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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赵家祥

赵家祥:澄清对“两种生产”理论的误解

  2012年11月29日15:53  

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承担者”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是不同的,不应把二者相混同。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一般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式。而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相互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17)我国有的学者把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理解为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一般社会生产过程’,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在内,又包括‘这个过程的承担者’即人类自身的生产在内,是两者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有机统一”(18)。这是对马克思这段话的误解。从我们上面引证的《起源》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可以看出,人自身的生产具有以下几个规定性:(1)它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生命的生产,不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生命的生产;(2)它是“他人生命的生产”,是“一些人生产另一些人”,不是“自己生命的生产”;(3)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是“血族关系”,或“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即家庭关系,不是社会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以及产品的分配关系。这三个规定性缺少任何一个规定性,都不构成人自身的生产。马克思这段话中所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实际上是指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主体的人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而不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不是“一些人生产另一些人”;这种生产和再生产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进行的生产,而不是在“血族关系”、家庭关系中进行的生产。所以这种生产和再生产不属于人自身的生产过程,而属于物质生产过程。

“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总是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也是在“血族关系”或家庭关系中进行的。例如,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中,由于“血族关系”或家庭关系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所以它既是物质生产的生产关系,又是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但这种“血族关系”或家庭关系,作为物质生产的生产关系与作为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具体含义和内容是不同的。作为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是指作为“血族团体”的氏族组织的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产品;作为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则是指当时存在的“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等血缘家庭关系,是指当时特定的“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再如,在个体家庭是社会生产单位的个体小生产和简单商品经济中,个体家庭的生产虽然与整个社会关系紧密相连,但物质生产的承担者为了把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出来,除去进行直接的生产劳动之外,还必须通过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否则社会再生产就无法进行。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恰恰就是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具体深入地论述了这四个环节的区别和内在联系,在论述的过程中,他根本没有涉及人自身的生产问题。

另外,“物质生产的承担者”在进入物质生产过程、特别是进入现代化生产过程之前,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在现代化生产中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这些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在个体小生产中是通过父传子、师傅带徒弟等方式获得的,现代化生产中的科学知识则是通过教育获得的。如果把父传子、师傅带徒弟、教育等等都纳入人自身的生产过程,这就无限扩大了人自身的生产的内容,显然是不妥当的,对正确理解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之间的关系也是毫无益处的。

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这两种生产还可能是在同一种社会关系下进行的,但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过程,不能把这两种生产完全看做是同一种生产过程。如果二者完全是同一种生产过程,还有什么必要把它们区分为在性质上不同的“两种生产”呢?难道我们能够说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同时就存在“他人生命的生产”吗?难道我们能够说哇哇啼哭的婴儿落地,是他(她)们的母亲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么?同样,我们能够说正在生产婴儿的母亲们,同时也在进行着物质生产吗?当然不能。如果这样说,那就是天大的笑话。物质生产过程和人自身的生产过程既是两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过程,又是两个彼此分开、各自相对独立的过程。那种把“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解释为人自身的生产的观点,实际上是用物质生产吞并了人自身的生产,否定了两种生产各自的相对独立性。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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