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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2】

刘超2016年01月21日15:19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原标题: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

法律规制有待改进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规制矿产资源开发的农村环境影响时尚存在着以下缺陷。

第一,重视开发实力而轻视环保资质。虽然现行《矿产资源法》第26条、31条和32条规定了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时要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安全措施,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环境保护,但是,并未有对生态环境风险预防技术、设备和义务的具体要求,这使得现实中矿山企业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过程监管。

第二,低估资源价值且忽视环境价值。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补偿费率仅为1%,远低于其他国家10%以上的资源补偿费率,而且现行制度资源补偿费忽视环境价值,无法促使矿山企业将环境恢复和复垦成本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导致矿产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第三,补偿可见损害而遮蔽农村环境生态效益损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农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不予补偿,忽视与遮蔽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基于“四荒”土地获得经济收益尤其是生态收益的机会,不利于农村生态资源环境保护。

(责编:李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