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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干旱地區雨水集蓄利用的法律問題與對策分析

——《西部干旱地區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0日14:07  

  蘭州大學法學院賈登勛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部干旱地區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問題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6XFX007),最終成果為同名研究報告。課題組成員有:任海軍、遲方旭、尹彥芳、任海濤。

  中國西部地區深居內陸,降雨稀少,水資源極為短缺,自古以來積蓄雨水利用就是當地人民的生存發展之道,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一、研究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問題的意義

  第一,在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區的氣象、地理與區域經濟背景下,選取歷史久遠且呈現旺盛生命力的雨水集蓄利用現象為研究對象,意圖借助原因分析與對策提供,掃清目前雨水集蓄利用領域既存的法律制度障礙,讓雨水集蓄利用這一當地人所稱的“活命之法”發揮更大的功效。

  第二,以雨水集蓄利用的法學分析為出發點,由點及面地對諸多重大的(物權法學)理論問題提供消除分歧、深化認知的具體事例,藉以增強相關理論見解的說服力。

  第三,為了推進西部干旱缺水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展開了一系列的“開發”行動,但大多數針對干旱缺水西部地區的政策措施仍然處於相互割裂、互不融通的態勢之下,這項成果努力從實踐調研中揭示出它們完全可以相輔相成的必要性,並在制度設計上標明其相互聯系、相得益彰的可行性。

  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主要內容和主要觀點

  第一,雨水集蓄權是一種維持干旱缺水地區人們基本生存條件和可持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首要權利,一種歷史悠久的傳統權利,一種不可剝奪的固有權利,一種得到政府政策支持並贏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的權利,一種受到了國家有關法律保護的權利。這幾個特征是符合水人權的基本權利內容的,據此,這項成果認為我國缺水地區人民的雨水集蓄權,是水人權在我國具體表現形式之一。

  第二,雨水集蓄行為是以先佔方式獲取雨水所有權的物權取得方式,對雨水收集的權利以及對雨水享有的所有權,都應該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第三,集蓄雨水的所有權歸集蓄者享有,即誰集蓄誰享有。集蓄者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得到集蓄雨水的所有權,並且完整的享有其所有權的四項權能。首先,集蓄者對集蓄的雨水享有絕對的佔有權,這種實際控制的狀態,通常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最明顯的証據。其次,集蓄者對集蓄雨水享有使用權,其對雨水的使用,是達到他集蓄雨水的最終目的的必要手段,與其擁有集蓄雨水的所有權的目的是一致的、統一的。再次,集蓄者對其雨水有收益權,這是他擁有集蓄雨水所有權的最終利益目標,也是實現其所有權的最重要的一項權能。最后,集蓄者對其集蓄的雨水享有處分權,他可以在使用過程中,使其消滅,進行事實上的處分,也可將其出賣,轉讓所有權,進行法律上的處分。而處分權一向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最根本的標志。隻有擁有物的所有權的人,才能同時完整地擁有所有權的這四項權能。因而,結論隻有一個,集蓄者對集蓄雨水擁有所有權。雨水集蓄在全國大力推廣,必須要完善其相關的規定。明確集蓄雨水的所有權,不僅使其法律規定趨於完善,而且更能調動廣大群眾,尤其是干旱缺水地區的農民集蓄雨水的積極性,有利於推動雨水集蓄的發展。

  (二)依據分析結論和現實需求,這項成果提出了如下對策建議:

  第一,設計了水人權制度。在憲法、基本法律和程序法中按照其不同的規范使命和條文風格規定水人權,即將現實存在的水人權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並在其上升為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實現水人權的理論化和系統化。

  第二,設計了先佔制度。在《物權法》第4章第42、43和44條(關於征收和征用的規定)之后加入幾種其他必要的“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方式”,其中就應該包括“先佔”。並且認為此處所謂的先佔,僅包括善意的先佔。

  第三,設計了集蓄雨水所有權制度。大量存在的集蓄雨水的實踐活動反復呼吁、証明的重要一點就是要依法明確集蓄雨水所有權的歸屬,即可在《水法》第3條增設一款,如可表述為“由其他主體投資修建的集水(儲水)設施中的水歸該主體所有。”

  第四,設計了優化的水價制度。在通盤考慮到所有權因素、可供水總量因素、地域和季節因素、產業因素、水質因素和水污染及水務企業合理利潤因素的基礎上,優化並完善水價的構成,並要求在傳統水價的既有內容之中適當比例地增加環境因素和生態因素,以期實現水資源的永續利用。

  第五,設計了雨水集蓄過程相鄰關系制度。一方面明確了作為微(小)型水利工程的雨水集蓄過程所有權歸屬及其用地權利的一般規則,另一方面針對相鄰經濟利用關系、相鄰防險關系、相鄰集雨管線安裝鋪設關系等三種常見的雨水集蓄過程相鄰關系給予了分門別類地分析。最后在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方面對雨水集蓄過程相鄰糾紛的類型和救濟途徑進行了細化的論述。

  第六,設計了集蓄雨水交易制度。雨水首先是一種生態形態的物,是生態系統中必不可少的水資源的組成部分,表現出公共物品和自然物品的屬性。但是,集蓄雨水必然要求人們付出一定的甚至是艱辛的勞動(包含建造集蓄工程的勞動),而這些勞動轉化並構成集蓄雨水的價值﹔通過雨水集蓄利用現實作用的直觀觀察,集蓄雨水的使用價值毋庸置疑。因此,集蓄雨水具備了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雙重屬性,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實際上也是西部干旱地區一種重要的、珍貴的商品。根據馬列經典作家政治經濟學的推論,使得集蓄雨水完全可以以商品的面貌出現,並為集蓄雨水交易制度的設計鋪平的道路。剩下的,就僅僅是供求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了。實際上,在這項成果的“實地調研篇”就已經指出干旱地區的雨水集蓄利用實踐中已經出現了集蓄雨水交易的實際需求和現實現象。

  第七,設計了相關權利的保障制度。主要進行的是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責任機制及有關程序(訴訟法)上的細化論証。

  第八,設計了資金保証制度。雨水集蓄利用目前面臨的一項重大困難就是資金短缺問題。這項成果在同意繼續加大國家財政投入力度的前提下,更加提倡給予雨水集蓄利用的輻射性功能,對現有相關的國家財政投入渠道進行系統地功能整合,以實現更加順暢的、及時的、節約的資金保証途徑。此外,就雨水集蓄的技術服務體系、監督支撐體系、工程管理體系也提出了富有針對性的改良建議。

  第九,設計了雨水集蓄利用的輻射配套制度。為了讓雨水集蓄利用這一惠及幾億人的“救命工程”發生更加廣泛的作用,這項成果在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對雨水集蓄利用與生態補償、雨水集蓄利用與扶貧脫困、雨水集蓄利用與抗旱減災、雨水集蓄利用與(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區)新農村建設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制度配套進行了翔實的考証與論述。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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