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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壇新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代表

從根本上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2012年03月09日08:33  來源:光明日報

從根本上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記者:刑訴法這次修改,主要解決什麼問題?


  王利明: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我國人權事業取得了重要發展。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指導精神和重要目的,就在於落實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

  這主要表現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條,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為民的性質。雖然沒有明確表明這是一個立法目的,但放在第二條,其實也表明了此次修改就是要落實憲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這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基本精神所在。

  充分保障人權,就刑事訴訟法領域來說,主要體現在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完善,來保障公民所享有的人身自由、辯護權和要求獲得公正審判等權利。這些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尤其是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權。一個人如果人身自由不能得到保障,即便有萬貫家產都是沒有意義的。

  記者:此次修改,在哪些方面具體體現了保護人權?

  王利明:一是關於完善非法証據排除制度。在現有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一制度的完善將從根本上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証據的行為,從根本上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近幾年發生的冤假錯案,大多與刑訊逼供有一定關系,或者說刑訊逼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從根本上杜絕刑訊逼供,通過三令五申很難真正做到,隻有從程序上、根本上將刑訊逼供取得的証據作為非法証據予以排除,才可能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而且也有利於防止冤案的發生。這可以說是真正保障了人權,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是進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權的產生是現代人權保障的標志。從已經發生的一些冤案來看,也與不重視律師的辯護有很大關系。這次修改,在辯護權方面作了一些重要完善,比如完善律師會見、閱卷的程序。因為律師法已經規定,律師憑“三証”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還遇到很多困難。此次刑訴法修改,作了明確的規定,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有關案卷的材料,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申請復議的權利,以及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阻撓依法行使辯護權有權申訴控告。這些規定,都是從根本上來維護和保障辯護權的一些重要措施,對於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保障公民不受非法逮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強制措施關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保障,一旦濫用強制措施,公民人身自由無法得到保障。此次修改,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強制措施制度完善方面作了很大的修改:完善了審查逮捕的程序,要求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意見時,要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逮捕以后,檢察院對羈押的必要性仍然應當進行審查,並且規定拘傳期間應當保証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等等。

  四是關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這就需要完善有關的審判程序。此次刑訴法修改,在很多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比如說建立証人強制出庭作証制度,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質証權﹔同時強化二審開庭審理,保障被告人要求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規定原審法院對於事實不清楚或者証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作出判決后,二審法院仍然認為事實不清楚或者証據不足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這個規定是為了防止出現反復發回重審,判決久拖不決的現象。

  以上這些修改內容,基本的出發點和目的,都是為了充分地保障人權。總的來說,此次刑訴法修改,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如果說2004年人權入憲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人權保障事業的第一次飛躍、2007年通過物權法是第二次飛躍,那麼此次刑訴法修改可以說是第三次飛躍,是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新的發展和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在這一點上值得充分肯定。

  (本報記者 殷 泓 王逸吟)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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