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劳动不能创造幸福”的批判,马克思提出了为实现人的本质而推翻资本主义、建立共产主义的“斗争幸福观”,认为只有在旧的生产方式彻底变革和旧的分工彻底消灭的前提下,“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
幸福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幸福获得途径的理论判断和实践方式。马克思将“人民的现实幸福”作为贯穿其幸福观的基本价值诉求,从而使幸福成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有机统一,并由此创设了“劳动创造幸福”的实践路径。
现实与人是马克思幸福观的起点和根基
德性主义的幸福观认为,幸福在于拥有德性。作为德性主义幸福观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将幸福视为一种德性的实现活动。他给幸福确定了一套层级分明的价值序列,每一种价值都配以相应的德目,幸福是对所有善事物的获得。功利主义幸福观则认为,幸福在于拥有快乐。作为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边沁和密尔都认为,幸福是快乐的获得与痛苦的免除,反之,不幸福是指痛苦的增加和快乐的丧失。不难看出,两种幸福观对幸福的理解分别侧重于精神层面与物质层面,体现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理性主义与感性主义的不同倾向。
较之德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马克思始终将“幸福”作为唯物史观视野中的一个关系范畴。“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在这里,马克思所提出的与“虚幻幸福”相对立的“现实幸福”不是抽象的个人幸福,而是处于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幸福。“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既不是可以固化的客观德目,也不是诉诸个人偏好的主观感受,而是人的现实的创造。由此,“现实”与“人”成为马克思的幸福观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根基。
一方面,幸福诚然是人的幸福,无法脱离个人的主观偏好而存在,但是,这种主观偏好并非先验的存在,而是由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历史经验等外在于个体的社会因素共同形塑的。因此,人们并非基于纯粹的主观偏好来设定幸福的价值次序,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幸福。另一方面,无论就个体还是整体而言,幸福都意味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共同增长,尤其是在财富创造过程中人的精神生活的充实和道德素质的提升。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幸福悖论”(即财富收入与幸福感在某临界点所呈现的负相关关系)问题的出现,也在提醒我们,对物质财富的过度关注和对精神财富的相对忽视,导致个体乃至整个社会在精神层面出现的焦虑、烦躁、空虚、不安,已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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