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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職業病防治:重在落實法律責任

汪治宇  2012年04月28日09:36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加強職業病預防和控制,對減少職業病患者數量、減輕社會的治療和援助壓力、保障勞動者的安全、維持勞動者家庭和諧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國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然而該產業屬於職業病高發產業。職業病高發的緊迫現實是推動《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12月31日通過並於當日公布施行,新修改的法律在保護勞動者權利、方便勞動者維權、明確用人單位義務和相關政府部門責任方面,取得了相當明顯的進步,這對於推進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職業病預防可將職業病危害降到最低

  據衛生部統計,目前全國涉及有毒有害品的企業超過1600萬家,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超過2億人。從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傳統工業,到計算機、汽車制造、醫藥、生物工程等新興產業以及第三產業,都存在一定的職業病危害。在這樣的用工背景下,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職業病的發病率,將會有大量的勞動者因罹患職業病而在工作、生活中受到極大影響。

  當今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將重點放在職業病預防之上,盡最大可能將職業病危害降到最低。根據相關調查表明,職業病從源頭上預防、過程中控制與發生職業病后治療所發生費用的比例為1︰4︰7。可見,加強職業病預防和控制,對減少職業病患者數量、減輕社會的治療和援助壓力、保障勞動者的安全、維持勞動者家庭和諧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法新增、完善職業病預防條款

  職業病預防分為前期預防和勞動過程中的預防,《職業病防治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新增、完善了職業病預防相關條款。新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工作場所提供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承擔向勞動者提供崗前培訓和職業病危害相關知識的教育等職業病防治義務。

  新法還加強了勞動者對於工作環境的知情權、對於職業病危害的了解以及接受相關職業病預防等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針對單個勞動者力量薄弱、很難與企業平等協商等事實,新法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這些規定對於保障勞動者權利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此外,新法還調整和重新確定了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法律責任條款:新法實施的關鍵

  《職業病防治法》對於職業病預防工作做了加強,從法的實施角度看,這部法律的實施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職業病防治法》在前期預防的相關規定中,明確了用人單位提供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義務,有接受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義務。但是,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主要是在發生職業病事故后對用人單位進行追責,沒有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相關前期預防義務的責任。通過對樣本足夠大的職業病案例進行分析,筆者發現,一些用人單位會採取措施逃避職業病防治義務,比較常見的是讓勞動者在高危崗位上工作2年左右就不再續簽合同,從而逃避法律責任。可見,不強化違反職業病預防義務的法律責任,相關條款就很容易被架空。因此,將來在完善立法時需要加強關於前期預防監督和相應處罰措施的規定。

  其次,《職業病防治法》加強了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對於工作內容進行介紹並對勞動者提供有關職業病知識的培訓。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另外,一些勞動者對於自己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不甚了解,法律規定的關於勞動者在離開工作崗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等權利,勞動者不知曉,一些企業也不會主動提供。筆者認為,國家可以統一編制相關的職業病防治教材,然后由基層衛生行政機構定期(如一個季度)對轄區內職業病高危行業的新進勞動者進行培訓,所需資金可以由財政撥款和企業的職業病專項資金共同承擔﹔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在企業拒絕履行義務,或者謊報、瞞報新進勞動者的情形下,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此外,《職業病防治法》中還有一些條款需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給予進一步細化。例如,第1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其中“有關部門”具體是指哪些部門,是僅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還是包括了公安、司法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政部門?如果是后者,那麼其他部門在對待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時應當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看似瑣碎,但是卻極為關鍵,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細化。

  《職業病防治法》切切實實從勞動者角度考慮,為改善勞動者權利狀況起到很大作用。筆者相信,經過社會各界的不懈努力,這部法律一定會越來越完善,能夠幫助勞動者免受職業病的困擾。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責編:秦華、陳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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