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是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亿万农民幸福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为新时代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确定了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分析哪些乡村需要振兴,这不但需要从外部可视的乡村空间分布,如与城市的距离以及乡村的经济水平观测,也需要从内部较难辨析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进行观察。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方案制定与实施路径具有积极的作用。
中国乡村社会历史变迁
在传统社会,我国多数地区(尤其是汉族聚居区)的乡村治理由地方乡绅与县一级政府机构合作完成。这意味着,当时的乡村社会组织是围绕乡村中具有重要力量和地位的乡绅建立的,乡绅与县衙存在着一种长期默认的授权与代理关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征粮纳税与剿匪保境两方面的合作。20世纪初,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社会设置的普遍引入与推广,我国一些地方的乡村治理把传统的乡绅作为乡村治理代理人的方式,从县级默认授权下延伸到镇一级。当然,多数偏远地区还是保留了与县政权机构的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深入各乡村,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也就建到了乡村层面。作为国家政权力量,党政机构的一些功能普遍在乡村延伸与设置,这在组织乡村生产、生活和对一些贫苦村民的帮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百废待兴的乡村经济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乡村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量不够多,质量也不够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央、各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的积极的培育行动,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由于内在动力不足,数量和质量上有待进一步提升。到目前为止,以海南省为例,一些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仍保持着原生态状态。而且,贫困的乡村或居住分散的村落,这种情况较显著。
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一般由当地有威望的年长者组成,他们填补了乡村基层政权难以完全覆盖的社会生活空间。例如,当有家庭陷入贫困且亲戚朋友无能为力时,这些有威望的年长者会动员乡村其他力量予以支持,从而使贫困家庭渡过难关。村民之间产生竞争、冲突,在诉诸法律之前,甚至在村正式组织出场之前,这些有威望的年长者们会出面,发挥庭前的调节器作用。他们并不一定掌握特殊的资源,但是,一般都受到本村大多数村民的认同,这也是其作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
虽然这种情况与过往存在的族群中族长等权威人士有一定的渊源,但如今,由有威望的年长者组成的乡村社会组织的继续存在,确实是对基层政权力量的补充。在一段时期之内,这种补充是传统的自发性社会组织和社会自组织在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尤其是贫困乡村的必要过渡。相比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由有威望的年长者组成的乡村社会组织是新型乡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需要将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比较成熟的乡村社会组织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资源发挥作用。因此,贫困乡村要积极建立促进乡村生产和生活的社会组织,尤其在资源稀缺的乡村构建能够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乡村社会组织。
贫困乡村社会组织的观察视角
近几年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政策文件,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因此,已经有一部分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增加,而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由于资源、内在动力等原因,有待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主要以后者为分析对象。
目前,学界一般用社会理论的国家与社会分析工具,以社会理论冲突论的分析视角,将乡村社会组织放在基层政权的层面考量。我国各地乡村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状况、村民之间的关系模式都不尽相同,因而,各地的乡村社会组织的类别、数量、形成背景、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这个分析工具与观察视角并没有充分重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差异。事实上,大城市群区域、城市郊区、发达省份等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并不具有同一性。
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具有依靠资源、组织资源的优势,而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由于地处偏远,缺少特殊资源可资利用。因而,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既可以成为政府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可能由于资源利用与政府主张的公平公正发生冲突。而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尤其是一些贫困乡村,缺少发达地区那些活跃而有力量的乡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这一点在海南贫困村的乡村社会组织调查中表现突出。当前,贫困乡村急需脱离政策“输血”。贫困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国家政权基层力量的发展,还需要发动其他社会力量的中国式社会治理,即组织新型的乡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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