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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進程中的民族關系轉型研究

——《東北城市化進程中的民族關系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0日15:40  

  大連民族學院南文淵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東北城市化進程中的民族關系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6BMZ001),最終成果為專著《城市化進程中的民族關系轉型——以東北少數民族城市化為例》。課題組主要成員有:盧守亭、關捷、孫靜、孫巋等。

  主要內容

  該成果分為緒論和上、下兩篇:

  緒論介紹了東北少數民族城市化發展的重大現實意義,少數民族城市化研究現狀及其研究方法。

  上篇通過人口普查數據的分析和典型地區的調查,對東北地區各個省區與各個民族的城市化水平進行比較研究:從省際比較看,少數民族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是吉林,其次是黑龍江,遼寧最低﹔從族際比較看,東北民族中俄羅斯族、鄂倫春族、赫哲族、回族和朝鮮族的城市化率達到60%以上,鄂溫克族達到50%,這六個民族城市化水平均高於全國城市化平均水平。而蒙古族、滿族、達斡爾族、錫伯族的城市化率比較低。從總體看,東北少數民族人口城市化率居全國各民族前列。隨著國家“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規劃”的實施,東北少數民族的城市化發展將進入一個新的快速發展階段。

  下篇以民族認同理論對城市滿族、蒙古族、朝鮮族和回族的民族認同類型進行了比較研究﹔從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地域遷徙、人口流動、分化雜居、族際通婚、階層分化、文化交流、生活方式變遷等方面對城市民族關系的轉型特點和進行全面考察,表明城市化加速並強化著民族間的交往,各民族之間的共同性、交融性和一體化不斷加強。同時城市化也使民族關系主體更加多元化,城市民族文化多樣化。

  二、主要觀點

  1、城市化是實現各民族平等和諧和共同繁榮發展的最好途徑。城市民族關系和民族問題雖然表現復雜多樣,但是從根本上說是民族群體在區域發展中的權益分配與文化傳承問題,民族區域發展差異和民族文化差異是影響我國民族關系的主要問題。而少數民族城市化過程,既是人口、經濟、社會從傳統的鄉村社會轉化為城市社會的過程,也是城鄉各民族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相互交融、全面整合,實現中華各民族一體化發展的過程﹔城市化是縮小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差距,解決民族問題,實現各民族平等和諧和共同繁榮發展的最好途徑。

  2、城市化進程中群體的民族關系逐漸轉化為公民個人的社會關系。城市民族關系的載體主要是個人和社會小群體。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隻能從屬於社會關系。少數民族人口融入城市,成為城市市民是一個自然發展的過程。無論哪個民族成員,在城市是以市民身份出現的﹔城市少數民族人口與城市社會及不同民族成員之間發生的社會問題或者沖突不是民族問題,更沒有必要引申到民族關系上去。

  3、城市化中個體單一的身份認同已經被多元的身份認同所替代。那些城市化率已經在60%以上民族(如東北的朝鮮族及人口較少民族等)中的人口大多數已經居住在城市,他們一方面對現代化、一體化、國家意識和城市化的認同正在逐步加強,另一方面個人身份認同趨向多元化,地域(城市)、職業的、階層(白領還是藍領)文化、社交的身份凸顯,民族或者籍貫的身份逐漸隱蔽淡化。個人身份多元化認同中有個優先次序的理性選擇,但總的傾向是對城市一體化的認同。即使是那些發生在城市的帶有“民族”色彩的利益沖突事件,表面上打著“民族群體”的旗號,實際上仍然是一種反對文化歧視和人為隔離,而期望積極融入城市一體化的行為。所以少數民族對城市的身份認同與文化協調是城市民族問題的主題。

  4、建立城市民族關系和多元文化的協調機制。少數民族城市化正呈現強勁發展趨勢,未來20年內中國大多數民族將成為城市民族。民族問題是社會總問題的一部分,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從宏觀決策和具體機制兩方面的結合統籌兼顧,科學解決。

  一是制度完善:根據大都市區體制下不同民族自治區的發展程度,設置民族自治區行政管理體制,保留大都市內環境與文化傳統獨特的少數民族自治區﹔民族自治地方撤縣改市、撤鄉建鎮后,建立各民族多元文化保護機制。

  二是區域協調:按照區域整體協調的原則和地域分異的規律,明確東北生態環境保護區和生態建設重點﹔將少數民族區域傳統文化保護與生態環境的保護一體化﹔自然環境、傳統文化與人文景觀建設相協調。

  三是文化傳承:尊重民族文化多樣性,積極開展民族文化的傳承和創新﹔建設民族文化場所和設施﹔建立不同民族工藝品的綜合性市場﹔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建立民族語言學校。

  四是宗教改革:通過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規范,使宗教成為社會的和諧因素,成為維護民族團結、祖國統一的積極因素。要把握宗教改革的正確方向:鼓勵宗教與我國主導價值融通一體﹔維護宗教神聖地位,限制宗教實體的商業化和過分世俗化﹔通過公開登記,使家庭教會合法化、公開化﹔保障宗教信仰個人自由選擇權利,反對教派組織對個人信仰的支配壟斷﹔鼓勵外來宗教本土化,防御外國勢力的控制。

  五是城鄉協調:要繼續加快民族地區的城鎮化建設,引導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人口向城鎮的轉移﹔要根據“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限制並且逐步取消城鄉居民在公民管理、待遇、福利諸方面的差異,實現城鄉互動,雙向演變的城鄉一體化發展。

  六是自然融合:堅持城市各民族人口分散居住、融為一體。城市民族工作的對象是具體的少數民族個體(市民個人)及其社會團體,要將民族的問題歸於城市社會問題,將民族個體成員納入城市市民行列,這是城市民族工作的支點。因此不宜在城市中以行政行為設置新的單一民族集中居住的區域,而應繼續發展城市各民族人口自然流動、分散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睦相處、和諧發展的局面。

  七是共同繁榮:城市民族工作的出發點和核心是保護、傳承多元民族文化。應該淡化 “民族界限”,強化文化交流融合色彩,注重引導對中華民族文化的認同和文化的共同繁榮。例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中不宜由政府對城市中不同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教育、飲食(例如清真食品)、喪葬習俗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而是將其納入城市多元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之中,堅持多元文化的權益平等、和諧共存和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認同﹔城市少數民族教育問題應該作為城市多元文化教育體制管理﹔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以及居住、就業、生活等問題是城市發展中的社會問題,應該作為社會問題管理。在這方面,各民族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一致的平等的。城市民族文化保護工作應避免政府強制劃定的做法,而可以發揮區域性民間文化組織的作用。

  八是利益保障:在民族平等、求同存異和統籌兼顧原則下,建立城市各群體公民利益表達、約束、調節和補償機制,建立社會與文化權益保障機制:包括民主高效的政治權益,穩定有效的生存權益,公正合理的教育權益,多元文化交流與保護的權益。目前最重要的是盡快構建和完善城市各民族人口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它是幫助各群體貧困人口擺脫生活困境的最重要形式。

  三、學術價值

  目前學術界對東北少數民族城市化研究較薄弱,在國內各媒體與數據庫中東北少數民族城市化研究的文獻較缺乏。該成果通過人口統計和社區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從宏觀上較為系統地研究和闡釋了東北少數民族城市化發展歷程、現狀和特點,又從微觀角度分析了東北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城市化水平,既勾畫了東北少數民族城市化發展的整體狀況,又描述了其具體特征。成果力求以數據和具體事例說明問題,從而為研究東北各民族的現代化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也為城市化進程中民族關系的調整和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議。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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