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传播体系建设
(一)加强重要新闻媒体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以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资源,调整和完善媒体的布局和结构,构建统筹协调、责任明确、功能互补、覆盖广泛、富有效率的舆论引导格局,不断壮大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建立健全自律和他律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秉持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真实准确传播新闻信息,自觉抵制错误观点,坚决杜绝虚假新闻。深入推进“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形成长效机制。推进重点媒体扩大信息采集和产品营销网络。
(二)加强新兴媒体建设。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建设,鼓励支持国有资本进入新兴媒体,做强重点新闻网站,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发挥主要商业网站建设性作用,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的网络文化品牌。引导网络文化发展,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广泛开展文明网站创建,推动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督促网络运营服务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深入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加大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建立网络安全评估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加强外文网站及海外本土化网站建设,增强对外展示传播中华文化的能力。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建设,积极发展与三网融合相关的新技术新业务。
(三)加强文化传播渠道建设。积极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创新业务形态,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电信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整合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实现全程全网,跨部门集成文化资源、产品和服务。加快电影院线建设,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加快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推动大中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加快大型骨干企业出版物发行跨地区整合和农村销售网点建设,建设以大城市为基础、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出版物发行网络。
八、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
(一)提高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巡察养护及管理机构建设,开展工业遗产、元代以前木构建筑、乡土建筑、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加强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加大馆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中华文明起源研究和成果宣传,在考古研究中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编制保护规划,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强文物市场法规体系建设,建立文物鉴定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引导规范民间收藏。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和规划。对濒危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加大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统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水平。
(三)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发展依托文化遗产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特色文化服务,打造特色民族文化活动品牌。推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中华文明展示水平和传播能力。鼓励对工业遗产、文化景观、考古遗址公园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深入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法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推动文化遗产教育与国民教育紧密结合。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九、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整合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版权、民族、侨务、体育、旅游等资源,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机制,开展国家文化年、中国文化节、“感知中国”等品牌活动,推广中华春节文化,打造“欢乐春节”等文化交流新品牌。实施对外文化合作及援助,扶持和加强边疆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区域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形成展示、体验并举的综合平台。制定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出去规划。鼓励代表国家水平的各类学术团体、艺术机构在相应国际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组织对外翻译优秀学术成果和文化精品。构建人文交流机制,把政府交流和民间交流结合起来,发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非营利机构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支持海外侨胞积极开展中外人文交流。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设立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贡献奖和国际性文化奖项。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
(二)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完善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政策措施,进一步扶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形成一批有实力的文化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扶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服务和国际服务外包,生产制作以外需为取向的文化产品。扩大版权贸易,保持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支持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出口,扩大印刷外贸加工规模。扶持优秀国产影片进入国外主流院线,国产游戏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数字出版拓展海外市场,开发一批在境外长期驻场或巡回演出的演艺产品,逐步改变主要文化产品进出口严重逆差的局面。积极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推动开拓国际市场。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升我国文化产品的表现形式和质量,开发国外受众易于接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及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办好重点国际性展会。发展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培育专业贸易公司和代理公司,构建完整有效的投资信息平台和文化贸易统计分析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文化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利用香港、澳门区位优势,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三)扩大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经营影院、出版社、剧场、书店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鼓励从事具有中国特色的影视作品、出版物、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武术杂技和演出展览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开拓海外市场。吸收外资进入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学习先进制作技术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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