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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韩大元

韩大元: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

——纪念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

  2012年11月28日10:45  

五、宪法实施机制的完善与社会治理

(一)宪法实施与国家发展

经过30年的宪法实践,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宪法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关注宪法发展的未来,期待通过宪法实现并维护美好和谐的生活。我们需要让全社会认真对待宪法,让宪法中蕴涵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与共识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以宪法的力量建立、捍卫并发展社会共识。没有共识的社会是零散的、冷漠的、可怕的,也是没有前途的,而宪法实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

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宪法实施状况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二)在社会治理中凸显人的尊严和主体性

82宪法实施30年来的重要成就和经验是,人们对宪法的功能、意义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逐步形成立宪主义价值立场上的宪法理念。30年来的宪法发展表明,逐步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实现由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发展,其基础和方向都是围绕人的尊严和主体性而展开的。合理配置并有效约束国家公权力、切实维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宪法的理念集中体现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上,正确处理这一关系必然要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19]的权力观,逐步提升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凸现人权价值,使保障“以人为本”的立法、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扩大趋势。

(三)在社会治理中强化宪法运用者的宪法意识

通过30年来的宪法治理,社会各界对宪法的重要性毫无疑问已经取得了共识,对树立宪法权威也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民众的权利观念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护宪”意识不断提高,尝试通过宪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过,由于一些制度的不完善,具有宪法价值的事例未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实际上,对于民众的参与、表达等维权行为,应当站在宪法的高度认真对待,通过合宪的程序解决。通过宪法治理,既可以彰显宪法的权威和效力,又可以以此作为凝聚共识、维护根本价值观的基础和依据。

在82宪法实施之初,人们就提出了提高公职人员宪法意识的要求,要求解决“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错误行为。经过30年的宪法实施,宪法权威在逻辑上已经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看法。但客观来说,逻辑上的结论究竟是否与现实保持了一致还值得反思。未来的宪法发展,必然要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问题,改变以政策、具体办法或领导指示来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的倾向。在执行和遵守宪法方面,公职人员基本明确了两方面观念:一是人本观念,即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作出重要决策时必须考虑民众的权利诉求,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二是规则观念,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问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将观念进一步落实成自觉的行为,突出公权力行为的人本性与规范性,是未来宪法发展的重点领域,也将成为国家和社会长期发展、和谐发展的保障。

(三)在社会治理中实现依宪执政的制度化、法律化

30年来宪法发展史告诉我们,什么时候执政党确立了正确的政治路线,尊重宪法,那么宪政的实施就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什么时候执政党脱离了正确的政治路线,不重视宪法权威,其结果必然导致宪政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实现由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的升华,宪法是执政的目标、方向和根本保障,宪法是执政正当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执政的根本依据是宪法,这一点已经成为执政党和全社会的共识。未来的宪法发展要从落实依宪执政着手,理顺宪法与执政党活动的关系,认真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能否完整的体现宪法在执政活动中的支配地位,能否使“依宪执政”成为自觉行动,将决定着社会价值观的统一和执政基础的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执政党以“以人为本”为根本理念,维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体现在平等基础上实现自由的执政思路。在执政方式上,善于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将党的主张通过正当程序上升为法律。“共产党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20]。执政党与宪法实施的关系将得到进一步调整,推动党的执政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提高宪法的运用能力,坚持以宪法为基础进行决策的原则,使宪法原理与规则成为决策的基础,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四)在社会治理中推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实效化

随着社会的变革,宪法需要确立完善的适应社会变化的应变机制,灵活地运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强化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从宪政发展的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基本的途径之一。对于规范与现实生活的冲突,应当逐步实现从“修宪型”模式转向“解释型”模式,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功能[21]。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解释比宪法修改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宪法解释的程序,扩大宪法解释的运用范围,使宪法解释成为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基本形式。

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而宪法权威又关系到政治的安定、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命运。根据法治国家发展的实际,未来的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逐步完善宪法监督机构,强化宪法实施监督的实效性,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行为。82宪法修改颁行以来,一直有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监督机构的建议,如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在82宪法修改审议过程中,曾有诸多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1993年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也有代表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2]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有助于提高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改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然要健全宪法保障制度和宪法监督体制,明确宪法保障机构运作的原则、程序与职权。

(五)通过宪法实施维护社会长期繁荣稳定

未来几年,我国社会转型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社会诉求机制不畅造成社会协调断裂,社会建设相对滞后造成社会控制整合相对不力,社会关系紧张导致矛盾的突发,甚至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如何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如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社会和谐?最基本的途径是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多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顺畅的利益表达制度平台,形成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使“维稳”的思路从“保稳定”转变为“创稳定”。

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是一种正比例关系。从宪法层面来说,维护稳定的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基本方式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面对社会现实与宪法价值的冲突,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是,在通过法定途径做出调整之前,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否则会破坏既有的宪法秩序,损害宪法的权威,最终不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传统上形成的“国家——个人”的直接关系,应当依据宪法的宽容、尊严、自主理念适当做出调整,突出社会和个体的功能,建立“国家——社会——个人”的三维关系结构,扩大社会自治、公民自治的空间和方式。在宪法层面上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作用,强调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宪法发展要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文化,实现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到价值主义·民主主义宪法观的转变,体现宪法的规范效力,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与社会问题的宪法化,在宪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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