督查,對地方領導執行規劃的隨意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
  充分發揮專家保護和社會監督的作用。一是建議地方政府建立“歷史村鎮保護專家委員會”。充分吸收專家學者保護建議,發揮多學科專家的研究保護作用﹔歷史村鎮整治和歷史建筑維修,必須通過專家論証,並嚴格執行專家的整治維修方案﹔其中涉及古民居、拆除舊建筑、建造新建筑,應進行公告公示和召開聽証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接受社會監督。二是注重發揮社會民眾的保護作用和加強文保隊伍建設。聘請專家學者和興趣愛好者擔任“文保志願者”、“業余文保員”、“開發監督員”、“兼職管理者”,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歷史村鎮文化遺產的發掘、研究、保護、管理等工作,使民間自發的保護意願通過有效途徑轉化為具體的保護行動,形成全民重視歷史村鎮保護管理的良好氛圍。同時,要加強文保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傳統工匠隊伍的建設。
  借鑒國外保護經驗和探索“社會化保護”新路。一是堅持“以古為本”、“以民為本”的保護理念,果斷停用“舊城改造”、“舊村改造”開發模式,實施“新舊分開、有機更新”保護模式。學習借鑒西歐、日本對歷史建筑採取“凝固保護法”和“保存保全法”等保護措施﹔允許歷史建筑“居民自保”,由居民負責維修、管理和使用﹔政府可適當進行政策性補貼。二是探索歷史村鎮“社會化保護”新路。地方政府在逐年加大財政保護資金投入的同時,可採取政府補助、社會贊助、個人捐款等多種方式籌集保護管理資金﹔通過土地、房屋產權的置換或租賃等方式,吸納民營資本、風險投資基金、民間集資、使用人出資等資本參與歷史村鎮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管理。但切不可採取以犧牲歷史村鎮遺產和周圍環境為代價來獲得保護開發資金﹔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承包或變相出讓歷史村鎮文化遺產資源。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我國歷史村鎮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實証研究”負責人、中共杭州市委黨校教授)

(責編:秦華、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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