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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 (2)

张希坡  2011年10月11日13:49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开辟了中华法系的新纪元

  这是一个带有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大家知道,被世界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自战国至清朝,延续两千多年,在中国和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和深远社会影响。但是,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国内资本主义的缓慢发展,中国的社会性质逐渐由封建社会演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固有的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中华法系,因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关系的急剧变化,也随之逐渐停滞或解体。

  那么,在固有的中华法系解体之后,作为五千年文明大国的中华民族,在近代伟大革命变革的新时代里,还能否创造出新型的中华法系呢?历史的回答是肯定的。实际情况是,这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已在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中悄悄地诞生了八十多年,那就是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法系的初级阶段——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

  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自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后,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代了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在革命根据地里,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已发生根本的变革。其社会性质已不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发展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性质的根本变化,必然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的上层建筑。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里,已不可能建立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而必须创建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伟大的变革,正是适应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

  当然,任何法律体系或法系(法统)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皆有个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即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类型法律制度的初级阶段,也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雏形阶段。在这里,之所以提出社会主义中华法系这一命题,并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理论推断,而是根据多年来研究革命根据地的大量法律文献,而悟出这一结论。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型的法律体系。比如在宪政方面,制定了各个历史时期的人民大宪章,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直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同时,在“国体”和“政体”方面,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革命根据地的政权性质,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史上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括起来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范围内,具有不同内容和表达形式。例如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产生了执行政权职能的各种工农革命组织,其组织成分各自有所侧重。“省港罢工委员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临时性的“工人政府”。“农民协会”是革命初期的基层农民政权。“上海市民政府”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联合上海各个社会团体、各阶层人民的临时城市政权。以后根据政治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发展到苏维埃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专政”,到解放战争时期,正式定名为“人民民主专政”。

  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运动中,产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次最初的探索尝试——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代表大会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创建的上海市民代表大会。他们一经产生,都成为当时当地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机关的职权,制定了革命的政纲和规约条令。上述这三次尝试,是在中国革命的土壤里应运而生的(即土生土长的)。这里所谓的“运”,就是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义革命运动(包括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妇女运动、青年运动、士兵运动,以及革命统一战线的国民会议运动)。到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采取了变通的组织形式,即“参议会”制度,实行“三三制”的原则,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毛泽东同志总结了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②后来在《论联合政府》中,他又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种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③

  到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总结了华北解放区普选建政的经验,决定采取区、乡“人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形式。最后到了1954年正式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将这一经过长期考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写入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总结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时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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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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