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斷給力的司法政策,撐起了保障民生和服務經濟的保護傘。今年2月19日和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連續發布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兩個司法文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民生保障,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等金融案件,依法遏制民間融資高利貸投機化傾向,為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這兩個文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司法政策的密集出台,充分表明最高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發揮司法政策在服務大局、保障民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上的重要作用。
司法政策:研究滯后於實踐
現代意義上的司法機關已經不僅僅是單純的辦案機關,同時也是司法政策的決策機關。現代司法的功能已經不僅僅表現為解決社會糾紛,同時也表現為制定和實施司法政策,通過制定和實施司法政策實現司法的社會控制目的。從一定意義上講,一國的最高法院其主要使命不是裁決具體的案件,而是制定和督促實施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曾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必須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諧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職責,善於從司法活動中發現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及時完善司法政策。筆者頗為欣賞首席大法官對“司法政策”的重視態度。實際上,“司法政策”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服務大局、指導工作的重要載體,研究制定和督促實施司法政策,也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
司法政策是司法領域與司法活動有關的公共政策,通常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為實現一定的司法目的而制定的司法策略和司法准則。司法政策具有鮮明的能動性、謙抑性、指導性、回應性、權威性和民主性。司法政策的表現方式主要是各種司法文件、司法解釋等。法律本身具有難以克服的非圓滿性,在法律適用的實踐檢驗下,法律文本往往凸顯形形色色的法律漏洞。法律適用必須解決填補法律漏洞的現實問題。作為指導法律適用的司法政策,往往對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填補作用。實際上,基層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大量援引司法文件、司法解釋等司法政策作為辦案依據。傳統意義上的“以法律為准繩”,可以更准確地理解為“以法律和司法政策為准繩”。依據司法政策填補法律漏洞是解決法律漏洞的司法路徑之一,前提是司法政策不能與現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沖突。司法政策本身是根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以及具體法律規定制定的,不能超越和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司法政策,都不具備合法性。
司法和政治在現實中從來都不是隔離的,而是相互影響的,司法審判無法超越基本的政治格局和社會秩序。司法和政治也不是互為一體的,司法具有相當的謙抑性、獨立性和專業性,司法要妥善處理與政治的關系,建立與政治互動的良性機制,讓司法更積極而理性地服務大局,更智慧地融入政治實踐。在我國,司法是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和手段。很多情況下黨和國家的政策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等形式將其轉化為司法政策,進而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和落實的。
與活躍的司法政策實踐相比,司法政策的研究可謂相當滯后,迄今國內法學界很少有學者關注司法政策的系統研究(僅是刑法學界有少數學者對刑事政策作刑法學上的專業研究),司法政策的系統研究成果屈指可數。研究司法政策,既能豐富司法政策的理論成果,也能為完善司法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機制開拓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能動司法:漸成司法機關共識
近年來,能動司法的理念成為司法機關的共識,各級司法機關也在大力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司法的能動性不僅僅體現在法官在個案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體現在司法政策在大局上具有能動的調控作用。如果說司法審判具有被動性,司法政策則具有鮮明的能動性,正是司法政策的能動性,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司法被動性帶來的機械、滯后等缺憾,以使司法活動更好地適應社會的變化。
司法政策具有積極回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變化、回應社會公眾不斷增加的司法需求的功能。司法機關要將黨的政策轉化為司法政策,要積極回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變化,就必須及時出台和實施司法政策,彌補司法的次生性、被動性和保守性。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的上述兩個文件既是指導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司法文件,同時也是兩項保障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司法政策。為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倡導能動司法理念,不斷出台和調整司法政策,引導司法機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司法機關准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如果我們認真研究自1980年代以來的兩高報告,就不難發現司法政策在兩高工作中一直擁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012年1月7日的《人民法院報》公布的《201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都是屬於適用法律和指導工作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這十大司法政策對當前法院審判工作具有相當實際的指導意義。
當然,司法政策在積極發揮能動性的同時,也要保持必要的克制。司法能動是有克制的能動,而不是無克制的盲動和沖動。能動性和謙抑性其實是一枚硬幣的兩個側面,是相輔相成的辨証關系。為了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司法必須保持必要的謙抑和克制,司法政策也必須保持必要作繭自縛式的謙抑和克制,通常隻涉及司法活動方面的政策,不宜對社會公共政策介入得過深過於頻繁。
政策制定:擴大公民有序參與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司法政策專業性強,司法政策的制定也要堅持群眾路線。建議在重大司法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適當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例如,可以征求專家意見,在媒體頒布司法政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等等。公民有序參與是實現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重要途徑,同理,擴大公民對司法政策的有序參與,也是司法領域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重要條件之一。在當今司法民主化潮流下,司法工作中如何將公民參與的力量導入司法政策執行的體系,以增強司法領域公共政策執行的有效性,是值得深入探討的現實課題。有必要進一步暢通公眾參與司法政策決策的渠道,健全公眾參與司法政策決策的程序,提高司法政策決策的透明度。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態勢良好,但經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矛盾和問題仍很突出,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經濟金融等領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潛在風險。同時,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矛盾多樣多發,醫療衛生、教育就業、婚姻家庭、食品藥品安全、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等民事糾紛繼續保持增長態勢,並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新形勢對司法工作尤其是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為迫切的要求。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尋求社會正義、解決社會紛爭的基本途徑,社會群眾對司法的期盼也日益強烈,與此同時,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也日趨突出。司法機關要善於正確把握經濟社會形勢的新發展,正確把握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的新期待,正確把握新時期社會矛盾發生、發展、化解的新特點,適時出台司法政策,積極運用兼容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司法政策,及時為司法審判工作指明方向和指導方法,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司法政策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上,有更大的作為。
一言以蔽之,司法機關要善於用司法政策撐起保障改善民生的保護傘,撐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護傘。
(作者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司法》雜志副總編)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