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效益是指人們在生產過程中依據生態平衡規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統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條件產生的有益影響和有利效果,其基礎是生態平衡和生態系統的良性、高效循環。生態效益補償則是指對有益於(或有損於)生態服務的行為進行補償(或索賠),提高補償行為的收益(或成本),從而促進行為的主體增加(或減少)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經濟性(或外部不經濟性),達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
從經濟治理的角度來看,生態效益補償是為了防止生態資源配置扭曲和利用效率低下而設計的一種經濟機制,它利用政府或市場手段使生態環境效益的外部性問題內部化,從而使生態投資者得到合理回報,讓生態效益的消費者支付相應費用,生態效益的生產者獲得相應報酬,克服生態效益這一特殊公共產品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激勵不足和“搭便車”等問題。在這個意義上講,生態補償問題的實質是生態服務在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
如何通過適當的機制設計和措施將生態效益外部性問題內部化,有效地實現生態效益的價值?從已有的文獻來看,用公共政策和經濟杠杆協同解決生態效益配置和補償問題,是當前國內外研究的一個熱點也是難點問題。
經濟學分析的公共物品可分為純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最基本的屬性是既具有非排他性又具有非競爭性。公共物品一旦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定誰來有效地控制它,即生產者無法保証自己的全部收益。其結果就是公共物品的供給者缺乏激勵,供給數量嚴重不足,公共物品存在的地方往往會因此存在“市場失靈”。
生態效益是一種無形效用,既不能儲藏也不能移動,生產者難以對其作出控制,無法使受益者付費后才能使用,因此,生態效益屬於公共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屬性,生態效益往往會被社會各方無償享用,從而導致相關生態效益主體所耗費的成本得不到補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生態效益產品的生產很難吸引私人投資,個人或企業無法保障生態產品的充足和有效供給,所以,政府必須對“搭便車”等行為進行干預,建立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確保生態產品的有效和充分供給。
對經濟主體而言,即使公共物品帶來的收益大於生產成本,由於不能獨佔收益,相關經濟主體也不願意提供這種物品。私人物品可以分割,可以由不同的人來擁有,從產權歸屬和收益看,私人物品的關鍵是不對所有者以外的人產生成本或收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由於生態效益的公共屬性,對其的使用和消費(包括生態效益補償)實行市場配置是不可行的,也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其有效供給和成本的公平分攤。
目前,針對復雜、動態、多變、區域差異加大的生態效益補償問題,可選擇的實現路徑和對策是因地制宜,針對不同情境,合理選擇政府干預和公共政策路徑、局部市場化路徑、基於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社會補償政策路徑及以上三種路徑的協同綜合。
其一,政府干預和公共政策的途徑。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可以通過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來彌補市場失靈。為了保証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給,政府必須對市場進行干預。因此,各國政府早期都會採用各種政策來干預以保証生態產品的供給。一是用純粹的行政命令和控制手段,但由於政府機構效率低下、容易產生尋租行為,不當激勵以及政策執行主體目標與決策者的目標不一致,經濟主體不能得到相應合理的補償,致使其干預效果不佳,生態產品仍處於供給不足狀態。二是基於經濟刺激手段的政策干預,該路徑借助政府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優勢,通過產品和服務價格、信貸、稅收、補貼以及收費等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手段,向那些消費生態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征收一定的費用,並對那些從事生態產品建設和增加正經濟外部性的經濟主體予以補償,以維護政府對生態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並實現政府在保護環境資源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迫使經濟主體將其產生的外部性納入自己的生產和消費決策中去。
由於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知識信息的有限性,導致政府在制定和執行補償政策時容易出現偏差,有時還會伴隨新問題的出現。另外,日益增加的生態補償費用也使政府有限的財政完全面臨困境,因此,在實際應用中的政府政策干預往往需要與其他方法配合在一起使用,才能產生較好的作用。
其二,局部市場化的途徑。以科斯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家認為隻要產權明確,就可以解決任何意義上的外部性問題。科斯定理所引申出來的產權創新的思路和方向值得深思,比如,某些局部區域生產生態效益的經濟主體和生態產品的權利和產權是可以明確的,交易成本也不高,可以通過市場機制部分解決外部性問題。因此,在一些特定的生態補償問題中,如礦區、小流域、小湖泊,對其生態產品的使用和消費(包括生態效益補償)可以實行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也可以通過市場化的路徑來實現其有效供給和成本的合理分攤。
其三,基於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社會補償政策途徑。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新的人類發展理念、發展戰略和生存方式,這一理念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必須滿足當代人的需求﹔二是今天的發展不能損害后代人滿足要求的能力。它要求在發展的同時,統籌生態和環境。社會補償政策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開發者補償。生態資源環境本身具有經濟價值,同時,生態資源環境又具有稀缺性,因而,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資源應該支付相應的價值補償,這一經濟補償主要用於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恢復、更新,以保証生態資源環境的永續利用。二是受益者補償。這一種方法主要應用在國內流域內、地區之間的生態補償,解決國內或區域內部流域內與地區間的生態補償問題。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責編:秦華、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