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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選介

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工問題

——以珠三角為對象

蔡禾  2011年05月09日13:48  

  改革開放使廣東的經濟總量從改革開放初期的全國第23位一躍為全國第1,具有鄉鎮工業化迅速、制造業比重大、非公和中小勞動密集型企業多等特征,這些特征直接塑造了珠江三角洲的勞動力市場特征:對農民工的需求巨大,但對勞動力素質要求相對不高﹔加工貿易發達,但企業獲利有限,因此企業待遇偏低﹔民營企業充滿活力,但制度建設不夠完善,勞資關系的改善還需提高。經濟的迅速發展也極大地提高了其城市化水平,全省城鎮化率超過60%,其中珠江三角洲城鎮人口比重超過75%.但是經濟發展特征也帶來了雖然工業企業遍地開花,但城市配套設施和公共事業相對不發達,無論是"農轉非"的本地居民還是外來的農民工,大多數的生活空間仍然是已經工業化的鄉鎮或村落,相應的社會事業發展滯后。以上珠三角地區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特征直接影響了該地區農民工的生存和發展狀況.

  本研究以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大專學歷及以下的農村戶口持有者跨縣(區)域流動到城市務工"的農民工為對象,研究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工問題。研究以定量方法為主,兼顧定性方法。最后獲得正式就業農民工有效問卷3086份,非正式就業農民工有效問卷887份,合計3973份。

  一、農民工的生存和發展狀況

  1、就業與勞動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上,盡管尋求經濟收益是農民工外出打工的根本動力,但打工動機呈多元化﹔農民工的職業選擇已經從初職的"先混口飯吃再作打算"的生存性動機向現職選擇的"工資高、福利待遇好"的發展性動機變化﹔求職途徑則明顯的依賴社會網絡,政府組織的勞務流動效果不明顯﹔農民工的換工比較頻繁,但局限在低端的、次級勞動力市場內。

  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呈現出工資水平偏低,教育和工作經驗在市場上的回報期較短,工作環境與福利受到侵害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人力資本對勞動權益有重要影響,社會資本的影響有限,企業性質和規模的影響或者不存在或者缺乏規律性﹔農民工仍處在一個爭取和保障基本勞動權益的階段。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從無到有,水平在不斷提高,但參保率低,繳費水平不高。呈現出國有企業的農民工參保水平在各項險項上都不及外資企業的特點﹔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與效果不統一,農民工在社會保險領域遭遇二次剝奪。

  2、日常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農民工的自我消費被控制在低水平,閑暇時間嚴重不足且精神生活領域的閑暇活動極度貧乏,居住方式主要是資本主導和社會主導,政府供給幾乎空白﹔政府和組織對農民工日常生活的社會支持缺失﹔社會環境的不公正待遇和工作場所的權利侵害對其精神狀態和剝奪感影響嚴重。農民工作為勞動主體,其勞動過程中辯証統一的兩個方面--勞動力的使用與勞動力的再生產----在社會與空間的意義上被人為地割裂與拆分開來。

  3、利益抗爭

  農民工權益受損現象的普遍存在引發了頻繁的利益抗爭行為,但農民工以行政投訴這種制度化方式展開利益抗爭的比例不高且成功率低,對投訴缺乏信任的狀況普遍存在。而通過集體行動這種非制度化方式抗爭的比例較高,而意欲將來採取集體行動方式來抗爭的比例更高。年齡、教育、剝奪感、同鄉會網絡、合同簽訂與居住方式對利益抗爭的影響明顯,公有制企業並沒有顯示出化解勞資關系糾紛的優勢。市場經濟的轉型使傳統的以行政調節為主的利益調節方式受到影響,缺乏有效的利益的組織化表達使勞資雙方處在不平等的利益博弈地位上。

  4、城市認同

  農民工在城市的工作生活狀況和土地制度直接影響了他們的城市化意識,表現出城市化意識不高且呈現出較大差異性,持融入型城市認同和制度性永久遷移意願的農民工隻佔少數,城市隔離感強烈﹔市場能力、制度壓力和社會網絡對其城市化意識產生影響﹔那種把農民工打工規模等同於戶籍遷移規模的認識是不真實的。

  5、非正式就業

  除了在企業正式工作的農民工,非正式就業也是農民工城市就業的重要領域。包括農民工在內的低收入階層對低標准服務和低標准商品供給的需求是非正式就業機會產生的主要原因,而導致許多農民工進入非正式領域的因素是企業正式就業的門欄和"逃離"企業的嚴酷剝奪﹔正式就業農民工與非正式農民工在勞動權益、居住與生活、社會支持等方面存在差異,但非正式就業農民工受到城市基層政府和社區更多的治理約束,相對正式就業農民工其地位更具邊緣性。

  6、代際差別

  在歷經30年改革開放之后,農民工的構成已經發生變化,80后農民工正在成為主體。相對第一代農民工,兩代農民工在人力資本、打工動機、職業選擇、法律意識、發展期望、消費方式、心理壓力上呈現出明顯差別﹔80后農民工與家鄉的聯系較弱,城市化認同程度較高,與市民的社會交往障礙較少,但仍然面臨來自城市居民的社會排斥和是實現市民化轉變的制度化障礙。

  7、子女教育

  在珠三角,農民工將學齡前孩子留守老家的比例佔67.7%,將義務教育學齡孩子留守老家的比例佔77.2%,超過4%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輟學,子女教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農民工流動子女的學費大大高過留守子女的學費,存在農民工子女教育從"硬性壁壘"向"軟性壁壘"過渡的趨勢,缺乏有效的政府和社會支持﹔改變農民工子女教育不平等需要包括高考制度改革在內的制度變遷。

  8、基層社會治理

  盡管農民工已經離開農業活動,但是珠三角大多數農民工實際工作和生活的空間是在鄉鎮和城郊地區,在這些地方,國家隻能依賴鎮鄉、村和企業之間的聯盟來執行治理,因此國家政策中的公平正義原則難以有效滲透進現有的地方治理結構,實際發揮作用的是混合了正式制度和鄉土規則的地方性制度,許多政策目標被改變甚至替代,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政策執行效度將繼續受鎮鄉基層政府、村和企業關系變化的影響。

  二、農民工的權利變遷

  中國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城鄉二元體制決定了農民與工人、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體系,因此,實現農民工的工人階級化和城市化本質上是農民工如何獲取與工人和城市居民同等權利的過程。

  1、權利狀況

  我們把農民工的權利分為三種:(1)就業權:指享有城鄉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的權利﹔(2)職業保障權:指因城市就業而獲得的各種社會保險,比如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3)市民權:指因市民身份獲得的權利,比如義務教育、職業培訓、社會救助等。從改革開放30年的歷程來看,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權、職業保障權和市民權不是一蹴而就的,大致經歷了從就業權向職業保障權,再向市民權發展的變遷過程,而每一種權利又經歷了或正在經歷著變化。

  農民工的城市就業權利發生了兩個層面的變化。一是從"國家勞動計劃以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即計劃外用工成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二是從"提供各種勞務"的勞務供給者向"平等勞動者"的轉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利經歷了從無到有的轉變,但城市企業職工強制性社會保險中仍有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未惠及農民工﹔建立中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相對獨立於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體系,因此處在二者同工不同社會保險水平的階段﹔農民工的市民權利在改革開放的前二十五年裡基本上完全被忽視,直到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才開始受到關注,這一權利的獲取才剛剛起步,甚至許多可能還停留在文件紙上,但其反映出來的變革趨勢和標志性的意義是不可忽視的。

  2、從行政賦權到勞動賦權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工與城市居民的權利差別正在不斷縮小,但是我們也要看到,農民工權利變遷的過程可以說基本上是一個行政賦權的過程。所謂行政賦權是說農民工能否獲得以上權利不是由於農民工是工人、是城市勞動者這一事實本身規定的,而是政府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的策略。行政賦權的性質決定了以上權利對於農民工來講,不是具有當然性的權利,而是具有或然性的權利。因為行政可以賦權也就可以行政限權,甚至行政去權。

  行政賦權的最大后果就是農民工權利實現的不確定性。縱觀30年來農民工權利變遷的過程,我們看到的一個基本事實是,當城市和工業發展需要大量勞動力時,政府就會擴大進城進廠的農民工的規模,降低農民工進城的門檻和成本,強調維護農民工的權利。但是,當進城進廠的農民工規模超出市場需求並影響到城市居民的工作機會和生活空間時,當城市經濟遇到"危機"時,政府就會制定一系列行政措施,控制進城進廠的農民工規模,限制農民工的工作機會和工作崗位選擇。在一些地方,甚至會出現當國家需要舉辦大型運動會、召開全國性會議時,對農民工採取清理措施和限制措施,從而保証城市社會秩序和工業生產的運行。行政賦權意味著賦權實踐服從於地方政府經濟增長和政治穩定目標的要求。行政賦權必然遵循"城市中心主義"的原則,及當農民工的利益與城市居民的利益發生矛盾時,優先考慮和保障的是城市居民。

  然而,如果農民工的權利獲取不是建立在他們作為"工人"、作為"城市勞動者"這一具有自我規定性的堅實基礎上,而是取決於政府發展策略的選擇,充滿不確定性,那麼農民工就無法形成牢固的權利意識、穩定長遠的職業行為和人力資本的投資意識。目前在農民工中普遍存在的換工頻繁,自我學習和主動參與培訓的程度低,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行動不足,均與行政賦權的特征相聯系。要改變這一狀況,就必須實現從行政賦權向勞動賦權的轉變。

  勞動賦權是指權利不是來自於外部的"恩賜",而是來自於農民工作為"工人"、作為"城市勞動者"參與勞動過程這一事實本身,它不應受政府行政權力的剝奪。勞動賦權理念的理論依據在於:

  首先,勞動必須與勞動力的再生產統一,這是經濟體系得以為續的前提,但是目前農民工的勞動與勞動力再生產是"拆分"的,他們在城市或工廠勞動,卻在農村完成其勞動力再生產﹔其次,權利和義務應該對等,農民工的權利當然的存在與其勞動創造的價值和作為納稅人的貢獻中,但是目前農民工的貢獻和義務與他們的回報和權利是"拆分"的,他們在城市創在價值,但是卻不能在城市獲得相應的回報。

  樹立勞動賦權的理念,可以弱化賦權過程的地方行政干預,確立賦權的公平原則﹔可以提高農民工的權利主體意識,約束資本對農民工的任意剝奪﹔可以減少農民工行為的短期化並提高城市工作生活的自我約束。總之,勞動賦權既有助於消除目前嚴重存在,體現在農民工身上的權利分配不平等,同時賦予農民工通過自身努力實現其向工人和市民轉變的可能。它不僅在理念上是合理的,在實踐上也是可以操作的。

  三、政策建議

  1、加強政府監管,將農民工權益保障納入政府責任制。首先,要對與農民工權益保障有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一次較為系統的梳理,剔除帶有地方保護主義和歧視外來農民工色彩的內容﹔要針對重大、普遍的農民工權益侵害問題完善法律法規,完善制度建設,使之在面對復雜大量的農民工問題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其次,要增加政府部門在勞動監察、職業病和工傷監督檢查、外來工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執法資源,加大對企業監管的執法力度,特別注意監管中小型企業﹔勞動和司法部門應該積極受理外來工的投訴,積極處理外來工權益保障問題。第三,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應定期召開專門的農民工會議,邀請農民工代表、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法律人事等各界代表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農民工的民情和存在的問題。第四,要把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納入政府考核目標,建立針對各級政府的農民工權益保障責任制。

  2、創新工會組織體制,真正扮演工人階級利益代表組織的角色。維護勞動權益離不開政府,但也要意識到,過渡依靠政府則有可能使指向企業的矛盾轉向政府,使日常工作和生活政治化。市場經濟下需要有一個勞資雙方平等的利益協商機制,而工會扮演著關鍵作用。創新工會組織體制首先要在觀念上明確,在面臨企業勞資糾紛時,工會是工人的利益代表組織﹔在中國現行的政治和行政管理體制下,工會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工會獨立於企業,要按行政地域建立工會,這樣有助於政府、企業和工會三方的協調﹔在地域性工會組織的領導下,發展出各種設在企業、社區或者大型工地的基層勞工團體或者工會站,有意識的把社會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引入這些基層勞工團體或者工會站。

  3、加強農民工的法律救助體系建設,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要簡化司法程序,組建農民工維權協調的"快速法庭",專門負責那些問題相對簡單、涉及的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下的勞資糾紛﹔政府應該通過設立基金和提供財政支持,優先給那些涉及的人數多、涉及的經濟利益大、社會影響廣泛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基層司法所建立起農民工法律援助站,使農民工在其生活、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附近可尋求法律幫助﹔倡導社會各界人士在保護農民工勞動權利方面承擔起"社會良知"的責任,形成上下一體的農民工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4、培育社會組織,構建社會支持網絡。政府應積極支持和培育社會組織開展對農民工的文化教育、職業培訓、生活輔導等﹔要把針對農民工的專業社會工作者隊伍和社會工作機構的建設納入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提高社會支持的水平和質量﹔要充分認識,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機構的發展不是一項完全外部於農民工的事業,應該在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和援助的同時積極吸納農民工參與進來,使之成為一項農民工自己的事業,提高他們的自我素質和自我服務的能力。

  5、推動城市社區的建設,促進社會和諧。要將農民工的權益納入城市社區建設的工作中,通過社區為農民工群體提供及時、全面的社會服務﹔通過社區促進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消除社會隔離,培育互助、共存的社區精神﹔要在社區中建立農民工夜校,通過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法規、崗位教育、職業道德、文化知識、生存能力培訓,增加其人力資本。

(責編: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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