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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論証博弈的邏輯

──《基於非形式邏輯的法律論証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0日17:09  

  中山大學熊明輝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基於非形式邏輯的法律論証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6BZX049),最終成果為專著《訴訟論証:訴訟博弈的邏輯分析》。課題組成員有:羅仕國、張玫瑰、吳曉靜、周蔚、盧俐利。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司法的公平與正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而實現司法公正是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那麼,如何實現司法公正呢?這正是這項成果的研究目標。

  一、訴訟論証概念及其思想淵源

  訴訟論証思想研究有著相當古老的根源,可直接追溯到古希臘的智者。他們是天生的法律人。“半費之訟”悖論就與智者代表人物之一普羅塔哥拉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9%AE%E7%BD%97%E5%A1%94%E5%93%A5%E6%8B%89&action=edit>有關。法庭論辯就被認為是邏輯學、論辯術和修辭學產生的兩大動因之一(另一個動因是公共演講)。在刑事案件中,審方能剝奪被告的自由甚至生命﹔在民事案件中,審方能取走一方的大筆錢財、小孩的監護權等等﹔憲法決議常常會影響所有公民甚至那些從未上過法庭的人的基本權利。法庭裁判或憲法決定的理性根基是什麼呢?那是因為審方接受了特定法律論証而排斥了另一些法律論証。

  法律論証概念首先是作為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被提出來。法律邏輯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產生於二十世紀中葉。1951年克盧格的《法律邏輯》(德文版)一書的出版是法律邏輯正式形成的標志。克盧格所說的“邏輯”是與亞裡士多德邏輯相比照的由弗雷格、羅素、懷特海、卡爾納普等人提出的現代形式邏輯。雖然克盧格把法律邏輯看作是形式邏輯(實際上僅僅限於一階謂詞邏輯)在法律科學中的應用,但他在討論法律領域中的証明技巧時似乎又認為邏輯有一個語用維度,因而被認為是一種偽形式主義立場。因此,作為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法律論証的分析與評價一開始就不是純形式的,即不是形式邏輯在法律領域中的簡單的直接運用。

  很明顯,克盧格所關心的法律論証概念的外延是很寬泛的,不僅包括法庭論辯中的論証,而且包括立法過程、執法過程中的論証。我們所說的訴訟論証實際上就是指法庭論辯中的法律論証。不過,法庭論辯過程並不等於司法過程。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過程僅是從審方——法官角度來說的,而法庭論辯則還需要從訴訟博弈參與者起方或應方來考慮。法庭論辯強調的是起、應雙方的論証博弈,而司法過程強調的是審方的法庭裁判。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傳統法律論証理論家們所關心的主要對象是審方的裁判論証,而我們所說的訴訟論証則是包含了起方論証、應方論証和審方論証。因此,從廣義角度來講,這三者都應當屬於訴訟論証甚至法律論証的范疇。

  傳統法律論証理論及其邏輯基礎

  法律三段論已成傳統法律論証理論家普遍認可的法律論証基本模式,其邏輯基礎到底是直言三段論、假言三段論還是整個演繹邏輯呢?或許法哲學家持有各種不同的看法,但法律三段論的邏輯基礎應當從形式演繹邏輯那裡尋找,這似乎已被法律論証理論研究者們形成了一種共識。

  然而,法律三段論模式早在二十世紀中葉就受到了來自圖爾敏的挑戰。1958年,圖爾敏提出,對於論証可靠性來講,邏輯意義上的形式有效性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結合司法過程中論証的特殊性,圖爾敏提出了一個不同於“前提-結論”式的論証結構模型,即當今著名的圖爾敏模型:給定証據事實D,既然依據W有B作為支持,因此,帶量詞的主張C成立,除非存在特定的反駁使得這個推理不成立。圖爾敏甚至認為,論証與法律論証(實際上是訴訟論証)極其相似,因而,邏輯可以被看作是概括化的法學。法律三段論模式還受到了來自佩雷爾曼和奧爾布萊希特-蒂特卡的挑戰。1948年佩雷爾曼和奧爾布萊希特-蒂特卡開始研究非形式論証的邏輯,沿著弗雷格研究數學的綜合方案,廣泛收集了學術、職業、宗教以及通俗等材料,並企圖把弗雷格理論應用到這些領域,從而為價值判斷進行邏輯辯護。然而,他們卻得出了一個不想要的結論:價值判斷不可能得到証成,所有價值在邏輯上都是武斷的。他們猜想主導非形式論証的理性可能來自修辭理論的原則,特別是聽眾的考慮與價值,這不是一種形式邏輯的,而是一種非形式邏輯(non-formal logic)。一個意外收獲是:他們重新發現了希臘羅馬式的論辯傳統,並於1958年用法文出版了他們的迄今有較大影響的著作《新修辭學》。

  圍繞法律論証中審方論証的合理性,法律邏輯學家、法律推理專家以及法律論証理論家們在法律三段論框架基礎上構建了許多框架,企圖為法律論証的合理性提供邏輯辯護。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可以把這類框架統稱為“基於形式邏輯的框架”。不過,他們的框架已不再是像克盧格所設想的那種純形式框架,而是公開引入了關於法律三段論前提可接受性的二階証成理論、外部証成理論、解釋証成或轉換証成理論。然而,法律三段論框架及其擴充有兩個共同缺陷:其一,訴訟論証還是被看作一個靜態的作為結果的論証,而忽視了訴訟論証的動態性、交互性、(多)主體性、目的性、開放性和可廢止性,即作為過程的論証和作為程序的論証﹔其二,他們關注的重心是法律裁判的論証問題,即隻考慮審方論証,而並未考慮到起方論証或應方論証。從這個角度來講,這些論証理論比古希臘智者學派的論証理論都還落后,因為它們關注的對象僅僅是握有裁判權的審方,而忽略了在訴訟博弈中處於弱勢的起方或應方。

  非形式邏輯視野下的法律論証理論

  以圖爾敏模型和佩雷爾曼新修辭框架為代表的論辯-修辭框架也是當代訴訟論証理論領域一個有著重要影響力的框架。在這類框架中,訴訟論証首先被置於論辯框架下,然后從(目標)聽眾接受角度來進行分析評價論証。傳統上人們常常把論辯框架與修辭框架分開來加以討論,但實際上要把修辭框架與論辯框架嚴格分開是不可能的。或許正是這個原因,亞裡士多德才把修辭學看成是論辯術的對應物。

  形式論辯框架是人工智能與法律研究者們提出的。他們企圖將基於形式邏輯的框架和基於非形式邏輯的框架整合在一起,建構相應的訴訟論証人工智能邏輯模型,然后在計算機程序上來實現。這類框架的邏輯基礎直接來源於形式論辯術。1961年德國的洛侖岑指導其博士生洛侖茲完成了博士論文《算法與邏輯博弈》(Arithmetik und Logik als Spiele),提出了一個用形式化方法來刻畫對話博弈的框架──對話邏輯(dialogue logic)。他們的理論框架被發展成為歐洲哲學有較大影響的愛爾朗根學派。1970年,澳大利亞的漢布林在《謬誤》一書給出了一個與對話邏輯類似的用形式化方法刻畫論辯的理論框架──形式論辯術(formal dialectic),而且他的這一框架被英語國家的學者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用形式化方法來處理對話博弈的框架。基於形式邏輯的法律三段論框架已經很好地處理了案件事實前提、法律規則前提和法律結論之間的支持關系。根據這一框架,隻有“法律規則+案件事實=>法律結論”的論証形式演繹有效,該論証的前提才給結論提供了充分支持。但是,訴訟論証具有動態性、交互性、目的性、(多)主體性、開放性、可廢止性等特征。法律三段論框架顯然沒有刻畫出訴訟論証的這些特征。而論辯-修辭框架恰好可以部分地彌補法律三段論框架的不足。根據論辯框架,訴訟論証的動態性、交互性、目的性、(多)主體性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刻畫﹔根據修辭框架,訴訟論証的目的性也得到了充分展示。

  基於廣義非形式邏輯的訴訟論証博弈

  然而,一方面,無論是基於形式邏輯的框架、基於非形式邏輯的框架還是基於非單調邏輯的形式論辯框架,他們的共同缺陷是忽視起方論証和應方論証。所有這些框架隻告訴了審方應當如何裁決,而沒有告訴起、應雙方如何進行論証博弈。另一方面,起方論証和應方論証不僅是訴訟論証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審方進行裁判的根本依據。事實上,在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程度較高的社會裡,應該關注起方論証和應方論証。不僅如此,審方不能僅僅充當裁判者的角色,還要充當論証博弈者的角色,否則,法律理性和公正隻能依靠審方的良心和能力來維系了。因此,訴訟論証研究不僅必須考慮到其動態性、交互性、目的性、(多)主體性、開放性、可廢止性等特征,還必須考慮到起方論証和應方論証,並把審方作為訴訟博弈的博弈方。課題組尋找了一個訴訟論証的研究視角,把訴訟論証的形式邏輯框架、非形式邏輯框架和形式論辯框架中關於訴訟論証的基本思想整合起來,從而為現實法律訴訟中起、應、審三方如何進行訴訟博弈提供邏輯框架。在框架中,訴訟博弈被視為是一個起、應、審三方兩兩之間進行的論証博弈,因而,起方論証和應方論証都被納入訴訟論証之列。這個框架是建立在形式邏輯框架、非形式邏輯框架、非單調邏輯框架和語用論辯框架基礎之上的。一方面,它能解決以往框架所能解決的所有問題﹔另一方面,它還能解決以往框架所不能解決的一些問題。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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