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化融入促进社会融入
刘 忱
由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是农民工工作由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向文化领域的延伸和扩展,表明党和政府不仅关心、关怀农民工的工资、劳动、社会保障等需求,同样也关心、关怀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3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非常重视,全社会关心、关怀农民工的气氛日渐形成。但中国的农民工问题非一日形成,也非一日可根治。农民工的文化精神困境问题,自有农民工之日始,就一直存在,直到第二代农民工即“新生代农民工”出现,这个困境更加凸显。如今,到了认真解决这个文化困境的时候了。
彻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消灭农民工的身份和制度壁垒,让农民工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这个过程是双向互动的: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提供制度、政策等保障措施,提供公共服务,帮助农民工顺利地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农民工也要自强自立,创造条件自觉融入城市社会。这个过程中的文化因素十分重要。笔者近年来一直在农民工当中进行实地调研,发现不少以文化融入方式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经验,切身体会到了文化的力量不仅在于搭建一个表达的平台,而且能够扩大交往,能够在全社会凝聚成合力,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幸福、和谐。政府要发挥引领和服务作用,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各项文化工作,促进文化融入和社会融入。
首先,引领文化创造以促进农民工提高素质,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对农民工提供看书、看电影、培训的服务只是初级的文化服务,还应该关照高层次的需求,即帮助农民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使他们不但享受文化成果,而且主动参与和创造成果。因为参与文化创造能够使人获得自我肯定和精神提升,能够找到尊严感、认同感、归属感和精神愉悦。精神创造是人的基本需求和愿望,在很多时候,它带给人的满足要远大于经济收益带来的满足。
自上世纪打工潮开始,就有文学爱好者一边打工,一边记录自己的打工生活,多种文学写作记录着一个社会群体的心路历程,涌现出了许多才华横溢的小说家、诗人、歌手、戏剧导演和民间艺术家。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普及和民主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拥有了文化创造的物质条件和创造愿望,在他们身上焕发着旺盛的文化热情,如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的“工友之家”“草根之家”“手牵手”“小小草”等公益机构。他们的努力不仅丰富、活跃了农民工的文化生活,开创了我国当代文化的新样态,而且倡导了特有的价值理念,如“尊重劳动”“自助互助”“自强不息”等。这些人物和群体证明了在农民工群体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创造力,但他们的创造力还没有被广泛认知,展现他们精神面貌的空间还不够多。政府要为他们引领方向,搭建更多文化空间,让农民工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愿望,提升起普遍的自尊、自立、自强意识。
其次,以文化形成社会动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文化方式可以让不同社会阶层沟通、对话,使各阶层增加了解、互相帮助、最终凝聚在共同价值理念下。并非有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就能够保证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农民工和城市间的深层文化冲突可能会形成无形的阻碍。打破城乡、地域、阶层和制度的隔阂,让更多的人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尊重农民工、尊重农民工的劳动;让农民工通过交往和对话,减少对城市的误解,扩大社会交往范围,锻炼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这两个方面同等重要。
第三,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意见》具体规定了保障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步骤、方式和负责的部门,把开展文化服务工作当成政府的切实责任。它已经超越了文化建设的一般范畴,落实为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行动。其具体体现是转变政府包揽一切的思路,强调“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凸显了尊重人民文化权利、引导参与、多元文化并存的新思路,也将形成相应的体制和机制,引导农民工参与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参与不仅让农民工精神上获得自尊、自重,而且也学会付诸于行动,最终成为城市的主人。农民工的自我意识增强,印证着公民意识的健康成长;社会参与度提高,说明社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作者为中央党校研究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摘要
◆至2015年,形成相对完善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农民工文化服务切实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农民工文化活动常态化、有特色;广大农民工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
◆继续加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以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免费开放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方面的主体骨干作用。
◆城市社区要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规划建设和优化配置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构建以社区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农民工充分利用社区文化设施,保证农民工与社区居民具有同等分享社区文化设施的机会与权利。
◆引导企业将农民工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提升企业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自觉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使农民工有时间、有精力参与文化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文化参与权。
◆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要配备文化管理人员,提高文化设施管理水平,保障文化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
◆要特别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对他们的价值观念塑造以及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引导他们按照现代城市文明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耐挫能力和融入能力。
◆各级政府在编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文化工作需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农民工专项公共文化服务、特定文化产品购买和专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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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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