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理论周刊:作为根本大法,宪法除在规定上述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等外,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结合十八大报告,请您谈谈宪法是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
许崇德: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宪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受保护等人身自由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享有受教育权以及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不仅如此,宪法的有关规定还与时俱进、不断充实。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第24条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写进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亦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合作交流。以宪法为统帅,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该法的总则。它将进一步为加强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主题延伸
82宪法四次注入新内容
现行宪法(82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和精神。
私营经济入宪。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市场经济入宪。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加大了对经济权利的保护。
依法治国入宪。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依法治国”入宪。
人权入宪。2004年,第四个修正案通过,“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被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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