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郵電大學黃良友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網絡環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7XFX018),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王莉、王偉、相慶梅、張學旺、趙生祥、徐鵬、周成泓。
一、項目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傳統的經濟貿易活動越來越多地在互聯網上進行,以電子商務為主要形式的網絡經濟已從一個假設的概念發展成為一個能為人類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經濟形態。網絡經濟的迅速發展要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方式。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傳統仲裁越來越多地採用網絡技術,網上仲裁也隨之興起。
互聯網在仲裁實踐中的廣泛應用和網上仲裁的興起給現行仲裁制度理論與實踐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仲裁協議、仲裁地、証據制度、仲裁程序、法律適用、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方面形成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但另一方面,互聯網也給仲裁制度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網絡技術的運用,將極大地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和效益,更加方便當事人參加仲裁,從而進一步促進仲裁制度的發展。
這項成果就互聯網對現行仲裁制度的挑戰和影響進行了分析,並結合網上仲裁實踐,就網上仲裁協議、網上仲裁地、網上証據、網上仲裁程序、網上仲裁的法律適用、網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在此基礎上就如何構建網上仲裁制度提出了解決對策。因此,這項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二、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一)成果的主要內容
這項成果主要從互聯網對現行仲裁制度的挑戰以及如何構建網上仲裁制度展開論述,分為八章。第一章“網絡對現行仲裁制度的影響”介紹了互聯網的產生和發展,分析了互聯網發展對現行仲裁制度的沖擊和影響。第二章“網上仲裁的產生和發展”介紹了網上爭議解決機制的產生和發展以及典型網上仲裁機構的運行情況。第三章“網上仲裁協議”闡述了網上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網上仲裁協議的成立和生效。第四章“網絡環境下的仲裁地”在分析理論界有關解決網絡環境下仲裁地空缺現象的觀點基礎上,提出了確定網上仲裁中仲裁地的思路。第五章“網上証據”闡述了網上証據的屬性、網上証據的收集和保全、網上証據的証據效力等問題。第六章“網上仲裁程序”介紹了網上仲裁的具體程序,分析了網上仲裁程序與正當程序的關系。第七章“網絡對法律適用的挑戰及其應對”分析了網絡對仲裁程序法律適用和仲裁實體法律適用的挑戰,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第八章“網絡環境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探討了網上仲裁裁決的效力以及承認與執行的方式,闡述了網上仲裁裁決依據《紐約公約》進行承認與執行的可行性。
(二)成果的重要觀點和創新之處
1.系統分析了網上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網上仲裁協議作為一種通過互聯網簽訂的書面仲裁協議,與傳統仲裁協議在簽署過程、信息載體、簽訂主體方面都有著較大的差異。在網上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問題上,數據電文是否屬於書面形式,是判斷網上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前提和基礎。目前國際公約和世界主要國家關於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要求都呈不斷寬鬆和進步的趨勢,我國亦如此。在網上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方面,鑒於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網上交易越來越普遍,應放寬網上仲裁協議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同時,應認可電子簽名的效力,並建立電子身份登記制度和認証制度。
2.提出了解決網上仲裁中“仲裁地空缺”問題的對策。由於網上仲裁通過互聯網進行,而互聯網具有虛擬性、全球性,和現實物理空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網上仲裁中往往並不存在現實的仲裁地,從而產生了“仲裁地落空”現象。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學者提出了解決對策,主要有仲裁員所在地說、服務器所在地說、網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說、仲裁員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所在地說、網上仲裁機構所在地說、非內國仲裁理論等六種觀點。但這些觀點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其實,依據現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完全可以解決網上仲裁仲裁地落空問題,即可採取首先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和選擇,在當事人未約定或選擇仲裁地的情況下由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確定的做法。在確定仲裁地時,要考慮仲裁地是否與爭議或仲裁存在著一定聯系、仲裁地法是否有利於爭議的解決、仲裁地是否有利於今后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因素。
3.首次系統地闡述了網上証據制度。網上証據是以網絡環境為依托,以電子形式存在的,需要借助一定的設備才能再現和解讀的一種新的証據形式,它與傳統的証據有很大的不同。基於此,建議對傳統的証據分類方法進行修改,將視聽資料和網上証據全部納入電子証據,從而將電子証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証據形式加以規定。在網上証據收集方面,網上証據的收集主體仍應為當事人,但為確保當事人順利收集網上証據,建議建立網上証據收集輔助人和協助人制度,完善証據收集的法院協助制度,進一步完善証據保全制度。面對傳統法律中的傳聞証據規則和最佳証據規則以及有關“原件”的規定,各國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認可網上証據的証據能力。在對網上証據証明力的認定方面,無論司法實踐還是理論上都傾向於通過推定的方式來認定網上証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4.提出了網上仲裁程序的具體構建設想。在網上仲裁中,仲裁程序全部或主要通過網絡進行,當事人通過網絡申請仲裁和提交仲裁文書,仲裁庭通過網絡送達仲裁文書和審理案件,當事人、証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通過網絡視頻系統參加庭審。在網上仲裁中,仲裁庭通過電子郵件等網絡通訊工具發送仲裁文書、通過網絡進行案件審理,這種網上送達和網上審理具有與傳統送達和審理相同的功能,並得到了一些國內立法、仲裁規則和仲裁實踐的支持。採用網上送達和網上審理不會損害當事人獲得適當通知的權利和申辯權,也不會因此而違背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5.提出了解決互聯網環境下仲裁程序法律適用和仲裁實體法律適用的對策。在網上仲裁中,由於存在著“仲裁地空缺”現象,給仲裁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確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此,應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實體法,但不得違反仲裁地的強行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未約定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實體法時,則適用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實體法或者仲裁庭確定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實體法。但是,隨著網上仲裁的出現和網絡經濟的發展,現有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實體法已出現了“不適應”的現象。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加強相關立法,盡快構建滿足網上交易和網上仲裁需要的法律。
6.深入分析了網上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可執行性。網上仲裁裁決作為一種數字化的仲裁裁決,仲裁員或仲裁機構不能以傳統的手寫方式或蓋章方式在仲裁裁決上簽名或蓋章。網上仲裁裁決是否符合各國法律關於仲裁裁決書面形式的要求以及能否得到各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尚存在著疑問。為了促進網上仲裁的發展,各國應轉變觀念,採用“功能等同法”,將電子形式的仲裁裁決納入現行法律規定的書面裁決中。對網上仲裁裁決,除借助傳統的線下司法強制執行機制予以承認和執行外,還須建立一種更為直接、高效的線上自治執行機制。對於網上仲裁裁決,目前理論界大多認為依據《紐約公約》予以承認和執行不存在實質性的障礙,當事人不能以網上仲裁通過網絡進行而申請撤銷或不予承認與執行網上仲裁裁決。當然,為避免網上仲裁裁決在承認和執行上的不確定性,應加快制定相應的國際公約,從而消除各國在此問題的分歧。
三、成果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
這項成果就互聯網環境下的仲裁制度進行了系統闡述,深化了網上仲裁相關理論研究,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網上仲裁制度。這項成果可以進入立法機關,為其修訂現行仲裁立法提供參考﹔可以進入仲裁機構,為其制定網上仲裁規則和進行有關網上仲裁實踐提供借鑒﹔可以進入司法機關,為其合理處理涉及網上仲裁的案件提供指導﹔可以進入科研機構,作為進行此類研究的參考資料。目前,網上仲裁已得到各國的廣泛關注,不少仲裁機構都在大力拓展網上仲裁服務。這項成果將為網上仲裁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網上仲裁實踐的發展,從而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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