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杜軍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4BFX030),最終成果為專著《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研究——以征信法律制度為中心》。課題組成員有:胡大武、熊輝、周漢德、呂群蓉、孫凱、張瑩。
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關於信用及信用關系的“制度安排”,是對信用行為及關系的規范和保証,即約束人們信用活動和關系的行為規則,它涉及若干領域,內容極為龐雜。在這一論題的框架之下,課題組基於以下考慮因素選取了征信制度作為論述的核心,以此構建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理論體系:(1)課題社會價值的實現。自廣義上而言,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囊括了整個法律制度,法律規范為社會信用提供了運行的軌道。但在考察各國及地區的信用法律狀況,以及梳理現有信用理論之后,課題組認為在中國目前經濟社會語境下,征信制度是整個信用制度的核心,征信制度最能體現本課題的社會價值﹔(2)征信制度本身的特點。征信業的形成以及發展催生出征信法律制度。征信制度具有信用信息傳遞的功能,基於該功能形成兩大機制,一為信用激勵機制,一為信用懲罰機制。社會信用的形成以及維護均與這兩大機制密切相關,換言之,征信法律制度是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基礎和核心,從考察具有典型意義的國家及地區信用法制的結果看,其社會信用法律制度也均是以征信法制的構建為基礎或主體的﹔(3)征信法律制度因為征信行為規范的高度復雜性而具有較強的包容性,因此將征信制度作為課題研究的核心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4)基於與其他相關領域區分的必要。不同學科對信用制度的研究視角不完全一樣,從法律的角度研究應該立足於法律制度的構建以及法律責任的落實方面。因此,將社會信用法律制度集中於征信法律制度上,是闡述法律責任特別是民事責任的需要。
這項成果通過對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旨在為我國信用法制建設提出建設性意見。
首先,成果運用歷史分析與現實分析相結合、多學科比較分析的方法,科學界定了征信的內涵以及征信法律體系的邊界,從而使對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之上。信用的內涵自羅馬法時期以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考察分析,現代法律意義上的信用包含了信賴與評價兩大因素。征信概念的核心在於信用信息,這可以從征信的歷史沿革以及征信本身具有的功能等方面得到有力印証。征信法律制度以個人信息法以及信息自由法為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法就是信息法。目前,國際上形成了兩種信用立法模式:一是美國模式,即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核心構成了包括《誠實租借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公平信用結賬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等在內的信用法律體系﹔二是英法模式,即以個人數據資料保護為核心的制度。成果對征信法律制度的論述充分考慮了兩大模式各自的特點、功能及其優勢,在理論體系上有所突破。
其次,成果運用多學科分析結合的方法,對征信法律制度的基礎理論進行深入探討,從征信制度的價值目標以及學科基礎角度做了充分闡述。公平、效率、安全以及平等是征信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目標,成果通過舉例分析、引証分析的方法厘清了公平等觀念在征信法律制度背景下的特殊內涵。貨幣銀行學以及信息經濟學為我們把握征信制度的產生根源、功能和運行機制等提供了相當有價值的視角。成果通過考察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信用秩序及模式,發現了政治生態與社會信用之間的深層聯系。我國社會信用問題與國家的政治制度變革密切相關,具有深刻的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痕跡。新形勢下出現的社會信用危機有著深刻的制度根源。信用危機的產生是經濟基礎發生潛在變化乃至政治制度變革的必然結果,實質上是市場信用不足的反映。成果在詳細考察、全面論証之后認為,在規則信用代替政治權威成為必然的前提之下,建立以及完善征信法律制度是解決信用危機的有效途徑。
再次,成果運用判例分析以及比較分析法對征信活動造成的信用權利主體機會利益、期待利益以及精神利益損害進行深入分析,厘清了在征信責任制度下機會利益損害和期待利益損害的界限。成果認為,如果預期利益在初始階段,並有証據表明該利益難以得到實現則該利益又被稱為機會損失,對於這種機會利益的保護,適用“機會具有價值”理論,即喪失有價值之機會即為經濟上損失,受損失人可以請求賠償。信用權利的累積性增加了課題組認定期待利益的難度。利益可以實現的可能性構成認定期待利益的基礎,它是在有關具體情況中的合理程度上預見某種給定行為可能帶來的利益。
最后,成果運用文本梳理的研究方法,在翔實、充足的征信規范性文件基礎上進行抽象總結,較全面地梳理了國內立法現狀以及立法上對征信相關問題上的態度兩個方面的問題。基於宏觀整理得出對國內征信立法現狀的較為全面和准確的認識,經考察認為,部門利益博弈、整體立法層次較低、重大概念認識模糊、多層次多系統多頭規范等是現行立法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在解決征信立法存在問題方面,課題組經過綜合考慮選取了改良的路徑,即以人民銀行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為框架進行立法完善。
成果對完善該草案的基本見解是:條例的立法形式在效力上與征信實踐的客觀法律需求不相適應,它無法為征信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基於此,應當將《征信管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草案)。目前,信用信息資源多為國家機關、國有(或控股)金融企業所掌握,與此同時各類中介機構缺乏社會責任,完全市場化的征信機構並不是恰當的立法選擇。一直以來,人民銀行在推動和規范信貸征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結合考慮現代征信體系的公共職能以及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自身的特點,課題組認為應明確將該征信中心性質界定為公共征信機構,基於適當競爭的需要將其他征信機構定位為私營性質。相應的,在監管權力的分配上也應當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格局。課題組從有利於征信業的健康發展、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出發建議立法明確數據庫共享方式、平衡權利保護與信息共享之間的關系、統一評級標准、合理規定民事責任和界定征信報告的效用。
(責編:高巍)
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舉行【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