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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壇新論

王利明:法治更應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2012年02月27日08:26  來源:北京日報

  現在法治已成為我國基本的社會治理模式。但是,任何社會治理模式是否成功,歸根結底還是要看是否能夠給社會成員帶來幸福和福祉。人們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願望和權利,而法治則是這種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實現手段。因此,法治不僅應該成為一種治國方略,更應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第一,法治是人們幸福生活的保障。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就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也就是實現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指數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包含了法治。維護民生、保障人權是實現民眾幸福的基本前提。民生是什麼?我認為,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財產和人身如果得不到保障,老百姓就不能安居樂業,更無法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和創造力,也就談不上民生。民生方面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使人們安居樂業、實現社會和諧。
  第二,法治使人們能夠自由、有尊嚴地生活。法律既是自由的起點,也是自由的界限。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說:“為了自由,我們應作法律的奴仆。”在法治社會中,人們嚴格按照法律規則行為,如此則可以將規則內化為人們的行動本身,人們在行為時會自動遵守各種規則。基於對守法的預期,人們便可以有計劃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給人們的生活提供確定性,從而獲得自由。同時,法治也保障著人民的尊嚴。在法治社會中,人是作為公民而存在的,人人都處在平等的地位,隻有在這樣的社會中,人才能夠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才能夠真正享有尊嚴。
  第三,法治社會使人們具有安全感。在法治社會中,政府是按照憲法組織起來的,政府的權力是通過憲法獲得的,公權力不能隨意侵入私人領域,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行使權力。弱肉強食、恃強凌弱、以勢壓人的現象在法治社會中是不能被容忍的。因此,在法治社會中,民眾不會對公權力抱有恐懼感,也不會因為符合法律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而擔心受到強權的打擊和迫害﹔國家也不能夠隨意地佔有和剝奪民眾的財產和人身權利。在法治社會中,公民能夠感到制度所提供的持久的安全﹔民眾相信法律會保護自己,從而不會恐懼任何邪惡勢力。
  第四,法治能夠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法治表現了一種社會的有序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們文明有禮,安居樂業,遵紀守法。在法治社會中,人們都應學會按照規矩來行事,每個人行使權利時都要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在發生了糾紛之后,人們能夠依循法定的程序去尋求救濟、有序地解決糾紛。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不是運用“叢林法則”來解決糾紛,也不是依靠與官員的關系來解決糾紛,而是要依據程序來實現救濟。盡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執法者也可能會有不公,但在法治社會中,正義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人們完全可以通過相關程序,糾正執法和司法中的錯誤,從而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內尋求到救濟。
  第五,法治能夠給社會帶來公平正義。追求社會公正是人們千百年來的理想,也是人民幸福的內涵,隻有在法治社會才能夠真正實現社會的公正。一方面,法治意味著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一個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人們才能切實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法治能夠通過有效分配社會資源,解決公民生老病死的社會保障問題,保障公民安居樂業、幸福安康。在法律面前,不管個人之間在身份、能力、財富佔有等方面有多麼大的差異,他們是平等的。由於法律具體規則能夠涉及社會財產的一次、二次分配,涉及對加害行為的懲罰和對損害的補償等社會因素,所以,這種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有時不僅僅指的是形式意義上的平等,而且包含了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從而可以增加社會成員的幸福感。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教授)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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