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统的社会发展观:从人的发展的三大形式到三大历史状态
《文集》摘选的“交换价值和社会交换关系的性质”和“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等片段,提出了人的发展的三大形式理论、劳动过程中主体对客体所有和占有关系发展的三大历史状态理论,这是马克思关于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马克思整体思想的理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交换价值和社会交换关系的性质”片段指出,在社会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作为生产主体的人的发展,第一大形式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这时,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人只是直接从自然界再生产自己。第二大形式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形成为特征的。这时,一方面,生产中人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已经解体;另一方面,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全面的依赖,构成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而这一联系的纽带就是普遍发展起来的产品交换关系,从而“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正是在这种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关系中,才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第三大形式是以自由个性发展为特征的。这一社会形式中的“自由个性”具有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是个人的全面发展;二是人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共同的社会财富。第三大形式的发展是以上述第二大形式的发展为基础的。
作为经济的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发展的三大社会形式理论,把第二大形式看作是“资产阶级社会”,它同这一社会形式之前存在的家长制、古代的或封建的制度是相对立的,同时也与第三大形式中的以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以联合起来的个人为特征的那种经济的社会形态相对立。在第二大形式中,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为独立于他们之外并与他们对立的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在物的形式上,交换价值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与人相对立。三大社会形式理论突出了对资产阶级社会条件下社会关系物化性质的论述。因此,在第二大形式中,“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
《文集》摘选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片段,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主要如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等做了考察,彰显了《手稿》对东方社会理解的理论意蕴,展示了马克思当时的“世界历史”的理论视阈。但是,对马克思整体思想来说,这一片段还对劳动过程中主体对客体所有和占有关系发展的三大历史状态理论做了阐述,三种历史状态理论是人的发展的三大形式理论的展开,是对马克思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理论的丰富。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片段提出,无论是亚细亚的,还是古典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二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之间的天然统一。这两个共同点构成《手稿》称作的“第一种历史状态”的基本特征。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以单个公社为实体的经济形式和国家职能特殊性质等三个方面,不仅概述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般性质,而且也反映了“第一种历史状态”的典型特征。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是“第一种历史状态”中典型的、保存得最长久的实现方式。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片段,把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称作“第一种历史状态”中的第一种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分别为第二种形式和第三种形式。这种按序数排列的说法并不表明它们是时间上相继的所有制形式。实际上,它们是三种存在于不同地域、出现在不同民族历史上的所有制形式。它们作为“第一种历史状态”的不同实现方式,都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基础的;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个人都是在与公社的一定关系中再生产自己的。它们作为“第一种历史状态”的三种具体形式,实际上构成劳动主体对客体的所有和占有关系从其“统一”走向“分离”过程的第一个历史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统一”必然解体,而这反过来又能促进人类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可是到后来,这个基础或前提本身就被扬弃,或者说成为对于不断前进的人群的发展来说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手稿》并没有按马克思恩格斯早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按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发展的序列展开论述,而是独辟蹊径,根据劳动主体对客体的所有和占有形式的变化,对前资本主义三种历史状态展开论述。“第一种历史状态”是指:“在这种状态中,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做是自己的东西,也就是说,他是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劳动、而生产的。在最好的情况下,他不仅是作为劳动者同土地发生关系,而且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同作为劳动主体的自身发生关系。”这种“最原始的形式”,都以劳动主体与客体之间在共同体基础上的“统一”关系为特征。“第二种历史状态”无论是作为“第一种历史状态”的“对立物”还是“补充物”,都预示着以原始共同体为基础的劳动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解体。这时,随着对工具及其他劳动资料所有和占有形式的出现,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土地、工具及其他劳动资料)已开始有一定程度的分离,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占有的可能是非劳动主体所有的财产;“第三种历史状态”指的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时,不仅劳动主体与土地、工具及其他劳动资料相分离,而且劳动主体与劳动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劳动主体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主体剩下的唯一的“财产”就是劳动能力本身。劳动能力成为商品,劳动主体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商品,与属于非劳动主体的生产条件(客体)相结合,就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必然形式。显然,劳动主体与客体分离的历史过程,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因为这一历史过程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所有和占有关系的演进,它并不单纯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合力作用造成的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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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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