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感知”的问题
在上面的布伦塔诺引文中已经涉及到、并且在下面的讨论中还会进一步关系到布伦塔诺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划分上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心理现象意味着在内感知中被表象的并明见地被承认的现象;而物理现象则只能作为外感知的内容或对象出现。简言之,心理现象是内感知的对象,物理现象是外感知的对象。
在展开对内感知以及内观察的分析之前有必要指出,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物理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内感知-外感知划分虽然具有启发性,但却并不是没有争议的。即使是对它大加赞赏的胡塞尔也认为,这种划分具有多义性并“给人造成迷惑”,它“至少在现象学上还有待论证” 。而克劳斯甚至认为,“这些表述引发了许多误解,毫无疑问,如果布伦塔诺避免使用这些表述会更好些。”
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这两对术语会引发如此多的争论?而且正是通过争论,许多以往没有显露出来的问题才获得了一定的澄清。
“内感知”与“外感知”这对概念在布伦塔诺的哲学和心理学中是一对在认识论上极为中心的概念。如前所述,他用这对概念来分别定义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感知。但严格地说,布伦塔诺并没有将“内感知-外感知”的划分坚持到底。他最终得出一个有悖的结论,这个结论可能是他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划分无法得到清晰的坚持,并引发后人诸多误解的主要原因。布伦塔诺的结论是:外感知“严格地说不是感知”,因为外在地被感知的现象“即便是通过间接论证的途径也无法表明自身是真实而现实的”(《心理学》I,128)。
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物理现象不是通过感知而显现,并且不具有直接的明见性,那么它们的显现应当属于那一类型呢?布伦塔诺在这个问题上有些犹疑不定。从物理现象的特征来看,它们作为感觉材料应当构成表象行为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物理现象,心理现象似乎是不可能的。一个没有任何感觉材料的客体也就意味着一个没有被意识到的客体。就此而论,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之间并不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可以说是一种奠基的关系。布伦塔诺本人也曾表露过这方面的趋向。他在《出自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中曾把一个统一的心理现象总体划分为三个层次或三个部分:听、看、闻等等这类感觉行为(Empfindungsakt)、与它们同时进行的意愿、感情、思考等等行为,以及对所有这两种行为的内感知行为。(《心理学》I,137)
布伦塔诺的这个分析本身并没有可以指责之处,但它显然会导致对他自己的心理现象-物理现象之划分的质疑。这主要是因为,这里的“感觉行为”完全可以被等同于物理现象:颜色、声音、气味、温暖虽然被称作“感觉”(Empfindung),但它们与布伦塔诺所说的“感觉行为”(Empfindungsakt)实际上别无二致:感觉和感觉行为只是关于感性材料或感觉材料的不同说法。这样一来,物理现象便成了心理现象的一部分,而所谓“外感知”的说法当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至于“内感知”,它在布伦塔诺看来是“直接明见的”,也是“惟一可能的感知”,并且构成我们心理学和自然科学认识的“第一性的和不可或缺的源泉” 。对这个感知的基本性质,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在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布伦塔诺对“内感知”与“内观察”之间的根本区分。
来源: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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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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