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法实施与社会治理的转型
82宪法既为社会治理提供基础,同时通过宪法规范不断调整社会治理的方式。在宪法与社会的互动中,通过实施宪法体现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怀,发挥宪法对执政行为的调整功能,使国家决策更好地体现宪法理念、宪法意识和宪法路径。
(一)宪法指导思想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
82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修改的。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9]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82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10]
在宪法文本中,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宪法实践和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是整个宪法文本的思想灵魂”。[11]82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发展要求,通过修宪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的指导思想体系,使宪法的发展与时俱进。经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宪法及时地丰富和发展指导思想体系,将执政党的基本路线与宪法规范相结合。1993年中共中央修宪建议提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基本路线,明确载入宪法”。“这样修改,表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比较集中、完善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12]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括为邓小平理论,1999年修改宪法,将这一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改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宪法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和丰富,体现了宪法自身的发展及其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通过把握宪法指导思想来理解宪法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宪法对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产生的重要影响,可称之为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第一阶段的标志。
(二)通过宪法实施确立国家价值观与人权文化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根本的内容,这些内容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宪法,树立宪法权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从1992年以后,随着宪法实施,国家价值观对社会治理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以建立人权文化为核心的文化建设进入新的转型。这可称之为社会治理模式的第二阶段。
在30年的社会治理中,我们努力坚持宪法的人性基础,尊重人的个性、尊严和权利,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生活中力求体现人文精神。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一些重要进展——“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运转,立法民主化、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的推进,以及权力制约和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直到“依法治国”写进宪法,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并列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与政治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提出,更是将宪法与社会发展在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这一最大共识下统一起来。无疑,宪法的逻辑与精神将越来越广泛地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82宪法颁行之初,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不过已经开始注意到“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同时,给予国营企业一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88年宪法修改,私营经济开始获得宪法地位。1993年宪法修改,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了对经济自由的确立和维护,实现市场主体的多元性和自由竞争,通过解放市场和生产力来解放人。在人身自由方面,以宪法为指导的一批法律的颁布,完善了人身自由的各项保障制度,包括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1996年的《行政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的《刑法》以及2000年的《立法法》等。特别是《立法法》首次确立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保留原则,“在理念层面上已经达到了现代人权保障的标准”[13]。
2004年“人权入宪”是这一阶段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依然将“人权”概念正式写入宪法,这表明了人权与宪法的特殊关系,以及国家价值观的变化。毫无疑问,“人权条款”确立为宪法原则后,它将成为评价一切公权力的一项重要尺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坚决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牢固确立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宪法观。保障人权,就必须完善和发展宪法实施机制,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法。
(三) 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转型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对宪法颁行20年来取得成就给予充分肯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04 年9 月15 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一表述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思想,将中国社会治理发展到新的阶段。这也表明,在社会治理方式的探讨中,中国共产党积极将法治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高度重视并要求充分发挥宪法的地位。不仅从政策和法律调整转向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同时从法律调整逐步转向宪法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这对于增进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标志着宪法调整下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进入第三阶段,即“依宪治国”的阶段。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断探索执政规律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强调,就是对宪法的强调,是对宪法实施的强调,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等所有公权力行为都必须依照宪法、符合宪法,认真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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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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