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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超:推進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3】

劉超2016年01月21日15:1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推進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

完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

首先,重視並細化對礦山企業的環保資質要求。修改《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完善現行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中對申請人法定資質的要求,借鑒德國法律規定,要求礦山企業繳納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証金以作為評估與審核其他法定資質進而頒發採礦許可証的前提條件。

其次,構建損害補償機制。第一,完善現行《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等對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的操作性不強的概括性規定,具體規定土地復墾保証金制度,為礦山企業在農村地區勘查開發時遵循“誰破壞、誰復墾”原則提供資金保障。第二,新增環境補償費以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環境成本,專用於該礦區所在農村地區的環境恢復整治和農民環境權益損害補償。

再次,構建因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特殊需求的礦產資源專門生態補償機制。具體思路為:第一,當國家將礦業權特許礦山企業時,通過征收方式將礦產資源賦存的集體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進而轉讓給開發者,此時,應當解釋適用《環境保護法》第31條規定的國家對該地區的財政轉移以進行生態補償的規定,以彌補征收補償不能涵蓋的生態補償需求。第二,矯正當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礦山企業取得農村土地使用權時僅補償耕地、草場、農作物、經濟作物、林木和附著物等財產權損害的補償機制,補償其對農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權預期收益的損害。第三,系統評估礦產資源開發過程對農村生態系統及其環境收益的損害並納入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范圍。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