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與控制犯罪的發生、發展,關系民生,是國家與政府應履行的重要職責。而被害預防也應當成為預防犯罪的另一重要途徑。被害預防強調以被害人作為出發點來研究如何預防與控制犯罪。
轉變政府角色,開展被害預防
在預防犯罪方面,犯罪預防與被害預防是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兩種預防對策。多年來,受傳統犯罪學理論的影響,國家單方面強調犯罪預防,公民被視為“潛在的犯罪人”,是被管理的對象,在預防犯罪過程中,強調公民應履行服從義務,不要實施犯罪。公民不是預防犯罪的主體,而是客體,這種預防犯罪主體地位的缺失導致公民在預防犯罪中缺乏積極參與的理念,缺少積極性與主動性,預防犯罪的效果也不盡如人意。
近年來,一方面,被害預防理論的呼聲愈來愈高,引起了更多關注﹔另一方面,在社會轉型期,得益於新公共服務理念影響,國家開始調整姿態,從過去的管理者、統治者角色逐漸向服務者角色轉變。新公共服務理念認為:公共行政的宗旨應是服務,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幫助公民明確表達並實現其公共利益,而非試圖控制或駕馭社會﹔國家不是統治者而是服務者,公民不是被動服從而應是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國家與政府應以全面、周到的服務樹立其權威與形象,國家的作用在於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尋找良好的治理策略。這一理念徹底地改變了國家與公民二者之間的對立關系,可以消除彼此的隔閡,增加彼此信任。具體在預防犯罪方面,國家和政府從單純強調犯罪預防到重視被害預防,公民被看做是極有可能遭致犯罪侵害的“潛在的被害人”,強調公民可以從自身做起,通過預防犯罪被害,在一定程度上預防與控制犯罪發生。此時,國家同公民利益一致,共同為防止被害而努力。國家作為服務者,其服務內容和應盡的義務是站在民眾的角度和立場,設身處地為民眾考慮,提醒公民預防被害,幫助公民樹立必要的防范意識,並對公民實施具體的被害預防教育。從實際情況來看,改變被害人和潛在被害人的行為比改變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的行為也要容易得多,預防犯罪被害的舉措比預防犯罪的舉措也更有效,因而預防被害比預防犯罪更可行。
被害預防基於國家對公民的信任,飽含著國家對公民的關愛,其運作也能進一步取信於民。信任是相互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相互信任就是信任在雙方之間的互動,隻有當信任互動時信任的力量才會產生。當一個國家或者一個組織充滿著信任力時,其機體才會變得更為強大,從而能夠抵御犯罪的侵襲而難以被破壞。
個體被害預防的宣傳與開展使公民從原先犯罪預防中的客體轉變為預防犯罪的主體,公民預防犯罪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得以提高。在預防犯罪上,個體被害預防比犯罪預防所需要動用的社會資源少,但效果好。
增強責任意識,消除被害因素
開展個體被害預防的心理學基礎是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和對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一種利益與需要,預防被害、追求安全是人的本能。從古至今,刑罰權經歷了從私權上升為公權的演變,國家在預防犯罪方面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責任,公民在預防犯罪的義務上則逐漸淡出,甚至很少考慮如何防范自己被害。在現代法治觀念中,個人與國家是一種相互負責的關系,國家對公民負責的同時,公民也應積極承擔責任,對國家和自身負責。因此,治理犯罪不應完全依賴於國家,公民個人減少致害因素,積極開展被害預防也是應盡的義務。
個體防范心理的建立是開展個體被害預防的關鍵,個人應摒棄“危險不會發生在我身上”的思想,不要寄希望於危險不來找自己,而是要依靠自己有所准備來化解危險。國家應當利用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去喚起人們幾乎沉睡的自我防范意識,幫助人們建立起牢固的心理防范長堤,增強預防犯罪被害的主體意識與公民的責任意識,促使公民主動開展個體被害預防。
發現並消除被害性因素是開展個體被害預防的具體措施。要正確看待被害,在許多犯罪中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被害人對自身可責的致害因素應承擔責任。這種對犯罪行為所進行的責任分擔促使人們躬身自省,以利於及時發現並消除自身具有的被害性,達到預防被害的目的。美國犯罪學家勞倫斯·科恩和馬庫斯·費爾森提出的日常活動理論認為:社會變遷所帶動的日常活動結構的變化,是促使暴力犯罪與財產犯罪增加的重要因素,凡是易成為受害者的人,其最常進行的活動通常包括違法或越軌行為。因此,高風險的日常活動必然會增加被害性。消除被害性因素,減少對犯罪的誘發,這是公民個人開展被害預防的具體措施。
弘揚傳統文化,促進社會和諧
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許多教化人們修身端行的名言,其中的誠信、仁愛是中華民族的基本美德和價值標准,在今天看來,這些思想也是創造人際和諧、減少犯罪被害的根基元素。如果將這些傳統的道德拋諸腦后,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嚴重扭曲就易招致犯罪被害。
西方犯罪學中的個體被害預防理論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和諧理念十分契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修身養性、誠信惠人、平和恬淡、自重寬厚等精神,是我們減少被害因素、惠及他人、保全自身的思想源泉,也是我們今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潤滑劑”。如《論語》中的“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就教育人們要對自己嚴厲、對別人寬厚,方能遠離怨恨﹔“放於利而行,多怨”,則是說將追名逐利作為行為的方向,就會招來怨恨﹔“君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是教育人們為人處事要寬厚克己。《周易》有“積善之家,吉慶有余。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則是勸誡人們善而不爭就不會有過失,也就沒有怨咎。
我國傳統文化中修身養性的論述有許多,以上僅為其中的點滴,如果仔細分析,就各類不同犯罪的被害性因素而言,在傳統文化中幾乎都能找到對應的論述。今天,我們如果能夠繼承與弘揚這些傳統文化的精髓,從自身做起,就有利於預防犯罪、降低被害幾率。
由此推之,小到個人、組織,大到社會、國家,如果時時自省,能及時發現個性、行為、體制、制度上的缺陷與不足,搞好自身建設,減少被害性因素,不給犯罪滋生的機會,則能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