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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婦女的家產繼承權問題

——《中國古代婦女的家產繼承權問題》成果簡介

  2011年12月26日16:03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河北師范大學邢鐵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古代婦女的家產繼承權問題》(項目批准號為07BZS046),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高楠、張彥潔。

  這項成果屬於中國古代婦女史研究中的一個具體問題,是在有關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展開的,同時也是對我們以往研究內容的整合、補充和提升。

  為了克服以往概念化理解問題和由於批判封建禮教的需要而估計偏低的失誤,爭取對問題有一個真實的認識,這項成果的考察不再關注地位升降之類的抽象判斷,也不再籠統地評論婦女在家庭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而是以“還原”為主要目的,從家產繼承這個特定的角度切入,考察古代婦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具體狀況。

  一、主要內容

  在家產的傳繼方式上,古今中外都以直系血緣關系為依據,並且大都是以男子為主,因為隻把男子單系認定為傳宗接代者了。這是各民族的共同觀念和習俗,但其中有一個重要區別,即西歐、日本和韓國是由諸子中的一個人繼承,余子無份,是為“長子(家督)繼承制”﹔我國古代則是由諸子均分,稱為“諸子平均析產方式”,這是我國傳統的家產繼承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干方式。所謂主干方式,就是說,諸子平均析產方式只是限制、不是完全排除女子繼承家產的權利,也給女子繼承家產留下了一些機會和方式。當然,婦女的家產繼承方式只是這個主干方式的補充形式。

  這項成果的主體內容,除前言和結語,分為兩部分:

  上篇是女兒在娘家繼承家產的情況,包括有子嗣之家女兒繼承權問題的分析、無子嗣之家的女兒招贅婿方式(贅婿的種類、家產權益和贅婿在女方家庭中的地位)、隔代母系繼替、立嗣外甥外孫、獲取陪嫁奩產的間接方式(唐宋元明清時期的奩產種類和特性)。在這部分的考察中,強調了女兒在娘家繼承家產的間接性特征。

  下篇是妻妾(寡婦)在婆家繼管家產的情況,包括寡婦繼管家產的方式(對亡夫家產的繼承和管理、守節繼管的情況、寡婦的立嗣決定權和改嫁時攜帶奩產的問題)、寡婦在婆家招接腳夫、寡婦繼產承戶的生存處境(亡夫親兄弟的擠兌、舅權的幫助、婆家對孤兒寡母的關照)、從庶生子地位看妾婢的家產權利(先秦到金元明清時期庶生子繼承權的反復與妾婢的身份變化)。在這部分的考察中,注意到了繼承家產過程中的“名”與“實”的問題,力圖通過“特例”看到當時的“通常”情況。

  這項成果研究的初步結論是:我國古代家產繼承方式中的男子單系繼承並不是絕對的,只是“單系偏重”,也給女子留下了一些繼承家產的機會。抽象一下似可以這樣表述:我國古代的諸子平均析產方式只是限制而不是排除婦女的家產繼承權,婦女的家產繼承權雖然不像希望享有的那樣多,但也不像習慣所認為的那樣少。

  二、基本思路和主要觀點

  其一,注重事實和習俗。現代意義上的家產繼承“權”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古代的實際社會生活中稱為家產繼承“方式”,主要是一種民間習俗,是人們習慣遵循的“禮”,不可能全部體現在“法”上。決定家產繼承方式的不只是社會性的需要,還有人倫感情的因素。因此,不能僅僅以找到法令條文依據的才認定為權力,應該把實際存在的由各種因素引起的各種機會、方式和習俗都視為繼承權的體現。同時,在具體考察中不宜與男子繼產權作直接比較,需要注意婦女繼產不像男子那樣隻能繼承父母家的家產,而是可以同時繼承娘家和婆家的家產﹔不像男子那樣直接繼承或析分,而是以間接繼承方式為主,這樣才能對婦女的家產繼承權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其二,借鑒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但主要運用歷史學的方法進行研究。社會學注重對人際關系和功能的認識﹔人類學注重人自身的進化和習俗行為的理解﹔法制學注重相關法律條文的演變和執行過程﹔歷史學則注重考察歷史上的具體情況。在考察家庭史方面的問題時,過分強調社會學、人類學、法制學中的任何一種方法都會產生偏差。在處理好這三者關系的同時,我們還需要處理好它們與“性別史”的關系問題。這項成果以婦女的家產繼承權為研究對象,必然涉及到性別史(女性史)的理論和方法。近年來新興的性別史研究,也主要是研究歷史上的婦女問題。有關論著公開強調,研究歷史上的婦女問題,不能再像以往那樣讓女性(包括研究對象和研究者)處在“失語者”的地位,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其實,沒有必要矯枉過正,在這項成果的研究中,我們還是用傳統的史學研究的路子來進行研究的。

  其三,關於資料的處理原則。這項成果的資料有其特殊性:唐代以前的有關記載極少,宋代以后開始增多,但仍然很零散。正史中的相關資料過於籠統﹔“律”中的有關條文主要從消極方面限制,內容不連貫﹔“令”的正面規定也很簡略﹔文集筆記應該是這類資料的主要來源,數量過大而且沒有索引,短時間內很難全面翻閱。實際支撐這項研究的資料主要是出土文書、墓志和案例。這三類資料又存在地域分布不平衡的問題:唐代敦煌文書是西北地區的﹔明清時期的民間文書主要是東南地區的﹔其他地區實際上很少。另外,這些資料還有內容上的偏頗,如墓志記載的都是贊頌美德的“好人好事”,案例中出現的又全是打官司爭家產的“壞人壞事”…… 這便存在一個對這些史料如何准確解讀、尤其是如何從特例中看出“通常情況”的問題。做到這些有很大的難度,我們在考察中一直注意這個問題。

  其四,客觀地歷史地認識“男女平等繼承權”的問題。在傳統的婚姻制度下,各個家庭中男子不動女子動,兄弟與姐妹不可能同時平等地繼承父母的家產,否則田宅之類的不動產將無法析分和搬動。隻要傳統婚姻制度和家庭結構不變,男女的平等家產繼承權就隻能是一種缺乏可操作性的願望。我國的婚姻法和繼承法早就明文規定了男女的平等繼承權,直到現在也沒有多少女同胞走出傳統,真的去和她的娘家兄弟分家,就說明這一點。西方近代的“男女平等”繼承是指的權力平等,可以由兒子繼承,也可以由女兒繼承,不是讓所有的兒子和女兒平均析分。權力的平等和數量的平均是有區別的。

  其五,對我國古代所有制形式問題的補充。從包括這項成果的考察對象在內的家產繼承方式可以看出,我國古代的財產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所謂的國家所有制,也不是近代西歐式的個人私有制,而是一種以家庭為基本物權單位、以諸子“共有”為實質內容的所有制形式﹔中國古代財產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特征是隻有家庭的財產,任何個人都沒有完整的財產所有權。過去學術界主要是從國家權力對於個人財產的侵犯來說明我國古代絕對私有權的缺失,從家產繼承方式的角度繼續思考這個問題,可以為進一步認識中國古代私人財產權的屬性問題提供一個新的認識空間。

  三、學術價值的估計

  這項成果從社會經濟史的角度入手,考察我國古代婦女的家產繼承權問題。這是把中國古代經濟史的研究視角由“國計”轉向“民生”,把研究的內容從土地賦稅制度、租佃關系轉向平民百姓的日常經濟生活史的嘗試。我們一直認為,我們的史學研究包括經濟史研究,對人的活動注意不夠,本來是對人的行為的研究卻成了對人自身之外的事件的研究。經濟活動的主體應該是人不是物,經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人自身的進步,不能主次顛倒,讓人從屬於經濟活動。我們要從家庭經濟生活的角度來看問題。

  從學術積累的角度來看,這項成果的考察有兩個方面的具體收獲:

  一是第一次勾勒出了我國古代婦女家產繼承方式的整體框架,內容考察的不只是古代,實際上也包括了近現代。這就克服了以往的斷代研究帶來的認識上的局限性,因為家產繼承方式是在民間日常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受朝代更替的影響不大,不宜像土地賦稅制度那樣分朝代來考察。

  二是糾正以往特殊歷史背景下由於批判封建禮教的需要而估計偏低的失誤,以及概念化理解問題、從文學作品的角度認識問題的偏差,借助大量日常生活中經意和不經意的記載,盡可能具體、真實地判斷古代婦女在家產繼承過程中的狀況,展現了我國古代婦女在家庭經濟生活中的真實情況。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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