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时代向解释时代转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大规模的国家立法不再是建构法律体系的最重要方式,中国社会已从“立法时代”向“解释时代”转型。相对于频繁的法律修改,发展法律解释更加具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当前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
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过修改的方式完善已有法律。比如,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
二是通过解释的方式完善已有法律。修改法律固然具有方便、便利、快捷的特点,但频繁修改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制的权威。相比较而言,法律解释是完善法律的一种更为重要的途径。
与法律解释相对应的是宪法解释。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特殊而又关键的时期,宪法解释对于宪法实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有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建立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规范的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宪法解释的活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该法可使宪法解释的各个环节具体化,使宪法解释有法可依,保证宪法解释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尽管学界对我国宪政体制下能否启动宪法解释有不同看法,但在建立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并重的宪法运行机制问题上,宪法学界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经过近几年的宪法解释理论研究,理论上已经初步建立了宪法解释的基本范畴、方法论体系,可以为宪法解释的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形成”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标志着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但这里讲的“形成”是开放性、综合性与动态意义上的概念,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也就是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结果,只是法治发展新阶段的开始,或者说仅仅是开始。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尊重宪法开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但总体上看,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违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宪法实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扰我国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公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立法基础的宪法本身缺乏权威性,公众对法律的期待与信仰随之受到损害,无法保证法制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立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宪法的作用,建立多元而灵活的法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功能。其次,从健全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入手,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次,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的程序,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制度资源,维护宪法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最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宪法实施有着内在的联系。
现行宪法实施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实效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为了使形成后的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的统一性,必须强化宪法保障功能,使违宪审查成为专业性、经常性的活动,切实解决违宪现象。因此,着眼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发展,特别是从提高立法质量的高度,在全国人大制度下成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具有客观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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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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