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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韩大元

韩大元: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

——纪念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

  2012年11月28日10:45  

六、完善中国特色的宪法发展模式——代结语

82宪法的发展是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实现的,时代特征不断赋予宪法发展新的意义。回顾30年来的宪法治理历程,我们既感到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最高法所带来的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也感受到社会快速发展对宪法治理提出的新的要求。宪法发展需要处理好政治性与法律性、稳定性与适应性、本土性与国际性的关系,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宪法发展的关键是维护宪法的至上性与实效性,使宪法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活动的最高准则、根本准则与首要准则。落实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国家价值观,就要使宪法得到认真的实施。

今后一段时期,宪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继续凝聚社会共识,重建社会信任,“推进公共性,提升不同利益群体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需要增进公共权力部门与民众之间的相互信任”[23],重视宪法运行机制,回应社会发展。中国宪法的发展必然要立足中国、具有国际视野,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使命,运用宪法原理解释宪法现象,阐释现实事件或制度运行过程,探索宪法规范和制度的良性化途径。同时,宪法发展要将传统文化的价值与宪政的普遍性原理相结合,使中国的宪政建设成为关心人类发展命运、参与解决人类面临重大问题的制度与理念体系。未来的宪法发展,应当以宪法理念为本,以宪法意识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宪法治理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发展,维护并推进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

注释: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现行宪法颁布30年实施状况研究”(批准号:11YJA820021)的阶段性成果。

[1] 我们在一些学术著作和论文中经常看到一种表述,即“82宪法的制定”或者“制定了82宪法”。需要指出的是,“制定”和“修改”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权力形态。从价值与事实两个方面看,82宪法是“全面修改”的产物,并不是“制定” 的产物。

[2] [日]芦部信喜:《制宪权》,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3] 也有学者以变和不变的原理说明82宪法的性质是“第二次革命”,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宪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发展方向方面不变,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变。见龚育之:“宪法与改革”,“宪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文集”,法律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52页。

[4] 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

[5]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载《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页。

[6] 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9~70页。

[7] 82宪法草案的报告特别强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的意义,并为扩大“人的尊严”解释空间提供了基础。参见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以下。

[8]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9]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10] 参见王汉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文集》(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以下。

[11] 《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2~86页。

[12]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1993年3月14日),《附件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13] 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

[14] 参见韩大元、洪英、张宇飞:《中国社会变革与公务员法律意识——以公务员法律意识问卷调查的分析为中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5] 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29页。

[16] “朱素明诉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2005年9月8日。

[17] “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18] 参见韩大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载《法学》2008年第10期。

[19] 《习近平: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载“新华网” 2010年9月1日。

[20] 《人民日报》1992年12月5日社论。

[21] 在宪法实施中充分发挥宪法解释功能是执政党的一贯主张,如1992年12月4日乔石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很好地运用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但是,82宪法实施至今,作为宪法解释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履行这一职责,迄今还没有出现宪法解释的个案。

[22] 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127页。

[23] 李友海等:《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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