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健康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以及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都離不開社會管理。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開放進入了攻堅時期,群眾需求千差萬別,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各種關系錯綜復雜,社會管理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法治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它是社會管理和創新的基礎與保障。
法治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基礎性作用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不能脫離法治框架。法治在社會管理中所具有的法律規定性,使各項工作在依法進行過程中,實現著社會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也就是說,社會管理與創新更需要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同時,當一個社會管理創新的方案提出后,必須通過法律將其制度化,並合理適當地配置權限、程序和責任,才能保証其依法和更有效地實施。
社會管理的加強和創新應該是法治的具體化。一些社會矛盾的形成,往往與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有關系。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的和諧。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期,各種各樣的新問題不斷出現,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制度滯后、界定權利義務的法律缺位。因此,有效化解矛盾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這就需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實現。同時,解決社會矛盾還要依賴一個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現階段矛盾多發的情況下,又好又快地解決各類社會糾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發布了《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要求強化訴訟調解,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這就進一步強化了各地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機制。同時,還要健全法律監督機制,依法加強對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管理主體的監督。這是社會管理創新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現實需要。而健全法律監督機制,可讓權力運行透明,更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機構的公信力,以促進社會的和諧。
法治條件下的社會管理創新路徑
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應當在法治的條件下進行。同時,社會管理創新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並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以保証社會管理新格局的長期穩定與有效。
第一,社會管理創新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管理的任務更為艱巨和繁重。依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求我們必須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嚴格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認真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遵循法治、弘揚法治的良好氛圍。這應當是社會管理創新始終不變的核心。同時,要在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中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其依法管理的自覺性和能力﹔要深入推進法治宣傳,著力培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習慣,讓廣大人民群眾懂得依法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要創新法制宣傳手段,完善法治宣傳教育平台和設施,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社會管理創新應充分弘揚中國特色法律文化。在社會管理創新中,要重視中國法治的本土特色,尤其要利用好我國特有的法律文化,並將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社會管理當中。我們要牢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立法、行政和司法與西方國家法治不同。比如,我國古代以來就有人與自然和諧、人與人和諧的“和為貴”的法律文化傳統,有關心百姓、注重民生的“民本主義”法律情懷,有道德與法律相輔相成的社會管理手段等。這些極具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思想是蘊含在社會管理中的。因此,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應當大力弘揚中國特色的法律文化,用我們法治的本土特色,創新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的法治思想與管理方式。
第三,在社會管理創新中不斷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不斷出現的社會新問題納入有法可依的狀態下,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礎工作。比如,對緊急狀態和突發事件應對的立法,對行政收費、行政強制以及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對社會救助與農民權益保障的立法,對就業、就學與就醫方面的立法,對司法協助的立法等。這些立法工作的完善,將對依法加強社會管理大有裨益。
第四,社會管理創新應構建解決糾紛的司法聯動機制。現階段,我們應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通過多種渠道和手段來滿足社會矛盾解決的多元需求。一是重視普法宣傳教育,倡導當事人互諒互讓、自我解決糾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提高零成本解決糾紛的比重。二是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調解糾紛的作用,加強各層次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強化對其業務能力的指導,不斷提高社會組織解決糾紛的比重,盡量使矛盾化解在基層。三是強化黨政機關對糾紛解決的宏觀指導、政策決策以及對重大案件的調處。四是不斷完善仲裁法律法規,促進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農村仲裁等多種類仲裁的發展,以發揮仲裁解決糾紛的作用。五是提高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權威性和能動性。人民法院要堅持嚴格司法、司法為民,公平公正地辦好每一起案件,做到案結事了,樹立司法權威﹔還要以審判工作為中心,能動司法,適當前移和后伸工作職能,堅持調判結合,並建立結案跟蹤機制,做到矛盾真正解決。
第五,社會管理創新要不斷完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秩序,深層次的內涵是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基本權益,而監督權力運行是保障人民權益和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機制。要構建和打通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的全方位監督體系,以對權力運行進行同步監察、全程監管,真正做到權責相一致、權力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
(作者單位:湖南商學院法學院)
(責編:秦華、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