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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研究情況及最終成果簡介

  2011年12月02日13:22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孔祥智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近日已完成。研究成果主要內容、觀點及社會影響如下:
  如何在“長久不變”的基礎上保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久穩定”是關系我國農業經濟和農村社會發展的根本問題。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指明了未來政策的發展趨勢。但如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框架下,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的政策體系,仍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深入探索。本課題的最終成果《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運行機制及社會效應》以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各階段的實地調研數據為基礎,全面反映了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合作社的成員特征、合作社的內部運行和管理機制問題、以及合作社的社會化服務水平,並重點分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兩個核心問題:影響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因素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雙向激勵問題,還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一些相關問題,如稅收政策、品牌建設、技術推廣、林權抵押貸款以及農民資金互助等問題進行了研究。
  研究發現,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中呈現以下七個方面的特點:
  1、合作社創辦時間短,設立人數少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時間短、設立人數少,成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競爭力和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創辦合作社的主體是農村的能人(種養大戶、營銷大戶、村干部)和政府部門,在創建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是農民參與意願不強、缺乏資金。
  2、合作社注冊規范,部分未享受注冊優惠
  調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都進行了注冊登記,注冊時間主要集中於2007年7月1日《中華人名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后。注冊登記的部門主要是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的性質主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合作社的注冊資金普遍偏低。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但從調查情況來看,41.3%的合作社沒有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
  3、合作社形式規范,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
  調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有章程,形式上比較規范。但是很多合作社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問題屢見不鮮,普遍缺少激勵普通成員參與社務的機制。甚至有一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僅有一塊牌子、一個章程、一個印章,而沒有辦公經費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流於合作社形式卻無合作社實質。
  4、農民入社門檻不高,享有退社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入社的門檻不高,主要要求入社的社員從事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但是也有部分合作社對入社農戶的經營規模、擁有機械設備、農產品質量等有要求。絕大部分合作社的社員退社自由,入社和退社權主要歸理事會所有。發生退社的合作社比例不高,而且退社原因主要是社員不再從事合作社的產業,退社方式主要是退還股金。
  5、合作社經營收入偏低,非經營支出偏高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入普遍較低,而成本支出普遍較高,人員工資支出佔有較高的比重,經營性支出比重偏低,這是限制合作社盈利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與廣度的逐步拓展,加之合作社稅種集中、稅負不重,其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將會逐步提高。
  6、合作社盈余能力不高,盈余分配具有親資本性
  目前絕大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盈利能力不強,有盈余的合作社不足一半,而且盈利的平均水平不高。在盈余分配中除去提取公積金,主要是按股分紅,而體現合作社原則的二次返還的比例要低於按股分紅。二次返利的對象主要是與合作社有交易的對象,但是有少數合作社僅對核心社員或出資成員進行二次返還﹔二次返利的標准主要是按交易量或交易額返還,但少數合作社按股進行返還。總體上來講,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與合作社的原則還有較大差距。
  7、農戶對社會化服務需求強烈,但是服務供需表現出結構性失衡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供給現狀和農戶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需求現狀表明: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在不斷發展、完善,並且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雖然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參與率仍然不高,但農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逐漸認可。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服務供需對接情況看,服務供需對接結構性失衡表現明顯:一是服務類別供需對接錯位﹔二是合作社農業技術服務供給內容單一,而農戶的技術服務需求日趨差異﹔三是合作社產品銷售服務普及率僅居第四,而農戶最需要該類服務﹔四是合作社信貸擔保功能受限,農戶主要向親友和農信社融資。
  全面反映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各方面的現狀和問題后,我們運用新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理論和委托代理理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兩個核心問題:影響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因素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雙向激勵(對普通社員的激勵和對經營者的激勵)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1、從農戶橫向合作意願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本研究的一個分析視角是將農戶作為一級經濟主體,從農戶的行為選擇出發分析合作經濟在中國發展不足的原因。研究結果表明,農戶的參加意願主要受農戶戶主特征、農戶農業經濟活動特征等因素影響,具體為農戶戶主年齡、戶主有無特殊經歷、農戶有無特殊種植業、農業費用佔年總費用比例等指標的共同影響,但各變量的影響方向和程度有差異。
  2、從交易成本看農戶對不同產銷形式的選擇
  我們界定了:“農戶+市場”、“農戶+經紀人”、“農戶+企業”、及“農戶+合作社”四種農民參與市場的形式。並根據交易成本原理,將影響農戶選擇不同產銷形式的因素歸為四類,一類是交易主客體特性﹔第二類是交易特性﹔第三類是外部環境特征﹔第四類是各種產銷組織的可得性情況。研究結果表明:與直接進市場交易相比,農戶戶主的受教育程度、特殊經歷情況、農戶的風險態度、機會主義傾向、目標農產品單位淨收益、資產專用性、價格波動程度、交易頻率、可得性均在不同程度上對農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選擇有顯著地正向影響﹔與直接進入市場交易相比,農戶戶主特殊經歷情況、目標農產品單位淨收益、資產專用性、可得性均在不同程度上對農戶參加“鬆散型農戶+企業”形式有顯著地正向影響﹔而將“農戶+經紀人”與農戶直接進入市場相比時,隻有戶主特殊經歷情況、資產專用性兩類變量對農戶選擇行為有顯著影響。
  3、從農戶特征看社員“搭便車”行為的影響因素
  我們以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理論為基礎,將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對中小社員“搭便車”行為有影響的特征歸納為農戶的個人特征、家庭特征以及村庄特征。定量研究結果表明:農戶的學歷、是否村民代表、社會資本狀況、市場信息獲取情況、年家庭淨收入情況、村庄的民主程度、村民之間的互惠程度等變量影響到農戶的“搭便車”行為。分合作社類型而言,在種養大戶主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社員的家庭收入情況是社員產生“搭便車”行為的主要影響因素﹔在營銷大戶主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市場信息的獲取情況和農戶家庭農業勞動力數量對社員“搭便車”行為起到關鍵性的影響作用﹔在企業主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農戶的“搭便車”行為主要受到家庭收入情況的影響﹔在村集體主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農戶的“搭便車”行為主要受到年齡、是否村民代表和家庭收入情況的影響。
  4、從委托代理理論看合作社經營者的激勵
  我們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理論模型,通過對模型的分析發現: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代理人努力行為的激勵與該代理人自身經營的農產品佔合作社經營農產品總量的比重、該代理人對互惠關注的敏感性程度、經營者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得到的比例等因素存在正相關關系。
  我們還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一些相關問題,如稅收政策、品牌建設、技術推廣、林權抵押貸款以及農民資金互助等問題進行了分析。結論如下:
  1、從稅收政策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免征增值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免征印花稅等四項稅收優惠措施。這些政策將提高農產品的利潤空間,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對合作社的滿意度和需求度,為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奠定群眾基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基本稅率為25%,並對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優惠稅率。目前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衡量標准尚未明確,但小型微利企業標准的高低對企業的實際稅負影響甚大。
  2、從品牌建設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盡管品牌化能有效抵御農產品市場風險、增加產品價值並提高農民收入,有利於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質量和增強市場競爭力,有助於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素質,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資源的優化,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品牌建設仍存在很多突出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生產經營者的品牌意識不強﹔品牌發展速度滯后,運作水平低,市場影響力弱﹔品牌開發底子薄,缺乏后勁﹔品牌管理機制尚不完善﹔品牌整合力不夠,市場風險規避能力有限﹔品牌產品科技含量低,精、深加工不足,附加值低﹔政府品牌扶持政策針對性不強。
  3、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業技術推廣
  以壽光市農業技術協會為例,對農業技術協會的類型、產生機制和運行機制進行了分析。認為農業技術協會在促進農業技術的推廣、促進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促進品牌農業發展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提高,以及促進農業產業鏈的延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其發展中也存在民主管理執行不力、社員身份模糊、資金短缺、技術人員匱乏、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
  4、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林權抵押貸款
  我們還分析了通過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擔保的產生及其運作。認為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降低農村信用社貸款的信息搜集成本,並降低農戶的違約風險,拓寬了林業發展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了林業資金投入不足問題﹔另一方面提高了農信社的資產質量,增強了資金實力和盈利能力。但這種融資模式也存在服務種類過少,以林權抵押貸款擔保服務為主﹔資金來源單一,主要依靠管理層融資﹔創收渠道非常少,利益聯結不緊密。
  5、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資金互助
  對江蘇鹽城資金互助社的組織結構、股金設置、利率決定機制、貸款流程與風險控制、經營效果等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有效增加農業投入,支持農民創業,方便群眾生活﹔撬動社會資源為農服務,增加了服務主體,拓展了融資渠道,有利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區域合作原則避免了信貸資金非農化,使農村金融機構由農村經濟剩余的“輸出管道”轉換成為“資源配置者”﹔以資金互助合作社為平台在社社內開展的資金互助活動,使農戶有了負債意識和正確的金融意識,培育了農村信用文化。但在農民資金互助社中也存在啟動資金薄弱,自身發展緩慢,融資渠道不通暢﹔外部監管缺位,盡早出台合作金融法律法規,避免政策隨意性﹔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缺乏退出機制等問題。
  調查顯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但合作社的發展還存在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為了能進一步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良性發展,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普及合作知識,激發農戶合作意願,為合作社持續發展培養群眾沃土。為了促進合作社創建和健康發展,政府部門要通過多種媒體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知識、法規的宣傳,提高農民對合作社的認知。
  2、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運行機制,必要時應予以監督,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強自身建設能力。首先,要健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包括合作組織章程、以社員為主體的明晰的產權制度、組織內部機構以及財務管理公開制度,規范運作。其次,要切實建立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三會”制度,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規定好各自的職責、權限和互相之間的制衡關系。第三,要增強社會資本和農民合作組織的凝聚力。合作組織在對內服務於社員,提供非贏利性服務的前提下,對外參與市場競爭,其盈余和積累歸全體社員共同所有,對於年度可分配的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積累后,要按照交易額返還給本組織成員。
  3、針對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屬於農業生產環節合作社的現狀,應考慮如何激發農戶參與合作社合作的熱情。針對農戶家庭種植作物特點、戶主特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初期,在引導農民通過橫向合作成立農民合作社的過程中,重點引導主要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戶、種植經濟類作物的農戶及閱歷豐富、思想開明的農村政治、經濟精英組建、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優化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合作社支持力度,在合作社創辦上加強政策指導和資金扶持,降低合作社創辦的風險和成本﹔在合作社的經營上加大稅收優惠,將更多的支農項目交由合作社執行。同時,加強政策的執行力度和執法檢查,及時糾正不執行優惠政策的違規行為,為合作社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
  5、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難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建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籌資渠道。農業產業化需要完善的金融體系支撐,政府除了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增撥財政資金及提供優惠的信貸政策外,政府還可以支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業務除了向農民發放支持農業生產的低息貸款外,也可以吸收農民存款並向其他部門提供資金,幫助農民解決富余資金的出路問題,所得利潤可以用於農業的技術推廣、農民培訓等。
  6、有針對性地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特別是外部性較大的服務應考慮由地方政府提供或者政府承擔大部分費用。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初、中期階段,其規模大都比較小,承受風險的能力差,對政策、技術、人才、市場等各方面信息依賴程度較高,而自己搜集各種信息的能力又不足,因此,各級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各種信息的搜集、整理及發布等服務。其次,鑒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的文化水平較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成員免費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能、生產技術、市場營銷等相關培訓。並且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相關科研院所、高校及農技部門建立技術依托或產學研合作關系,開展科研項目優先試驗活動,以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技術水平和實力。
  縱觀整個課題,我們以實地調研數據為基礎,全面反映了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合作社的成員特征、合作社的內部運行和管理機制問題、以及合作社的社會化服務水平。並以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為分析工具,初步構建一個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分析框架,豐富和發展新制度經濟學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理論,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進一步發展、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工作奠定理論基礎。本課題的結論和政策建議可以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水平,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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