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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經濟

從民間借貸優劣看其出路

馬光榮 楊恩艷  2012年04月28日09:26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在市場流動性趨緊的大背景下,各地出現了一些民營企業家因為無法償還民間借款而“跑路”的事件。民間借貸一時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以社會網絡為載體的民間借貸,在小規模、小范圍資金借貸上具有很強的信息優勢,彌補了正規金融的長期不足,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但最近頻繁出現的民間借貸鏈斷裂,卻從另一方面暴露了其作為非正式金融制度的弱點。當民間借貸游離出社會網絡這一外部載體之后,履約機制的缺乏會導致巨大的風險。

  存在的根源:金融體制相對落后

  民間借貸存在的根源是中國相對落后的金融體制。

  首先,從資金需求的角度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民營企業的迅猛發展,民間對資本的需求空前高漲。但是中國銀行體系信貸資金的配置嚴重偏向於“體制內企業”。這些企業通常是國有企業或者大中型民營企業,它們享受低廉資金,投資過度,而小微型民營企業和個人的信貸需求卻無法得到滿足,隻能轉向民間借貸,主要包括親友間的借款和民間金融組織(合會、錢庄等)等形式。

  民間借貸在農村地區也非常頻繁,這源於更為落后的農村金融。在農村,農民因從事農業生產和開辦自營工商業有大量的資金需求,但由政府主導的銀行和信用社貸款嚴重偏向於城鎮部門。農民由於缺少抵押品和信用擔保,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中借到錢,隻能依賴於民間借貸。

  其次,從資金供給的角度看,由於國家對利率的管制,較低的利率無法反映信貸市場上真實的資金供求狀況,扣除通貨膨脹之后的實際存款利率甚至長期為負。過剩的民間資金無法在正規金融機構獲得應有的利息,隻能進入民間借貸這一渠道。

  社會網絡:賴以存在的載體

  民間借貸行為通常不受正式法律制度的保護,相反,它依賴於親友間的社會網絡。社會網絡本身具有信息分享和減少機會主義的作用,從而作為非正式制度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履約機制。社會網絡作為民間借貸的載體主要發揮了以下作用:在事前,處於同一社會網絡內部的人會對彼此的信用擁有更多信息,更有可能把錢借給有信用的人。在事后,同一社會網絡的人更有可能監督借款人獲得資金后的行為,從而可以解決隱藏行動的問題。而且,社會網絡內部的人一般有血緣關系或者是鄰裡關系,其內部有更多非正規的履約機制,群體的壓力會使借款人不敢輕易違約。這幾個方面決定了社會網絡可以促進民間借貸,中國是一個特別重視社會關系網絡的國家,這也為民間借貸的興盛提供了生存土壤。

  筆者利用2009年黑龍江、湖南和雲南三省的農村金融調查數據(以下簡稱“調查數據”)發現,具有更多親友間社會網絡的農民能夠獲得更多的民間借款,並且更有可能利用民間借款去開辦自營工商業,這証實了社會網絡作為民間借貸載體的重要功能。

  彌補正規金融發展的缺陷

  民間借貸以靈活、便捷的特點和在信息方面的優勢,彌補了正規金融發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2005年Allen、Qian和Qian提出了“中國金融之謎”,即傳統上經濟學家認為金融制度是經濟增長的先決條件,但中國作為一個金融制度落后的國家,卻成為最近30年經濟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他們發現,在正規融資渠道匱乏但發展迅速的私營企業中,存在非正式的融資渠道(比如民間借貸和企業間貿易信用),用以替代正規融資渠道。

  筆者通過調查數據發現,在農村自營工商業企業的借款當中,來自銀行或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佔46.1%,而民間借貸則佔到了53.9%。而且,在正規金融不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在農村自營工商業企業借款中佔有更重要的地位。其實不僅是在中國大陸,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民間借貸都對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作用。以台灣地區為例,中小企業在台灣經濟騰飛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而中小企業貸款中有1/3是由非正規金融渠道提供的(Tang,1995)。

  產生效率損失和信貸風險

  民間借貸在活動范圍和規模上也存在一些天然的劣勢,尤其當缺少正式法律制度的保護時,會產生效率損失和較大的信貸風險。民間借貸雖然在小范圍的社會網絡內,可以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但這種信息優勢會隨著其活動范圍的擴大而逐漸減弱,因此民間借貸活動隻能針對少數對象展開。由於非正規金融活動范圍狹小,資金的轉移隻能在小范圍內實現,因此不利於資金在更廣闊的空間進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隨著借貸網絡逐漸擴大,甚至脫離了原先以血緣關系和聲譽為基礎的小范圍社會網絡后,就會產生巨大的資金償還風險。這時候貸款人既無法在事前對借款人做到有效甄別,也無法在事后對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更無法通過社會網絡中的聲譽壓力來促使借款人償還資金。民間借貸范圍的盲目擴大還會導致較高的關聯風險,從而產生蔓延性,一旦某個環節中斷,債務危機就可能延伸至鏈條上所有的個人和企業。

  在民間借貸的各種形式中,親友間的普通借款依賴於借款人和貸款人直接建立的社會網絡,發生借債不還的幾率較小。但在合會、錢庄等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中,雖然早期是建立在熟人間的社會網絡之上,但隨著借貸范圍和規模的擴大,已不再是傳統的一對一借貸。相反,有些錢庄已經異化為一種“間接融資”,出資人把錢給錢庄,錢庄再貸款給資金需求者。這種民間間接融資形式已經逐步脫離了傳統的小規模社會網絡,無法依賴社會網絡所具有的履約機制來監督借款人,又缺少正式法律制度的有效保護,從而可能蔓延成巨大的償債危機。最近一年發生的多起民間借貸網絡鏈條斷裂,其根源就在於非正規金融機構在規模擴大的同時,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發生過類似的“溫州樂清抬會事件”。80年代初,“抬會”之風在樂清盛行,當時樂清共有抬會1346個,最大的抬會發展到1萬多人。1986年春夏,樂清“抬會”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對當地的經濟與社會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在我國目前的民間借貸當中,親友間的普通借款(通常是無息或低息)仍是主要形式,合會、錢庄等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所佔比重較小。筆者通過調查數據發現,在農村自營工商業企業的借款當中,有4.7%來自合會、錢庄等民間金融組織,而來自親友間的普通借款則佔41.7%。當然,在市場流動性趨緊的外部環境下,以合會、錢庄甚至高利貸為形式的民間金融活動會相對增加。據估計,2010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規模為1.7萬億元,而2011年則超過4萬億元。而且,在這一輪民間借貸狂潮中,缺乏內外部機制的制約,相當一部分資金並沒有流向實體經濟,而是在金融領域層層周轉,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產生出更大的風險。

  分類管理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有其利於經濟發展的一面,也有其不規范和潛在蔓延性的一面。因此,應該對民間借貸進行分類管理。對於親友之間的普通借款,應該予以鼓勵和保護。對於以合會、錢庄等形式存在的民間金融機構,應該予以規范,使其成為合理、合法的渠道。而對於以高利貸、非法集資為背景的非法活動,則應該予以限制或取締。

  由於規模所限,民間借貸無法發揮有效配置資金的職能,當規模擴大之后又會面臨較大風險。民間借貸面臨著的這種兩難困境,使得其無法完全取代正規金融的職能,它畢竟只是在正規金融落后這種外部環境之下的一種次優選擇。

  因此,解決民間借貸的亂象不僅在於如何管理民間借貸,更重要的是從根源入手,加快金融部門的改革。具體地,應該放開金融市場、降低金融市場的准入門檻,鼓勵民營資本更多地進入金融領域﹔積極發展新的貸款形式,以小額聯保、微型貸款等為試點的形式應該得到推廣和發展﹔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讓市場根據資金的供求來決定價格,而不是讓受管制的低利率來補貼那些能夠獲得銀行貸款的體制內企業。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中國科學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責編:秦華、陳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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