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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倪梁康

倪梁康:心理现象的“内感知”与“内观察”

  2012年11月28日13:51  

引论

哲学爱好者中很少有人看到以心理学家著称的弗兰茨·布伦塔诺对二十世纪哲学的巨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这种影响如今大都是以潜隐的方式在起作用了。在上一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于思想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心理学,就像今天在世纪之交的显赫学科是社会学或语言学一样。布伦塔诺首先被看作是心理学家、而且是学院心理学家,因而心理学的式微或许是阻碍他的学说思想发生社会影响的一个因素。但布伦塔诺的心理学定位看起来并没有妨碍他成为二十世纪哲学的“教导者”:在他的学生名单中不仅可以列上诸如施通普夫、马尔悌、迈农、胡塞尔、特瓦尔多夫斯基这样的名字——他们都可以说是以布伦塔诺的思想为出发点,甚至还可以算上弗洛伊德等等。不仅如此,布伦塔诺生前发表的少量著述也发挥着持续的效应,例如他早期的博士论文《论亚里士多德以来存在者的多重含义》(1862年)便对海德格尔的哲学生涯发挥过根本的影响,成为他“钻研哲学的拐杖” 。再如他的代表作《出自经验立场的心理学》(1874年)已经被证明是划时代的文献,它影响了以后几十年的心理学和认识论研究。而他的《论道德认识的起源》(1889年)则在价值-伦理的领域开辟了一个新的方向,因而在胡塞尔、舍勒、尼古拉·哈特曼等人的主要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它留下明显的思想痕迹。除此之外,布伦塔诺还是极为出色的古代哲学史家和中世纪哲学史家,也是亚里士多德研究专家,更是一个新的哲学-心理学领域的开拓者。最后还可以指出的是,布伦塔诺的经验主义实在论观点还使他成为现代语言分析哲学的一位重要先驱人物。

当然,布伦塔诺对二十世纪哲学的最主要影响是通过胡塞尔来完成的。这种影响首先是指在研究风格上的影响:它不仅决定了胡塞尔日后的哲学研究方向,而且也坚定了胡塞尔对哲学本身是一种严格的科学的信念。 而在研究内容和方向上,如上所述,布伦塔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纵使撇开他的所有其他功绩不论,今天人们已经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布伦塔诺以及他的意向性理论,二十世纪的现象学运动将会如何展开。胡塞尔本人曾一再说:“如果没有布伦塔诺,我就不会写出任何哲学文字。”

1.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

在现象学的突破性著作《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沿用了布伦塔诺和狄尔泰的术语而将他的现象学也称作“描述心理学”(deskriptive Psychologie) 。他尤其是对布伦塔诺所做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划分评价很高。他甚至认为,“在描述心理学的类别划分中,没有什么比布伦塔诺在‘心理现象’的标题下所做的、并且被他用来进行著名的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之划分的分类更为奇特,并且在哲学方面更有意义的分类了。”

这样一种分类与当时引起诸多关注的科学分类问题显然有直接的联系。在十九世纪自然科学急速发展的压力下,精神科学(或曰人文-社会科学)纷纷开始考虑自身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布伦塔诺对心理-物理现象的划分也与这种考虑有关。他认为,“我们的整个现象世界分为两大类,即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 前者是指“作为外感知对象的物理现象”,后者则是指“伴随其显现的感觉的心理现象”(《心理学》I,117)。在他看来,心理科学所讨论的是心理现象,自然科学所研究的是物理现象。根据这种立论,他把自己所从事的科学称作“关于心理现象的科学”。

布伦塔诺的“现象”概念并不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来自康德哲学,因为他坚定地反对一切类型的现象主义,无论是康德的现象主义,还是贝克莱或马赫的现象主义,即反对那种将经验对象看作是某个事物的显现(现象)的做法。布伦塔诺的“现象”概念更多是受英国和法国心理学的影响,尤其是受孔德的心理学的影响。这是布伦塔诺研究专家克劳斯(O. Kraus)的分析结果。他的这个分析立足于布伦塔诺于1896年的一个论述:“奥古斯特·孔德与实证哲学”。布伦塔诺在这里明确地指出:“在‘现象’这个表述上,我们不能像理解康德那样去理解孔德。如果我们把孔德的'phénomene'想象为一个康德的'jainomenon'(现象),一个在其身后以无法接近的方式隐蔽着nooumenon(本体)、隐蔽着物自体的现象,那我们就错了。” 布伦塔诺其所以运用“现象”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他看来,世界由事实组成,而所有的“事实”(这也是一个与孔德的“事实”(faits)相关的概念)都可以说是“现象的”(ph?nomenal),亦即对我显现出来的,或者说,“意向的”(intentional),即为我所意指的。

我们先以“心理现象”为例。布伦塔诺解释说,“我们对心理现象的定义是:它们在自身中意向地包含着一个对象”(《心理学》I,125)。据此,心理现象在布伦塔诺看来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象为基础。这里的“表象”不能被理解为“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的行为本身”(《心理学》I,111)。它们自身含有意向对象的“内存在”(Inexistenz)。布伦塔诺也将心理现象的这个特征称之为“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向一个客体的朝向”或“内在的对象性”(《心理学》I,111)等等。于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布伦塔诺以后也把心理现象称作“心理活动(T?tigkeit)” ,因为布伦塔诺的所谓“心理现象”,实际上与以后胡塞尔所说的“意识的意向内容”或“意向体验” 是基本一致的,更确切地说,它们与胡塞尔的“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以及建立在这些行为之上的行为相一致。它们是指表象、判断、认识、爱、恨、喜悦、悲伤等等这样一些心理活动。更一般地说,所有本身不是表象,又不以表象为基础的现象,都属于物理现象之列。

此外,布伦塔诺所确定的“心理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除了意向实存之外,它们还具有现实的实存。这意味着,它们不仅可以在现象中被再现出来——也就是说,它们是意向的;而且它们也可以在内感知中被现实地把握到——也就是说,它们是现实的。 这就使它们有可能在另一个意义上区别于“物理现象”,因为后者只能“意向地”或“现象地”实存(《心理学》I,129)。这里的“物理现象”,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颜色、声音、气味、温暖等等实在的质性。这些质性在他看来并不具有现实的实存。它们本身不是表象,也不以表象为基础,而是往往作为内容被包含在表象之中。很显然,它们非常接近于以后胡塞尔所说的“感觉材料”或“意识的实项内容”。

这样,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划分便得以完成。布伦塔诺在后期的文字中也将它们称作一个“心理活动”与一个“在感性空间中出现的物理现象”的区别 。它们两者的一个基本差异在于,“认识、喜悦、欲望〔心理现象〕是现实地存有的;颜色、声音、温暖〔物理现象〕则只是现象地和意向地存有。”(《心理学》I,129)他举例论证说,“当我们听到一个舒适柔和的声音或一个尖厉的声音、一个和谐之音或一个不谐之音时,没有人会想去把声音等同于伴随着它的快感或痛感。但即使当切割、灼热或搔痒引起了一种痛感或快感时,我们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将一个作为外感知对象的物理现象与一个伴随它的显现的感觉的心理现象区分开来,尽管肤浅的观察者在这里会趋向于混同。”

总的说来,布伦塔诺在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各自特征的比较中主要指出了这样一些基本差异:1)心理现象或者是表象本身,或者以表象为其基础,而物理现象则意味着所有那些不在此列的现象;2)物理现象至少大部分具有广延性,而心理现象则根本不具备广延性的特征;3)心理现象可以真正地被感知到,因此具有直接的明见性,对物理现象的觉知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感知;4)被感知到的心理现象虽然是杂多的,但对感知者来说却始终显现为是统一的,而物理现象的显现却并不以此方式进行;5)心理现象可以既是“现象的”或“意向的”,也是“现实的”,而物理现象则只能是“现象的”或“意向的”。

最后,除了以上几个区别以外,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有别于物理现象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心理现象自身具有“意向的”或“心智的(mental)的内实存”,而物理现象不具有这种“内实存”,甚至不具有任何类型的“实存”。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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