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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對話史”叢談(之五)

從城邦對話到代議制政治

張三夕  鄒明軍  2012年03月19日11:10  來源:光明日報

  雅典民主政治被恩格斯稱為是“高度發展的國家形態”。構成雅典民主政治的要素和影響是多方面、復雜的。從文明對話的角度來切入,公民大會、政治演說、法庭辯論這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我們思考的重點。

  公民大會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城邦的一切大事,如選舉官員、調整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宗教、財政、軍事等等。凡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均有權力參加公民大會。公民大會在運作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民主對話方式來商討解決有關城邦大事,公民可以自由發言,各抒己見,不同意見可以展開激烈辯論,最后通過舉手投票表決,決定國家大事。執政官員要在公民大會或五百人會議上說服民眾認同自己的政治觀點,就必須通過演說。因此,演說就成為雅典民主對話的重要形式。

  演說既是說服民眾的技藝,也是民主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征。演說對象是民眾,向民眾宣講自己的政治觀念或政策思想,實際上是在肯定民眾的民主權力。在雅典,作為一名觀眾或聽眾,他是民主對話的重要一方,意味著他要發揮民主公民的作用,包括聆聽公開的辯論、參與集體的決定和評判是非曲直。在民主對話中進行評價的觀眾或聽眾,就是一個民主政治的主體。因此,有西方學者以演說術為切入點,集中論述雅典民主政治中精英與民眾的權力關系,探討雅典民主政治得以持久穩定的原因,主要是在於民眾與精英之間存在持續不斷的對話,正是這種對話使得雅典民眾相信集體智慧比個人偉大。也正是這種對話造就雅典杰出演說家的層出不窮。

  雅典著名演說家埃斯奇內斯和德謨斯提尼的演說中提到,早在梭倫時代就制定了有關演說家的法律。在公民大會和五百人議事會上發表演說,法律允許最年長的公民首先上台發言,而且台下公民不許打斷演說家的演說,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隻要他的建議對城邦有益,也允許他發表自己的意見。依據年齡的大小,輪流表達自己的觀點,被認為是減少訟訴的最好的政府統治。不過,這樣的法律在后來並沒有得到完全的遵守,普魯塔克的《名人傳》記述德謨斯提尼的時候,提到公民大會辯論的場面,伯利克裡的演說就曾被公民打斷,說明他沒有完全控制民意。在雅典,一個人的政治影響力的大小,有時不取決於他的官職,而取決於他的雄辯的演說才能。“公元前4世紀的演說家更是積極地活躍在雅典的政治舞台上。”(周洪祥《古代雅典公民大會研究》)

  有專家認為,公元前約403年雅典的權力從公民大會轉移到法庭,是一次憲政方面的調整,因為法律和陪審法庭代表了公民廣泛參與民主對話的另一種形式。起訴人和辯護者掌握著法庭辯論的話語權。他們如同演講者、劇作家,能夠通過對話技巧來對民眾施加影響,左右法庭的判決。雅典的法律本質上就是一種修辭(斯蒂芬·約翰斯通)。起訴人和辯護者的演說技巧對公民法庭陪審員審判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學習論辯技巧成為雅典公民最重要的教育內容之一。戲劇家阿裡斯托芬《馬蜂》中就提到斯特拉西阿德斯極力要求兒子到蘇格拉底開辦的“思想所”去學習論辯。

  雅典民主對話具有公共性,民主對話必須在公共空間裡進行,不能在私密空間裡“竊竊私語”。雅典民主對話還具有一定公益性,無論是執政官、議員還是陪審員都沒有薪金,只是到伯利克裡時代才開始有津貼。雅典人把討論政治、對話政治、參與政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雅典人天生就是城邦動物或政治動物。

  值得反思的是,基於民主對話精神而創造的古代政治制度輝煌的雅典民主,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自身明顯的局限性。一方面表現為參與雅典民主的公民構成有著十分強烈的“排他性”,四種群體被排除在雅典民主殿堂之外:婦女、奴隸、他國公民、外邦移民。另一方面,古希臘最杰出的思想家、哲學家和史學家,都對雅典的民主提出過嚴肅的批評。在蘇格拉底的印象中,雅典的公民大會是由一幫沒有專業知識的人構成,“用抽簽的辦法來選舉國家的領導人是非常愚蠢的, 沒有人願意用抽簽的辦法來雇佣一個舵手、或建筑師、或吹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業的人”﹔民主制“是一種使人樂意的無政府狀態的花哨的管理形式。在這種制度下不加區別地把一種平等給予一切人, 不管他們是不是平等者。”這樣的制度教育出來的人也不正常。(《理想國》)

  公元前338年,馬其頓征服希臘,雅典民主制度從此衰落。公元前2世紀中期,羅馬征服東部地中海區,希臘成為羅馬的行省。隨后興起的是羅馬帝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希臘化時代以后,肯定民主制度的思想逐漸湮沒無聞,批判佔據絕對統治地位。“它再一次說明,作為西方文明源頭的古典傳統,隻有在歷史需要他們時,才會把他們從墳墓中請出來,現實的需要才是最重要。”(晏紹祥)

  “代議制民主制”實際上是一個比較晚才出現的概念,據說是由漢密爾頓在1777 年首次提出的,用以表示他們所構想的美國政體。代議制民主是經過古羅馬共和制的長期熏陶在中世紀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孕育形成的。17—18世紀發展起來的工業社會塑造了近代代議制民主的基本框架。它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一種與古代雅典存在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安排。公民並不直接參與國家大事的管理或決策,而是通過選舉代表來掌握國家權力,公民的民主權利主要體現在選舉代表的選舉權上。雅典民主與代議制民主有一個重大區別:前者為“直接民主”,后者為“間接民主”。所謂“間接民主”的實質就是防止“暴民”政治的精英政治,人民不適合直接管理國家,應有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即精英來管理國家。在古希臘人看來,所謂“代議的”或者“間接的”,非但不可能是民主的,甚至是反民主的。

  代議制民主的文明對話,主要體現在兩個時期或場合,一是民眾選舉代表時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與選民的對話,這種對話是以“民意”為基礎,候選人也需要高超的演說才能。選民通過手中的選票來與政治家或政客進行對話,“票決”成為對話的法律保障。二是被民眾選出來的代表(主要是議員)在議會裡對事關國計民生的立法或決策進行政治辯論時。這類辯論雖然帶有明顯的黨派色彩以及利益集團的訴求,但基本上是和平的理性的,同時也是兼顧民意的。當然在某些還沒有完全成熟的議會裡,議員們也會爆發互相之間辱罵的“語言暴力”以及動手動腳的“肢體暴力”,文明對話變得“不文明”。為了保証代議制民主對話的暢通性、穩定性與有效性,西方在制度安排、法律保障以及技術設計等方面不斷進行改革與完善。比如通過全民公決來突破“間接民主”的限制﹔通過民意測驗來及時與民眾溝通,調整政策﹔議員在國會辯論時享有充分的“司法豁免權”,可以暢所欲言,充分發表不同政見而不被追究責任,等等。

  1992年—1993年是雅典民主政治誕生2500 周年,西方學者、政治家舉行了一系列紀念性學術研討會,試圖為當代西方代議制民主政治找到歷史合法性。問題是,既然代議制民主與雅典民主沒有直接的淵源關系,那麼,為什麼西方現代政治家和學者要在近代西方代議制民主和古希臘原初的民主政治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似性和關聯性呢?這是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理論問題。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文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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