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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壇新論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代表

刑事訴訟制度:更完善更科學更文明

  2012年03月09日08:31  來源:光明日報

刑事訴訟制度:更完善更科學更文明



  記者:我們知道,刑事訴訟法是典型的人權法律,因為它所規定的每一項內容都與公民的人身自由、安全等基本權利直接關聯。您如何評價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張文顯:這部草案通篇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精神和憲法原則,使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學、更加文明,標志著我國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

  首先,草案鄭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權。其次,從制度和機制設計上進一步規范司法權的實行和運行,防范了偵查權的濫用。第三,完善非法証據排除制度,在已有的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這條規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做不利於自己的証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的規定契合,更有利於解決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刑訊逼供頑症。第四,完善了辯護制度。比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通過對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在實質上延伸了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第五,完善了強制措施,規定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惟一撫養人等雖符合逮捕條件,但可以適用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拘傳期間應當保証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等等。

  記者: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這一政策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是如何體現的?

  張文顯:草案對嚴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嫌疑人在強制措施上明顯嚴於其他犯罪。同時,草案專門增加了一編,即“特別程序”,其中規定的內容基本上都屬於寬嚴相濟當中“寬”的內容。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設置了特別訴訟程序,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利於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也有利於社會管理的創新。

  記者:刑法是實體法,刑訴法是程序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以怎樣的理念進一步確保程序正義的?

  張文顯:仔細研讀這部草案,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刑事訴訟程序的科學化,感受到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完美統一。這一科學化體現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的全過程。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於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草案明確規定了在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羈押以后,對其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等。針對“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期間能否訊問犯罪嫌疑人”這一問題,草案也給出了明確答案,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准確適用逮捕措施。

  此外,草案傳承了中國社會倫理和司法傳統。例如“親親相隱”是中國社會根深蒂固的倫理習慣,也是中國司法的傳統。草案規定不得強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在法庭上對被告人指証,這條規定顯然是繼承了我國司法的傳統,這樣的規定是從考慮維系家庭關系出發的,而家庭秩序的維系有利於罪犯刑滿釋放后回歸社會。

  (本報記者 袁 祥 曾 毅)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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