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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省鎮營兵制研究

——《明代省鎮營兵制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6月21日14:07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天津師范大學肖立軍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明代省鎮營兵制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8BZS021),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郭玉鋒、張玉興、姜珠玉、徐斌。

  這項成果共分十章。

  第一章,明代省鎮營兵制的含義。關於明代軍事制度,據當時典籍記載,可分為三大塊:衛所制、京營兵制,以及明中后期(1449—1644年)在京師以外地區盛行的軍制。關於后者(即第三項),這項項成果採用了“省鎮營兵制”的提法。主要理由是:“營兵制”的提法容易與京營混淆,“鎮戍制”的提法又難以體現該軍制的特色(明以前有鎮戍軍隊,衛所也有鎮戍職能)。省鎮營兵制的提法強調三大要素:履行鎮戍職能,實施於明代省、鎮地區(明代一般以一省或一鎮為一位鎮守總兵等的防區),以營制為核心。

  第二章,明代的衛所軍隊和省鎮營兵。明初設立了大量衛所,衛所軍隊的主要任務包括防御蒙古、防倭、京操、漕運、守城(或操練)、巡捕、屯田、造軍器等。明中后期,省鎮營兵制得到發展,從衛所選取精兵,並補以募兵或民兵等,從而組建了標兵、營兵。標兵指總督、巡撫及嘉靖中葉以后總兵等親統之兵(后來標兵也有泛濫傾向)。狹義營兵起初指總兵、副總兵、參將和游擊等親統之兵,即正兵(總兵所統正兵在督撫標兵建立后多改稱標兵)、奇兵(后亦稱協)、援兵和游兵,后來甚至連備御所統兵亦有稱營兵者。標兵和營兵是主力部隊,按營的編制組建。此外,明代中后期的守城兵、墩軍與夜不收、通事與家丁等,在編制和統領將領方面也一定程度地打上了省鎮營兵制的烙印。

  第三章,明代省鎮營兵制下的兵役制度。《明史·兵制》作者將明代軍戶的來源分為從征、歸附、謫發和垛集四種,然而據《明太祖實錄》所載事例,明建國前(元末)及洪武時期軍士(軍戶)來源可分為主動投奔、故元漢軍、收編降卒、籍民為兵、罪犯充軍、招募等途徑。依《明太祖實錄》所載可統計數字計算,排在第一位的是各類降軍(即《明史》所謂的從征與歸附的主體部分),約佔70%或稍低些。排在第二位的是垛集軍,約佔24.5%。排在第三位的是故元遺兵及元軍戶軍,約佔5%。排在第四位的是充軍,佔0.5%或稍高些。在永樂特別是仁宣以后,補充兵員的途徑則主要是充軍和招募。充軍一般要編入衛所。募兵不僅用以充實營伍,也有相反的情況,源於衛所和募兵等的營兵有時也被重新編入衛所,目的是防止逃亡。明中后期,標兵、營兵等成為重要省鎮的主力,衛所與招募等共同構成省鎮標、營軍隊的主要來源。在一定意義上說,招募為標、營軍隊的直接來源,而充軍等為標、營軍隊的間接來源(充軍要先入衛所)。

  第四章,省鎮營兵制的調兵及指揮體系。(1)《明實錄》等有關資料表明:朱元璋(特別是在其晚年)注意讓五軍都督府和兵部互相牽制,使二者既有分工,又互相合作,或者在相同軍務中分別負責不同環節,或者同一事務此場合命兵部完成而彼場合則令五府承擔。建文以后,兵部地位超過五府。(2)明代軍事指揮系統包括文臣、武將和內臣。明代省鎮負責軍務的文臣主要包括督師、經略、總督、巡撫、提督、諸道(分守道、分巡道、兵備道等)和廳官。其中,巡撫之下兼轄軍衛與有司的官員為守、巡、兵備道。明末在道之下設有廳官,指府同知、通判或州判官駐扎一地,擁有軍事等權力,形成了巡撫——諸道——廳官上下體系。(3)明代省鎮營兵制下武將的統領格局是,總兵負責一鎮防務,參將在總兵之下負責一路防區,守備在參將之下負責以某城堡為中心的一小片轄區,形成了總兵——參將——守備上下體系。副總兵佐助總兵稱協守,后來有的鎮也增設副總兵各負責一協,一鎮多協的副總兵取代了原來的分守參將。游擊一般往來防御無固定防區,聽總兵、巡撫節制。(4)明代各省鎮內臣,除了鎮守以外還有分守、守備內臣,以鎮守內臣地位最高。所以,這項成果用“鎮戍內臣”的提法來概括省鎮內臣(不包括珠池諸內臣)。

  第五章,明代省鎮營兵制的編制。明代省鎮營兵制的發展可分為兩大時期、五個階段(明前期分洪武、永樂到正統兩大階段,明中后期分景泰到弘治、正德至萬歷、天啟崇禎三個階段)。明代省鎮營兵制,萌芽於洪武末期。仁宣、正統時期的巡哨軍及早期“游兵”由“馬隊”構成,至遲景泰時期北邊明確了營伍編制,並已分營常操。同時期的京營則實行團營制。正德以后到萬歷時期,以北邊為代表的、防御蒙古(及倭寇)的營兵有很大發展,諸鎮設立了正兵營、奇兵營、游兵營、援兵營,並且完善了互相配合的鎮戍體系。明中后期以北邊為代表的營的建置,可概括為營、司、隊、伍之制,或稱為營、部、司、隊、伍之制。省鎮營兵建置與衛所編制有所不同,前者出現的原因,除了受明代以前古代兵制及明代京營兵制的影響外,主要還是實戰需要的推動。

  第六章,明代省鎮軍隊的后勤供應。明代北邊的軍費主要由屬於中央財政的起運中支出,北邊以外的省鎮軍費主要從存留(國家財政用於地方者)中支出,這反映了明朝對北邊的重視。北邊等地的軍費,以及宮廷開支、藩王祿米、官員貪污等等,消耗了明王朝大量財富。為彌補財政虧空,明廷實行了加派,而加派最終把邊兵、飢民逼上梁山。農民起義和后金(清)內外打擊,明王朝宣告滅亡。

  第七章,明代全國鎮守總兵及相關武將鎮戍區的分合演變。各鎮的鎮守武將或鎮守總兵的設立及其轄區的分合變化,與明代各地內憂外患的輕重緩急形勢息息相關。從鎮的分布來說,蒙古威脅嚴重的北邊是鎮守總兵及軍鎮密布的地區,一般一省設立數鎮(如陝西便設立了四五個鎮)﹔北邊以外的其它地區,一般是以省為單位設鎮,而且有時於數省設立一鎮。明代北邊、沿海、西南及內地等區域設立的總兵等,絕大多數都有同名巡撫與之相配,隻有個別晚設立的總兵例外。從轄區上看,鎮守總兵與該地的巡撫轄區大體一致,但有的略有差異,如薊州鎮,嘉靖二十年(1541年)前后該總兵負責北直隸北部的沿邊地帶,而該巡撫除了總兵轄區外也包括通州、霸州、涿州等地。在鎮戍制度上,明代中后期巡撫的存在,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視為一鎮的建立:如在保定地區,起初設立分守副總兵,因為該分守副總兵之上有巡撫,所以也可視為一個獨立防區或者鎮(四川鬆潘等地也有類似情況),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巡撫與各鎮的設立有關這一事實。明代總兵、巡撫設立的這種亦步亦趨之情況,一方面說明文武分開后總兵無民事權和籌餉權,需要巡撫等文臣與之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明廷有意讓總兵、巡撫互相牽制並以文制武,從而監督總兵,並維持地方的權力均衡。

  第八章,浙江、雲南、宣府三個典型省鎮營兵制將領等的設置及演變。對三鎮營兵制將領體系所進行的個案考察表明:鎮戍將領的設立及省鎮營兵制的實行是實戰需要促動的結果。衛所正軍雖然是由現役軍人組成的常備軍或准常備軍,但衛所逐漸成為儲兵單位。在省鎮營兵制下,總督、巡撫、總兵等,都強調遇到軍情要組織防衛,某種程度上屬於持續的軍事動員體制。這種軍事動員體制的出現,是實戰需要逼迫的。浙江在嘉靖以前曾設總督備倭都司,嘉靖間倭患猖獗,明朝於該省設立了地位更高的總兵等將領,並選衛所兵、募兵等組成標、營軍隊。

  第九章,明代衛所——省鎮營兵制下的軍事屯堡。成果所言“屯堡”指帶有防御工事的軍事屯堡。明代基層社會組織,除了宗族、裡甲、鄉村、保甲、會館、結社等等以外,屯堡在一定意義也可列入其間,明代君臣在下傳政令時往往將屯堡與鄉村並稱。明代屯軍實行軍事化管理,但屯軍實行戰斗編制沒有維持很長時間。許多屯堡遠離衛所又不屬於州縣官管理,容易形成治安漏洞或隱患。明朝也曾一定程度上加強對屯堡的控制,使可能成為治安隱患的屯堡軍丁,成為治安乃至邊防的維持力量之一。而屯堡也拱衛長城及城池,承擔著護屯、出餉、供兵、防守、養馬、中轉遞運等功能。

  第十章,總論。在京師以外的省鎮地區,明朝前期的軍制總體來說是以衛所制為主﹔明中后期,以衛所制為基礎而又有別於衛所制的省鎮營兵制居主導地位,此時都司衛所地位下降,但仍然對省鎮營兵制起輔助性的支撐作用。明代省鎮營兵制雖有非經制的一面,但其基本特點及精神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挑選精壯,諸營合作﹔營、隊操練,兵將相識﹔以文督武,大小相制﹔各守信地,互相配合﹔以守為主,不乏進攻。此五點從總體來說屬於積極的方面。明代省鎮營兵制也存在弱點,表現在:分權失當,中制頗嚴,責罰太過,兵源不繼,籌餉失當等。明代省鎮營兵制雖不無局限,但在營司隊伍編制、兵將關系、指揮體制方面進一步加強建設,豐富了中國古代軍制的有關內容。該制度盛行於明代中后期,且為清綠營兵制所效法,說明明代省鎮營兵制有可取之處。

  這項成果在研究過程中,注意列表進行分析,並用數字統計的結果來說明問題﹔個別地區的考察與全國宏觀情況相結合﹔既注意制度的規定,更注意制度的演變和執行層面,用具體事例來說明將領等的職掌﹔用現代軍事理論框架來構建成果的章節,雖然增加了研究難度,但有利於保持系統性。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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