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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利的哲學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導讀》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0日17:06  

  南京師范大學哲學系高兆明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導讀》(項目批准號:09FZX002),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該成果力圖在准確、全面、系統把握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理論內容、思想精髓的基礎上,通過對話、詰問、反思,澄清法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等一系列相關基礎理論問題。

  該成果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理論觀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自由及其定在”為靈魂通透把握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自由及其定在是《法哲學原理》全部奧秘與精髓所在。抽象法是關於社會一般平等自由人格的抽象法權規定,道德是關於個體內在精神世界的“主觀意志的法”,倫理是關於人的客觀世界的法。法權人格的一般人格自由,主觀精神自由,客觀生活關系及其秩序自由,構成自由及其實現的邏輯過程。

  第二,以自由權利為核心,以法權人格、道德精神、倫理秩序為環節,完整闡釋《法哲學原理》所要回答的人的自由生活及其實現問題。

  在黑格爾看來,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的外部定在首先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通過佔有、使用、轉讓實現。財產所有權的轉讓通過契約實現。契約關系是意志對意志的關系,契約使個別意志上升為共同意志。抽象法權人格階段的自由權利,由於其抽象性而缺失主體性與現實性。

  道德階段則有了主體與主體自由精神。作為自由意志內在定在的道德,具有實踐、行動、做等“轉化為直接定在的活動”的傾向。道德作為“能行動的意志”有兩個內在規定性:其一,道德的實踐、行動、做之特質。道德不是純粹的主觀精神,道德是要見之於客觀、行為、定在的自由意志。其二,目的、手段、途徑、結果均是道德的內在環節。不能游離於手段、途徑之外空泛地談論道德,也不能離開結果空泛地談論善良意志。

  主體的自由意志以善為規定,以良心為最高形式。作為“主觀意志的法”的善,是“被實現了的自由”,是法與福利的統一。“行法之所是,並關懷福利”的義務一般內容,隻有經過“特殊化的規定”,才能避免淪為“為義務而義務”的“空虛的形式主義”。良心是主體的“絕對自我確信”。在良心的純粹自我確信中,善惡同源。道德的主觀性須以倫理為內容。美德是個人在“倫理上的造詣”。美德在倫理實體中養成。倫理性的規定成為人的“性格中的固定要素 ”、成為性格中的“習慣”的過程,即為人的“第二天性”的形成過程。

  倫理作為“活的善”是一種自由的社會生活及其秩序。“倫理實體”作為“客觀世界”的“公共生活”、“實踐世界”,是“社會生活”、“實踐世界”的共同體﹔它是多個環節、多種樣式構成的統一體。黑格爾通過作為倫理三個環節的家庭、市民社會、國家,事實上論述了社會生活、實踐世界的三種歷史形態。家庭是以血親情感為基礎的自然統一體,市民社會是獨立個體通過共同需要結合在一起的合作社會,國家則是自由權利普遍實現的理性共同體。家庭是“直接”、“自然”的倫理實體,“以愛為其規定”。市民社會以獨立個體及其契約交換為基礎。市民社會有兩原則:個人利益的“特殊性”原則,與互惠的形式“普遍性”原則。在市民社會中,人的主觀利己心通過為他人提供滿足需要的方式實現。私人交換正義的實現,須有現代國家這一作為普遍物的公共權力的存在。隻有在作為生命有機體的國家中,自由才能真實、普遍實現。

  第三,揭示了黑格爾國家思想中所包含的啟蒙、革命性因素。

  在黑格爾看來,國家是一生命有機體。作為生命有機體的國家有三個基本特征:其一,整體與部分的有機統一。個人既是國家的手段,也是國家的目的﹔整體為部分而存在,部分亦為整體而存在。其二,個體具有自主生命力,是獨立、自主的生命體﹔由這種具有自主生命力的個體所組成的國家是生命有機體。其三,私利與公益在國家中統一。在作為生命有機體的國家中,個體追求自利有益公利。

  現代國家是“成熟的”國家,它有兩個基本特質:獨立個體及其自由,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現代國家是公民的國家:一方面,“國家的目的”是“公民的幸福”﹔另一方面,國家是公民個人滿足自身目的性追求的“中介”物。國家政治制度是由諸多“分立”權力所構成的有機體,國家權力“分立”是為了“保障”“公共自由”。國家制度的具體形成有其“歷史制約性”。

  現代國家行政是國家政治的重要內容。國家行政的目的是在“特殊權利中維護國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把特殊權利歸入國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內”。國家行政具有普遍性品格。行政官吏的最基本職業要求是“克盡職守”。預防與克服官吏濫用公共權力及腐敗,有兩個基本渠道:官吏吏德操守的培養,權力之間的監督。權力間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行政組織內部的,以及來自社會的。

  在黑格爾看來,人類文明史是一個走向自由的目的性演進過程。從最初的“一個人”的自由,到“少數”人的自由,再到“全體”人的自由,構成了這個歷史進程的具體經歷與演進方向。

  該成果的特色主要是:1、現代性理性反思與啟蒙視角上的把握,揭示《法哲學原理》中關於現代性價值精神與社會正義秩序的深刻啟蒙思想內容。2、根據已有成果深入挖掘。在厘清黑格爾本人思想內容及其邏輯線索的基礎上,深入黑格爾的思想過程,揭示其所包含的真實豐富內容。3、循(文本章節)序而進的形式。遵循文本的敘述次序,把握文本。

  該成果的創新主要在於:1、以“自由及其定在”把握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並以“法權人格”、“道德精神”與“倫理秩序”作為自由精神展開的三個內在環節。2、在方法論上,基於啟蒙的立場理解《法哲學原理》的基本思想內容,並從中讀出革命性,為理解現代性社會提供一種有益的理解資源。3、在思想觀點上,不僅對當下法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領域中的一系列基礎性問題做了澄明,而且還通過詮釋揭示:一個和諧、正義的現代化社會,是法權人格、主體美德精神、正義秩序統一的社會。正義的倫理秩序既為個體自由意志美德規定了現實內容,亦是個體自由意志現實活動的呈現。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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