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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研究

——《我國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研究》成果簡介

  2012年03月09日15:58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河南師范大學黃進才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我國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8BFX050),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李宏、黃延廷、王鵬祥、楊紅朝、胡泓、陳黨、馬淑明。

  農民工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者、先行者,又是城市化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同時也是被社會利益邊緣化的弱勢群體;既是9億農民中的開放搞活、勤勞致富的流動性群體,又是城鄉協調發展的親身實踐者和第一見証人,還是城市化建設中的自由勞動者之一。據統計,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多達2.1億,佔產業工人總數的60%左右。農民工這一龐大群體的切身利益和農民工合法權利的雙重特殊性內在地決定了開展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利問題研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認真研究農民工權利保護問題,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與理論意義。

  這項研究成果主要解決了“農民工權利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為什麼對農民工權利進行法律保護”以及“怎樣對農民工權利進行法律保護”三個問題。

  一、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

  我國農民工權利的法律保護,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基本空白階段(1949年--1978年)﹔農民工權利差別保護階段(1979年--1994)﹔農民工權利全面保護階段 (1995年--至今)。但是,當前,我國農民工權利保護仍存在著民主政治權利被漠視、勞動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就業權不平等、社會保障權缺乏、文化教育權得不到保障、人身權利受到執法侵害等諸多問題。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1.觀念上缺失平等法治理念。在中國數千年的歷史發展中,沒有形成西方平等、民主的法治文化,人治是主流,等級觀念對后世影響深遠。平等法治理念缺失的傳統文化及其強大的慣性不能不說是導致農民工權利缺損的重要原因。

  2.二元體制所致。我國的社會結構是典型的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城鄉二元結構。在這種制度之下,農民即使能夠離開農村到城市從事“非農化”的職業,但其身份依然被規定為農民。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及作為其背后支撐的諸多制度給農民工流動造成了極大的體制性障礙。

  3.法律制度供給不足。作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法,《勞動法》缺少針對農民工權利特點的具體規定,《工會法》現有的制度設置也未給農民工提供組織化的空間。當然,除了立法原因之外,還有法律實施上的原因。

  二、為什麼對農民工權利進行法律保護

  為什麼對農民工權利進行法律保護,也即農民工權利保護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問題。作為一種理論上的証成,我們應該為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尋求一種共識性的價值信念。我們認為,人權、自由、公平、正義、和諧是價值體系中具有最高層次的價值,自然應成為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基礎。

  三、怎樣對農民工權利進行法律保護

  1.關於構建全方位立體化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體系的對策

  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應當樹立平等與社會正義理念,堅持基本人權優於一般人權、“生”的權利優於其他權利的基本原則,構建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和工會維權在內的全方位的、立體化的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體系。

  其一,立法保護--加快戶籍制度等制度創新。將遷徙自由重新寫入憲法﹔制定新的《戶口登記法》﹔修改《選舉法》﹔修改和完善《勞動法》﹔制定《農民工權利保護法》。以戶籍制度改革為起點,將立法保護作為構建整套法律體系的基礎。

  其二,執法保護--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政府對農民工權利保護的責任﹔加大勞動執法力度。執法保護是重點。

  其三,司法保護--健全司法救濟機制。設立專事勞動審判法庭﹔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完善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保護是后盾。

  其四,組織保護--完善維權組織。充分發揮工會的維權職能﹔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以國家保護為主體,社會組織保護為輔助。

  2.關於健全多主體參與的、多層次的農民工法律保護機制的對策

  健全我國農民工權利法律保護機制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圍繞農民工利益表達機制、執法監督機制、法律援助機制、司法救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這五個方面,通過不斷完善機構設置和加快制度建設,為農民工權益提供一個多主體參與、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

  其一,農民工利益表達機制。建立農民工維權組織﹔拓寬農民工利益表達渠道﹔多渠道、多途徑提升農民工綜合素質﹔強化人大和政協的利益表達功能。

  其二,執法監督機制。提升監督機構地位,確保監督權威﹔調整監督重心,強化過程監督﹔使內部監督制度化,外部監督規范化。

  其三,法律援助機制。建立專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管理部門﹔建立農民工的專業律師服務機制。

  其四,司法救濟機制。改革訴訟程序,方便農民工訴訟﹔建立和完善訴訟費用減免制度﹔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發揮調解機制的作用。

  其五,分類分層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將已經市民化的農民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而流動性和臨時性的農民工則根據工傷保險優先、醫療保險制度隨后、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跟進的設計思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

  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工權利保護法》的立法建議

  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系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工權利保護法》,直接涉及農民工權利保護的法律鮮少且散見於憲法、法律、法規與各種規章之中。鑒於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系統的《農民工權利保護法》,為農民工提供制度上的剛性的保護。《農民工權利保護法》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給予明確規定:

  其一,政治權利。農民工進城務工應依法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權利,不得在就業工種、項目和審批程序方面加以歧視﹔各級人大、政協組織、企業職代會和工會委員會都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使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

  其二,結社自由。農民工應依法享有參加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農民工加入工會。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

  其三,遷徙自由。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的戶籍問題。

  其四,土地權益。國家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地流轉。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強迫、阻礙其依法實施的流轉活動,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其五,勞動權益。農民工與本單位其他職工應實行同工同酬﹔農民工工資的確定和增長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對待﹔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行凡是用工務工,一律簽訂合同的用工制度﹔實行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保障和支付監督制度,嚴禁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從嚴懲處。

  其六,社會權益。各級政府應當把對農民工的就業服務、義務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納入預算與城市公共服務范圍中﹔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國家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城市公辦學校應當同等對待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農民工輸出地政府應當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國家採取多種渠道,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國家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實行大病醫療保險統籌辦法,鼓勵農民工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國家實行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其七,其他權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及其他合法權益。禁止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農民工。

  其八,保障機制。國務院成立農民工進城務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保護農民工利益﹔勞動保障等政府部門、工會等群眾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和地區間合作工作機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務工人員投訴舉報機制,對侵害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調查處理﹔用人單位要建立農民工依法參加工會的保障機制。

  其九,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等責任主體,實施何種違法行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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