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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

鄒  兵  2012年04月11日08: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一項基礎工程。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搶救轉向全面保護。從長遠看,構建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是做好全面保護工作的必然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下稱《非遺法》)已於2011年頒布實施。應以此為依據,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體系。

  完善以《非遺法》為核心的立法保護體系。這主要包括:第一,在《非遺法》中明確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有人和傳承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可以借鑒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能夠確定具體創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將其權利主體確定為個人,否則則確定為某個群體。其法律權利應包括傳承人的選擇權、獲得資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受益權等。第二,制定《非遺法》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制度。《非遺法》總體上屬於基本法的范疇,許多條文只是較為原則的規定。應抓緊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細則》,對其中的主要制度進行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扶持政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及傳承機制建設政策》等指導性文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登記注冊制度、集中管理制度、利益共享制度等配套制度。第三,積極推進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對已經出台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其與法律的規定相一致。

  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鄰法律保護體系。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原則和制度,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使用制度等。同時,修改和完善刑法相關規定,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力度。現行刑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的保護比著作權法弱,假冒注冊商標罪僅限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而且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規制范圍較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實施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因負有保護義務的人員過失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嚴重破壞的行為,缺乏規制。因此,應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條款,將擅自在同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擅自在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以及假冒注冊的服務商標行為,納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規制范圍﹔修改故意損毀珍貴文物罪的相關條款,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列入其中,增設“失職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流失罪”﹔等等。

  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實踐。首先,加大《非遺法》的宣傳力度。《非遺法》頒布后,全國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普法宣傳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還有待加強。應加大工作力度、創新方式手段,向全社會尤其是文化系統干部職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有人和傳承人宣傳《非遺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同時,盡快翻譯和出版《非遺法》的少數民族文字版。其次,加大《非遺法》的執行力度。相關執法人員應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注重解決法律適用難題,嚴格落實《非遺法》,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再次,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認真履行加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承諾,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國際公約的完善,推動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協調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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