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项目查询   专家查询   网站地图   重大项目要览   管理规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学者专栏>>倪梁康

倪梁康:心理现象的“内感知”与“内观察”

  2012年11月28日13:51  

2.“意向”概念的基本涵义:意识与对象的关系

这里已经涉及到布伦塔诺哲学中的“意向”概念。这个概念以后通过胡塞尔现象学的极力宏扬而成为本世纪哲学最具影响力的一个专业术语。

“意向的”一词在布伦塔诺的时代曾受到误解,被看作是与“意图”(Absicht)相同的概念,以致于布伦塔诺曾自认“或许不用这个概念会更好些”(《心理学》II,8,注2)。而在今天的哲学和社会学讨论中,布伦塔诺的这个术语已经通过对“意向性”(Intentionalit?t)这个较为抽象概念的使用 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澄清,尽管人们在日常用语中还继续在“意图”的意义上使用“意向”(Intention)。 在前面的引文中已经可以看到,布伦塔诺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象的”一词等同于“意向的”。因此无论是心理现象还是物理现象,都可以说是现象的,因而也都是意向的。这里的所谓“意向的”,无非是指显现出来的。从表象、判断、感情这些心理现象,到声音、气味、颜色这些物理现象,无一不是以某种方式显现着的。这个意义上的“意向”代表了布伦塔诺术语中的广义的“意向”概念。

但真正得以流传下来并影响了整个现象学运动的“意向”概念是在布伦塔诺那里可以找到的狭义上的“意向”概念。

如前所述,布伦塔诺把“意向的内实存”看作是心理现象的最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对他来说就意味着“对一个作为客体的某物的关系”(《心理学》I,137)。据此,狭义上的“意向的”也就大致相当于“客体的”概念。这个理解与布伦塔诺本人所从事的中世纪哲学史研究有关:他是从经院哲学家那里接受了“意向的”概念。布伦塔诺曾解释说,“经院哲学家们更多地不是使用‘意向的’,而是使用‘客体的’(objektiv)概念。实际上这里所关涉的是对心理活动者而言的客体,并且是这样一种客体,它在他的意识中是当下的,既可以作为单纯被思想的,也可以是作为被欲求的、被乞求的,或诸如此类的东西。我之所以偏好‘意向的’这个表述,是因为我觉得,若是将被思维的东西称之为被思维的‘客观存在的’,那么产生误解的危险会大得多,现代人通常用它来指称真实的存在者,以对立于‘单纯主观的显现’。”(《心理学》II,8,注2)这里可以看出,布伦塔诺所确定的这个意义上的“意向”,确切地说就是指含有客体的、指向客体的或与客体有关的,根据布伦塔诺的分析,这种特征只有表象行为以及所有那些以表象为基础的行为才会具有。由于物理现象只与对感性材料的感觉有关,因此还不属于表象的范畴——否则它就属于心理现象了——,因而它们不具有对客体的指向,也就不是“意向的”。这意味着,狭义上的、亦即真正意义上的“意向的”现象,就只有心理现象了。

概括地说,在布伦塔诺的术语中,所有类型的现象都在广义上是意向的:显现出来的,但只有心理现象才在狭义上是意向的:指向客体的。

在心理现象的范围内,布伦塔诺将它们的意向性分为三类: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它们都具有“意向的内存在方式”(《心理学》II,8-9,注2),也就是说,“心理现象与所有物理现象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在心理现象之中寓居着某种对象性的东西”(《心理学》II,32)。因此布伦塔诺可以声言,“没有一个心理现象不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心理学》I,143),而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布伦塔诺所说的意向性是指心理现象所独有的基本特征。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三分所依据的是亚里士多德对心理行为的两分:最宽泛意义上的“思维”(nouz)与“欲求”(orexiz)。前者是指较高层次的理智行为,如抽象、普遍判断和科学推论的构成,但也包括感知和想象、回忆与期待等等这类较低的意识活动(《心理学》II,8)。这个意义上的“思维”与布伦塔诺所划分的“表象”与“判断”的心理现象种类相符。 而后者,即“欲求”,则意味着所有的感情、本能等等行为,或者更简单地说,所有那些不属于第一类“思维”活动的心理现象。

布伦塔诺在其哲学史的考察中指出,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划分在中世纪哲学中、甚至一直到近代哲学中还始终具有影响力(参阅:《心理学》II,9-20)。例如欧陆的沃尔夫哲学将心灵能力区分为较高的认识能力和较低的欲求能力;英国休谟等人的哲学中则带有智慧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分。只是自康德哲学之后,人的心灵能力才越来越普遍地被现代人 划分为三,因为康德在其心理学中将所有的心灵能力区分为认识、感情和意愿三个基本种类,或用洛采(H. Lotze)的话来说:“三个原能力(Urverm?gen)” 。

布伦塔诺本人也将所有心理现象分为三类:表象、判断、感情。但他的这个划分地在两个方面有别于自康德以来的心理学对象分类:其一,布伦塔诺把康德主义心理学中第一个种类亦即认识一分为二;其二,他把康德主义心理学中第二、三个种类亦即感情和意愿合二为一。对这两个变更,布伦塔诺在《出自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中分别以一章的篇幅加以说明。

然而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之关键并不在于:究竟哪一种分类更为合理?是亚里士多德的还是康德的?抑或是布伦塔诺的?实际上,使布伦塔诺有别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心理现象分类的亮点并不在于他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分类可能性,因为心理现象的各种分类可能在哲学史上已经比比皆是;而是在于布伦塔诺依据了一个新的分类标准:对意向性的把握。确切地说,布伦塔诺认为,所有心理现象,即所有具有意向性、与客体发生关系的现象,它们其所以能够被分为三个类型,乃是因为心理现象的意向性可以分为三类,换言之,意识对同一个对象的指向可以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方式。

布伦塔诺所说的第一类心理现象“表象”,是指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即是说,每当有某物、某个对象或客体显现给我们时,我们便可以谈及“表象”。布伦塔诺将它看作是所有意向性中的最具奠基性的意向性,因为“心灵活动以某种方式所涉及的东西不可能是没有得到表象的”(《心理学》II,34)。而属第二类的心理现象“判断”则构成关于一个对象的完全不同的意识方式,它是对一个已有对象的肯定或否定、认之为真或认之为假。例如,“上帝”是一个表象的客体,而“上帝在”或“上帝不在”虽然关系到同一个客体,但却已经是不同判断的内容了,这里包含着肯定和否定的因素,而在表象中则缺少这些。最后,第三类心理现象“感情活动、兴趣、爱或恨”则涉及到所有那些不属于表象与判断的心理现象,它们构成另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意向性。布伦塔诺曾概括地将这个种类的意向性表述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一个对象在这里被爱或被恨,被认之为好或认之为坏。(《心理学》II,35-36)与判断相同,感情活动也奠基于表象之中,所以“被判断的东西无一不是已被表象的”,“被欲求的东西无一不是已被表象的”(《心理学》II,38)。实际上,表象在这里是理解意向性的关键。

但我们在这里必须将布伦塔诺的分类说明撇开不论,而去着重关注一个与我们这里的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论点:布伦塔诺认为,对不同意向性的区分能力是建立在“内感知”的基础上。用他的话来说,“显然,内经验是有权对关于意向关系的相同与不同之争论做出判断的法官。”(《心理学》II,36)这里所说的“内经验”是与布伦塔诺在其他地方所说的“内感知”或“内意识”是基本相应的。 这正是我们这里的整个研究的主要着眼点。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点击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