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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乡融合”维护农村居民主体地位

周悦2018年05月16日08:35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原标题:以“城乡融合”维护农村居民主体地位

  近些年,“城乡融合”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但在实践层面上,一些地方关注的往往是城乡融合中“缩小城乡差别”的部分。事实上,乡村现代化不应当只关注实现可测量内容的融合,还应关注社会建设主体等多维度上的融合。对此,吉尔伯特·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中强调,现代化不等同于工业化,因为“工业化”的概括“缺乏农业过程的内涵”,实质上现代化过程中农业产量的增加和工业产量的增加具有同等的意义。因此,认识到城市发展和乡村发展在具体表现上存在差异,是实现城乡融合的前提。

  根据农村社会变迁的趋势和全面进行城乡融合的时代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城乡融合”设定为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总结归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七个方面,其中第一条即要求“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这里的“城乡融合”更为关注丰富的理论内涵,未停留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层面,而是强调要减少城乡对立,让城市与乡村共同发展建设、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最终真正实现城市与乡村发展的一体化。

  城乡融合的实现不仅能够改变城乡关系、促进乡村发展,而且能够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中“人”的作用,尤其是维护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的乡村发展良性循环。一方面,城乡融合的过程能够发掘乡村价值,从而吸引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激发其对自身主体性的自觉;另一方面,城乡融合给予乡村足够的发展空间,促使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其对乡村发展的主导权。城市和乡村共同发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可避免企业家、城市居民单向享用农村资源的发展,可实现乡村的优惠政策和资源、环境开发有农村居民充分参与的发展。

  参与乡村建设 维护自身权利

  城乡融合的前提是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对于当前形势而言,城乡融合能够提升农村和农村居民地位。单向的城市扶持乡村、城市兼并乡村不能被称为城乡融合。相比之下,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乡村发展过程,并具备在资本和市场进入农村之后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城乡融合。总而言之,城乡融合是打破城市与乡村对立状态并实现利益共享的过程。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乡村投资或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依凭信息不对称和农村居民缺位,将经济风险、环境风险等转移至乡村,导致农村居民处于弱势地位,损害了其利益。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有6.74亿农村居民,占总人口数量的50.32%。此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87亿。农村人口对社会发展的总体贡献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强调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是从他们的需求出发,也是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激励并确保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城乡融合中的共生、共享主题,鼓励农村居民意识到自己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从而维护乡村发展利益,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能够给予农业和农村发展契机,并为农村居民的教育、职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得他们具备主导乡村振兴的实力。改善农村居民个人收入和家庭生活条件,同时促使他们在乡村发展的具体过程中获得参与和表达意见的途径,可推进乡村和城市的制度公平、福利共享。农村居民的弱势地位主要是经济地位造成的,也是城乡差异造成的,他们既没有收入上的优势,也没有掌握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所以,城乡融合为乡村发展拓展了道路,为农民提升职业技术、获得教育资源、维护自身权利创造了平台,从而全面提升农村居民地位。农村居民意识到他们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具有实质性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责编: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