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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信春鹰

信春鹰:见证国家法制化前行之路 

  2012年11月27日13:36  来源:法制日报

亲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规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首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社会治理不是没有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一般不表现为法律形式。在严格行政化管理的社会格局中,每一个人都有“单位”,每个人的社会身份都具有“公家”的印记,如“社员”、“工人”等等。个人是大的行政格局中的小棋子,是管理客体,现在我们常使用的权利概念在那个时代是不存在的。行政命令的渠道如此畅通,毛主席的一个讲话不隔夜就可以传达到全国城乡,并具备不可置疑的效力。改革开放后,国外的学者开始研究中国社会治理规则,有些问题让他们大惑不解。例如,一个十亿多人口的国家如何可以不靠法律而得以维持秩序?没有民法,经济活动靠什么调整?没有刑法、刑诉法,犯罪和刑罚这样基本的问题怎么解决?有些华裔学者著书立说,称中国是靠孔夫子的“礼治”治理,我看了不禁哑然失笑,心想孔夫子早已被批得体无完肤了。

1984年我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莱法学院作访问学者。那里有一门课是中国法。美国人如何教中国法,教什么内容,令我好奇。听了才知道,教授讲的是荷兰人高罗佩写的《狄公案》。显然,他把小说故事当作法律制度。课后我找教授理论,我说,“这不是中国法,您这样讲会给学生误导。”教授耸耸肩,“你告诉我什么是中国法?给我拿一个中国法来让我讲。”一句话让我愣在那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没有几部法律,更谈不上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学校的教授交往,他们送我一大本《法律汇编》,我却只能回之以一本《新华字典》。

2006年我应邀再次回到伯克莱大学,带去的礼物是我国全套的英文法律汇编,几大箱子。当年的那位教授已经是法学院执行院长,二十年后,我们共同回忆过去,感慨不已。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速度和成就衷心赞叹。在学院为我组织的报告会上,我向他们介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特别是法律体系建设的情况。我的体会是,现代世界,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仅仅要依靠经济繁荣富强,还要依靠健全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前者给我们实力,后者让我们获得尊重。另外,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的主体,国内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也是国家国际地位的基础。

2003年,我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从学术研究机构转到立法机关工作,从学者转为一名立法者。尽管有三十多年法律研究的背景,这个工作转换对我来说仍然是挑战。学者和立法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方式完全不同。学者的特点是求异,要提问题,要追问。有人说学者的本质是怀疑或者批判。学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声,个人色彩更重。而作为一个立法者,你不仅需要提出问题、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为了使法律成为最大社会公约数,每一个立法参与者都必须约束个人主张,学会妥协,以求得制度平衡。

我在立法机关工作十年,参与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重大意义,感受颇深。

首先,法律体系是制度的载体。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状况,反映着这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状况。有人感到法律体系是一个抽象的东西,不容易把它和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实际上,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确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都是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标;其次,法律体系是社会政治价值观的载体。法律反映社会政治价值观,是指法律通过履行自身职能可以保护和促进国家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法律体系的性质和内容由产生法律体系的国家制度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所决定,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国家的政治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结构化体现,也体现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化安排;第三,法律体系保障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可能分别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层级的法律之中。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要求可以保证法的原则、目的与价值的一致性,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第四,法律体系是一个指标系统。在比较法层面,通过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对本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的比较,可以发现制度建设的“短板”。从各个法律部门发展的不平衡看制度和现实的不平衡,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适应社会全面进步的需求。

(责编:张湘忆(实习)、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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