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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刑事政策視野中的中國刑事政策及理性建構

——《中國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構》成果簡介

  2011年09月21日11:22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上海政法學院嚴勵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構》(項目批准號為04BFX049),最終成果為專著《廣義刑事政策視野中的中國刑事政策及理性建構》。課題組成員:克雅杰、衛磊、王娜、王鬆江、朱雲峰、吳羽、孫晶、張鳳軍、朱天、范魯陽、齊岩軍、劉鵬、董勵歐、馮霜、李勇、馮麗華、劉文欣。

  刑事政策總是一國的具體刑事政策,目前還不存在全世界通行的刑事政策,所以刑事政策的研究必須立足於本國刑事政策的研究,關注本國刑事政策的發展變化,特別要注重不同歷史時期刑事政策的調整變化。中國刑事政策,簡單地說,就是犯罪對策,國家預防和懲罰犯罪的一切手段和方法都是刑事政策,如同經濟、文化、外交、人口政策等一樣,是國家的一種政治措施,是指導同犯罪作斗爭的方針、原則。因此,要研究中國刑事政策必須從廣義刑事政策視野出發,才能正確認識和把握中國刑事政策的精髓,才能體認中國刑事政策的准確含義,才能構建中國刑事政策體系,並為實際工作提供理論工具。

  一、中國刑事政策建構的基本理論

  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相對比較滯后,基礎理論較為薄弱,無法回應和支撐實踐的需要。建構中國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論對於中國刑事政策研究具有奠基作用,也可為刑事政策的實現提供理論依據。

  1.中國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和概念。概念是研究的邏輯起點,是分析的工具,在紛繁復雜的刑事政策概念中,合理地予以定位,才能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邏輯起點和指引路徑,開辟刑事政策研究的新視野。從刑事政策的主體、刑事政策的對象、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手段等四個維度把握,刑事政策是指國家和社會以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和行動准則。

  2.中國刑事政策的結構體系。刑事政策作為打擊和預防犯罪的系統工程,是由不同層次、不同結構的具體刑事政策的系統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在刑事政策的整體系統中,任何具體的刑事政策都不是孤立的,必然處在不同層次的刑事政策系統之中,任何刑事政策也不能孤立地發生作用,而是以刑事政策系統整體效應的形式發生作用。但目前由於缺乏對刑事政策體系的研究,導致在實際執行中政策間相互矛盾、沖突、越位等現象疊加,嚴重地影響了刑事政策的實效和功能發揮。依據政策學原理,中國刑事政策已經形成總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體刑事政策的結構體系,作為具有全局性的總的刑事政策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作為刑事政策體系中中間環節的基本刑事政策即“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作為具體的刑事政策則主要表現為懲罰政策和社會預防政策兩大系統。從橫向結構分析,刑事懲罰政策又分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執行政策﹔社會預防政策又分為宏觀預防和微觀預防兩大系統。

  3.中國刑事政策的建構機制。刑事政策作為指導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最終要付諸實施,才能發揮刑事政策的功能和作用,而要付諸實施其前提是要制定出符合實際要求的、比較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刑事政策。這就要求在刑事政策中引入機制原理,建構刑事政策機制。刑事政策機制是指刑事政策各相關因素所共同形成的、受移動規律支配又具有穩定效應的律動作用聯系。刑事政策機制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內部結構、外部條件、功能和作用、刑事政策的實現等四個方面的問題。具體可概括為靜態方面的問題,即刑事政策的內部結構、外部條件、功能和作用﹔動態方面的問題,即刑事政策的實施。刑事政策的外部條件(外部環境)由刑事政策的國內環境(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和刑事政策的國際環境(國際政治環境、國際經濟環境和國際文化環境)構成。刑事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導向功能、調配功能、符號功能。刑事政策運行機制主要是研究刑事政策的制定、執行、評估、調整的各個環節。從政策本質看,刑事政策就是社會公共權威為防控犯罪而對刑事資源進行的配置。刑事政策運行的過程就是通過刑事政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活動對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時間等刑事資源予以分配和調整的過程。刑事政策運行機制是否科學、合理,取決於對刑事政策資源分配和調整的科學、合理的程度。

  4.中國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刑事政策活動始終,在整個反犯罪斗爭體系中組織和發揮作用方式的基本准則。中國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主要是:法治原則(包括憲法至上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刑事法律原則和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要求)、民主原則(包括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參與等)、人道原則(包括樹立人道主義、人權觀念、在對犯罪的反應中體現人道精神,對犯罪人和被害人都要體現人道精神)、科學原則(包括發揚科學精神、科學地認識犯罪現象和犯罪規律、刑事政策的過程科學化)、國際原則(包括對於聯合國規定的刑事司法准則要予以遵守,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合作與協助、加強刑事政策的國際交流)。

  5.中國刑事政策的價值目標。刑事政策的價值是指刑事政策的客體對於刑事政策主體的意義和效用。刑事政策的價值目標主要體現在自由、秩序、正義、效益四個方面以及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益兩對關系的選擇中。不同的價值目標選擇,決定了不同的刑事政策。中國刑事政策價值目標的選擇經歷了兩個階段,即以消滅犯罪為目的的理想型階段和以預防犯罪為目的的現實型階段。理想型階段積極追求的是保護社會秩序穩定的狀態,這必然輕視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甚至以犧牲人權為代價追求超穩定的社會秩序。現實型階段堅持保護公民權利與保護社會秩序相結合,堅持公平正義和效益最大化相結合。

  6.中國刑事政策的模式建構。刑事政策模式的建構即按照不同的標准,從不同的角度,對刑事政策進行不同模式劃分,在理論研究與對象之間建立起對應關系的橋梁,使理論研究對研究對象的抽象與概括更為精確,增強理論研究的解釋能力和批判能力。以國家和社會作為切入點,刑事政策類型可以為三種模式:國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包括專制型刑事政策和極權型刑事政策)、國家·社會雙本位型刑事政策、社會本位型刑事政策。中國刑事政策正在從國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向國家·社會雙本位型刑事政策轉換,在轉換過程中要進行理性抉擇。

  7.中國刑事政策的建構基礎。包括文化基礎,即刑事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始終存在著文化立場的介入,文化因素對於刑事政策選擇的影響更多的是隱含在刑事政策決策者與實施者的思維模式、價值觀念以及審美模式之中。政治基礎,即政治權力和刑罰權力的對接與交鋒,政治權力與刑罰權力的這種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互動規律外化為政治基礎與刑事政策的辯証關系。社會基礎,即不同的社會結構形態產生不同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必然反映社會生活狀態,在某種程度上響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結構狀態是刑事政策形成的決定因素之一。法治基礎,即刑事政策必須要受到刑事法治的限定和制約,契合憲政的理念、精神和要求。經濟基礎,即經濟的演變和發展,影響和制約著刑事政策的理論與實踐,刑事政策的決策與執行的過程也會對賴以存在的經濟產生一種反作用。

  二、中國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構

  中國刑事政策的建構中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刑罰化與非刑罰化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中國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構必須要闡明立場,找准位置。

  1.中國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中國的犯罪化原則上必須以立法的方式進行,但是,通過變更已有的刑罰法規的解釋和適用來實現犯罪化也是可能的。中國的犯罪化應堅持犯罪化的必要性和犯罪化的正義性標准,同時也要受到第二次制約——刑法制約,即刑事立法政策規定特定不法行為犯罪化應當遵守基本刑事法理,對不符合刑事法理的行為不能予以犯罪化。中國的非犯罪化實現的路徑是堅持立法與司法並軌,以立法途徑為主。當前,要改變重在犯罪化的立法思維模式,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堅持犯罪化與非犯罪化雙軌並行的模式,並以此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在當今中國犯罪化是必然,非犯罪化必須走出重罪化的誤區,才能付諸於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

  2.中國的刑罰化與非刑罰化。中國的刑罰化與非刑罰化的模式定位,應選擇非刑罰化為主、刑罰化為輔的模式。這種模式要求,中國的刑罰首先應當將非刑罰化作為改革的主要任務,大力倡導並實踐非刑罰化,並在此基礎上,為了完善我國刑罰及犯罪控制體系,進行適度的刑罰化改革。非刑罰化的主要實施途徑有:緩刑、非刑罰處理方法、保安處分、起訴便宜主義。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有條件或無條件地縮短執行刑期。刑罰化的主要實現方式是:中國的刑罰要實現從以自由刑與死刑為核心向以自由刑與社區矯正共同主導的模式轉變﹔將刑法之外(主要是勞動教養)過於嚴厲的犯罪控制手段吸收到刑罰和保安處分中﹔對新型犯罪和特殊類型犯罪增加刑罰的量。

  3.中國的刑罰輕緩化。中國實現刑罰輕緩化,必須要糾正執法者的“重刑主義”傾向和民眾情緒﹔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削減死刑罪名,限制短期自由刑,擴大罰金刑﹔在行刑中要加快社區矯正的推廣,盡快予以本土化。

  4.中國保安處分制度的建構。中國保安處分應採用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中既規定刑罰,又規定保安處分。中國刑法中對於保安處分種類應規定以下7種:教養處分、強制醫療、少年保護、強制禁戒、監督考察、沒收財物、禁止從業。

  5.中國的被害人保護。中國的被害人保護應建構被害人賠償制度、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被害人保護的社會服務制度,並要進一步確認和強化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賦予被害人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6.中國的刑事政策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當代刑事政策發展的主流,中國刑事政策刑法化應在遵循法治、民主、科學和謙抑原則下採取兩種立法模式,即長期刑事政策的法典化和中期刑事政策的單行法律化。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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