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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選介

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

李昌麒  2011年05月09日14:20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昌麒為首席專家主持完成的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A級)《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項目號05&ZD029),最終成果為專著《中國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主報告負責人為李昌麒,分報告負責人為岳彩申、盧代富、李昌麒、李開國、劉雲生、曹明德、曹興權、劉俊、趙萬一、江帆、胡光志、張怡。

  近年來,因改革發展成果分享不公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也為廣大群眾和學術界所關注。2004年胡錦濤總書記就明確提出要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現今黨和國家已經將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納入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決策范圍。本項目力求從法學角度對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進行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從而為黨和國家提供一個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途徑。該成果由1個“主報告”和12個“分報告”所組成,共85萬字。

  一、主要內容

  1.“主報告”從宏觀層面闡述了六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界定了改革發展成果的范圍。認為改革發展成果是指在改革發展進程中,公民和社會群體能夠感受得到的一切物質性和精神性的利益的總和,具體包括經濟成果、政治成果、社會成果以及文化成果。經濟成果就其實質而言主要表現為九種利益的總和,它包括土地利益、公共自然資源利益、環境利益、產業利益、勞動者利益、社會保障利益、公共產品利益、融資利益、財稅利益等,其中既有屬於“公共產品”性質的利益,又有屬於“私人產品”性質的利益,隻有滿足了這九個方面利益的公平分享才算實現了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目標。

  二是從總體思路、多維設計和具體措施三個層面回答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現實路徑。我國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路徑主要應當由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基礎機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分配機制、切實履行政府職能的保障機制和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的監督機制所構成。

  三是分析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社會效果,總結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成就,揭示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存在的問題,分析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存在問題的危害,剖析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問題的成因。

  四是重構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理念。在新的形勢和條件下,社會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理念應當轉變,並依此重構新的價值理念體系: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確定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主體及其正當性﹔二是堅持和諧社會的理念,明確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目標訴求﹔三是堅持公平分享的理念,確立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恰當標准。

  五是提出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改革與完善的總體思路。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的構建應以權利的配置為中心,以市場分配法律機制為基礎,以政府分配法律機制為保障和以第三次分配法律機制為補充。

  六是架構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改革與完善的具體制度設計。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法律機制的形成最終都要體現為具體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具體包括: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土地利益公平分享的重點在於從法律上確認土地權利、保護土地權利,並約束土地利益分配中的政府權力。因此主要包括地權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和居住權保障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特許經營權為中心,完善自然資源立法,包括:明確自然資源利益主體的地位、義務和責任﹔把行政權力的干預控制在市場需要的范圍內﹔引入競爭機制,在確保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使社會成員能夠公平的享有參與權和分配權。

  ——建立和完善環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主要建立森林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等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等。其中包括建立產業補貼、流域財政轉移支付、生態保險、生態融資、生態補償等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產業利益的分享法律制度。主要建構區域之間產業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城鄉、工農產業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以及壟斷行業發展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勞動就業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反就業歧視及就業培訓制度﹔確立勞動報酬差距的合理性標准並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建立農民工就業利益保障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針對我國目前社會保障的現狀,主要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住房公平保障制度、醫療公平保障制度、教育公平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資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包括公共投資主體准入、決策行為規范、公共投資監督、公共投資成果分享主體的權利救濟等制度。

  ——建立和完善融資體制改革成果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以融資市場結構為中心,完善現有融資制度,包括信用制度、風險投資機制制度、中小企業擔保制度、政府投資管理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財稅法律制度。主要完善社會保險稅費制度、公平稅收制度、欠發達地區的公共財政投入優惠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物業稅制度、遺產稅制度以及贈與稅制度等。

  2.分報告主要從微觀層面闡述了十二個方面的問題

  分報告之一:論証了“以人為本”是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權利依據。以人為本確立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權的主體正當性,確立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權的認識論基礎,決定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權的現實基礎,決定了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權的法制化路徑。

  分報告之二:論証了“和諧社會”是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目標訴求。首先解讀和評析了改革發展成果傳統分享范式,然后以利益均衡為核心分析了和諧社會的利益格局與法治化的聯動性,最后以和諧社會為目標提出了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制度體系的構建路徑。

  分報告之三:論証了“公平分享”是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現代理念。首先揭示了公平理念的現代意蘊與評判標准,然后架構了公平理念的體系,接著分析了公平理念實現的責任配置、限度以及路徑選擇,最后在考察我國當前公平理念實現的制度障礙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理念實現的法律對策。

  分報告之四:論証了土地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概述了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機制的意義、價值取向和主要制度,然后從土地利益分享角度分析了我國地權制度的現狀及缺陷,接著提出了以土地利益均衡分享為目標的我國地權制度改革建議,最后從土地利益分享角度探討了土地征收和居住權保障問題。

  分報告之五:論証了公共自然資源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對公共自然資源的概念進行辨析,然后揭示了公共自然資源利益分享的現狀及消極影響,接著分析了公共自然資源利益分享不公的成因,最后重點從特許經營權的價值轉換與制度變革的角度對公共自然資源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機制的改革提出了看法。

  分報告之六:論証了環境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回答了什麼是環境利益,然后重點考察了我國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等環境利益的分享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接著剖析了環境利益分享不公問題的成因,最后對環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制度創新提出了建議。

  分報告之七:論証了產業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提出要樹立產業利益公平分享觀並對產業利益的法律內涵進行了界定,然后考察了我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工農業之間以及壟斷行業與競爭性行業之間的產業利益分享現狀與問題,最后就完善產業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機制提出了對策。

  分報告之八:論証了勞動者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考察了我國勞動者工資利益分享的現狀,然后重點研究了我國就業機會不平等問題、工資改革問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問題、最低工資制度的完善問題和住房利益公平分享問題,並從法律角度對前述問題的解決提出了建議。

  分報告之九:論証了社會保障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由於社會保障利益分享不公主要體現在弱勢群體身上,因此本研究重點是研究了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利益的公平分享問題,首先在界定弱勢群體的基礎上闡述了弱勢群體保護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礎、目標和原則、措施和手段以及我國弱勢群體的保護現狀與不足,然后就弱勢群體的最低生存保障、基本生存保障、尊嚴生存保障和教育公平保障展開專門論述,並從法律角度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分報告之十:論証了公共產品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概述了公共產品供給與分享的概念、特點及原則,然后考察了我國公共產品利益分享不公的現狀和原因,最后從公共產品的財政支出體制、多元供給體制、投資項目決策程序、投資項目監督機制和公共產品分享權益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公共產品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對策。

  分報告之十一:論証了融資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對融資利益進行了界定並考察了我國融資體制的改革,然后揭示了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以及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之間融資利益分享不公的主要表現,接著剖析了我國融資利益分享不公的成因,最后提出了解決融資利益分享不公問題的對策建議。

  分報告之十二:論証了財稅利益分享的法律問題。首先解讀了非均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語境下的財稅利益和公共財政視角下的財稅利益分享,然后考察了財稅利益分享不公的現狀及其問題,接著剖析了財稅利益分享不公的危害及成因,最后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層面提出了實現財稅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對策。

  二、重要觀點

  第一、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是全方位的。隻有滿足了土地利益、公共自然資源利益、環境利益、產業利益、勞動者利益、社會保障利益、公共產品利益、融資利益、稅收利益等九個方面的公平分配才是對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全面理解。

  第二、改革發展成果不僅包括私人產品,也包括公共產品。對於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目前人們更多地從私人產品的角度去理解,隻將其視為“財產性收入”的分享問題,這當然是重要。但是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不應僅僅局限於“私人產品”分享,同時還應包括“公共產品“的分享。公共產品主要有基礎設施、供水供電、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醫療、公共衛生、文化教育、環境保護等。因此在衡量全體人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程度時,還應當把公共產品的分享程度納入評價體系。就政府而言,不僅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同時還要使城鄉居民共享更多的公共產品﹔就社會公眾而言,在感受自己獲得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程度時,不僅要看到自己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同時還要看到不需付出任何費用都可以得到的對公共產品的享受。強調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它不僅有利於政府從一個全面的角度去部署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同時也可以減緩人們對改革發展成果狹窄的理解而導致的不滿情緒,以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三、法治是構建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機制的基石和保障。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它涉及到每個人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這個問題的解決是個系統工程,需要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協調合作才能實現。由於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普遍性和統一性,它在解決社會各類矛盾和沖突中具有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優勢,因此用法治手段促進和保障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是明智的和必然的選擇。隻有這樣,才能改變在分配中容易出現的隨意性,使改革發展成果分配規范化、法治化,使分享機制的建立不會因領導人的變動而改變。 法治作為社會的制度性力量,為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機制的運行提供穩定、強制的保障。

  第四、公平與權利理念是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機制的宏觀指引。公平分配理念的確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要求,有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公平包括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又必須依賴於保障各類公平得以實現的法律制度的實施。在有關改革發展成果分享制度化建構中至關重要的是要正確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同時,要實現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還必須將“以人為本”的權利理念作為依據,將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作為經濟社會權利的一部分,並通過法律與政策安排使其制度化。由此,可以將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宏觀指引歸結為:以公平理念為基礎,以以人為本為權利依據,以建立和諧社會為訴求。

  第五、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應該是動態的。改革發展成果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我們不僅要從現實出發,著眼於已經取得的成果的分享,同時還要從長遠出發,以發展的眼光來對待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這是一種在生產力不斷發展基礎上所進行的分享,其分享水平將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因此,從長遠上看,我們在構思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機制的時候,不能將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停留在低水平的分配層次上,而要尋求在生產力不斷發展基礎上的更高水平的分享。

  第六、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責任主體是多元的。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責任主體應該是多元的,不能僅僅局限於政府,應是一個包括多層面主體在內的責任體系。法律機制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責任機制的有效性。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必須依靠三種力量:一是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過政府干預的作用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過“第三種力量”,即通過激發人們的同情心和社會責任感,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三種力量互為作用、缺一不可,其中政府承擔著更重要的責任。

  第七、公權機構對權利的傾斜性配置要在合理限度內。實現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從根本上來說必須依賴於正確的權利配置。長期以來,我國的權利配置往往在城市與農村之間、行業之間、部門之間、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從而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在這種情況下,公權機構基於公平、效率、安全等考慮,往往將權利朝某個方面進行傾斜性配置,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公權機構在對權利進行配置時,容易對私權進行額外規制或過度保護,由此就可能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隻有綜合考慮各因素,謹慎而為,才能使公權對私權的干預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限度之內。

(責編: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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