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平衡立法的三个维度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切实解决立法中不平衡的问题。这种不平衡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质与量的不平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大家的基本共识。通常意义上说,立法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质,一个是量。从量上看,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法律,这些法律足够形成一定的体系。从质上看,保证立法质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把两者关系处理好,不能为强调民主性而牺牲科学性。
公民参与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扩大公民参与,首先是贯彻立法程序公开的原则,立法机关的审议过程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和参与立法过程,提出意见,新闻媒体也应该客观全面地报道立法过程。
扩大公民参与的第二个方面是公开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对民主的立法机关而言,信息资料的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同时这种开放也增强了立法机关工作的实效性。公开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能够使审议过程透明化。对公民而言,通过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不仅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立法、了解立法,使他们真正感受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更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使人民群众自觉守法。从学术研究的意义上说,公开立法文献,有助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避免产生这样那样的误解。
立法本质上是利益的博弈与分配,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也要处理好部门立法、专业立法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立法要想完全摆脱部门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对待和处理部门利益,将部门利益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转化为共识,使部门利益获得不同主体的普遍认同,使立法中反映和体现出的利益具有多元化。实践中,有的地方实行立法招标制度,有的地方实行立法回避制度,还有的地方组建立法专家库,让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甚至请他们提出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草案建议稿。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改变了过去部门立法的主体单一、渠道单一的状况。
为了确实保证公众的立法参与,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预告制度。实施立法预告有助于有针对性地加强特定领域的立法,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协调。今后,我们应该在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立法预告制度。立法预告是对立法规划的深化和发展,通过立法预告,将立法理由、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事先作出较为详尽的说明,使公众能对立法的基本情况有事先的认识和把握,对立法的必要性产生认同,引导他们在预告期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次是内容的不平衡。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很不平衡。根据2011年10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截至2011年8月底,各部门法律中以行政法最多,79部,占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经济法,有60部,而社会法较少,只有18件。
根据立法体现的内容,可以大致划分为经济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会性立法等不同类型。多年来,经济性立法居绝对主导的地位,占据国家立法半壁江山。与此相对,文化建设立法和社会建设立法数量相对较少,二者总和才仅仅占据了整个法律体系的15%左右。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观,要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积极发挥宪法的协调功能,使原来偏重经济立法转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立法并重的格局。
从人权保障原则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关注权利,关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会和政治领域立法的力度。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贫富分化、“三农”问题、下岗失业、劳资冲突、教育乱收费、看病难与看病贵、食品及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系列“社会病”开始显现,社会立法的缺失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瓶颈。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等多部重要社会法相继出台,显示出立法机关已切实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补平这一短板的进程尚待持续。
政治性立法虽然数量不少,但仍然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何合理地解决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冲突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政治参与途径的多元化与政治利益冲突的加剧,客观上推进政治生活的法律化。
目前,调整政治利益冲突的法律体系仍然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需要以理性、开放与宽容的姿态合理确定政治性立法的功能与体系,以加快立法、修改法律的工作。
特别是需要尽快改变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调整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模式,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要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减少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事先预防法律冲突给公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所带来的侵害。
最后是东西部立法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国家法制的发展应当是整体的,但我国目前存在着只建设“东部或者城市的法制”的倾向。应该进一步从法制统一的战略角度重新考虑西部立法的发展问题。在立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西部立法与东部立法的平衡发展问题,考虑西部的实际情况,对立法内容与实施情况作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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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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