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晋令》辑佚、考释与研究”负责人、202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
令,在我国古代早期是法律的泛称,又多指王言王令,常与律混杂难分。律令发展至魏晋,“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属性有异,各自成典。令类似于今天的行政法规,与以刑法为主核的律成为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形式。
令典是中华传统政治智慧在行政立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兼具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一致性等特征,是令成文化的高级样态,集中体现了古人在施政理念、法律分类与立法技艺等方面的创见。《晋令》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典的典范之作,对当时及后世影响很大,惜已佚失。考察其内在属性与流变历程,可揭示古代法典制定的具体方式及其立法精神,有助于为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典编纂路径提供借鉴。
糅合礼法:《晋令》的属性
陈寅恪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究诸史实,礼令关系比礼律关系更加密切。《晋令》四十篇中,不少篇名一看即知与礼关系紧密,如《服制令》《祠令》《丧葬令》等。《南齐书·舆服志》:“文物煌煌,仪品穆穆。分别礼数,莫过舆服。”儒家“三礼”:《周礼》《仪礼》与《礼记》。《周礼》乃后世设官立制的蓝本,《礼记》《仪礼》的一些仪则被引入律令,乃“引礼入律(或令)”的显现表征。《礼记·乐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晋定礼修律,众臣非常清楚“礼乐政刑”四者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试图通过定礼乐、修律令解决四者间的关系,这是前朝未竟的事业。司马氏君臣试图通过法制、官制和礼制的顶层设计,系统重整社会秩序,实现礼与法的调适融通。以“改正朔、易服色、制法度、兴礼乐”的方式,证明政权的正当性。泰始年间先颁行律、令、故事;新礼也在撰定之中。礼纷繁复杂,甚难理清,经荀顗审定的礼有“百六十五篇合十五余万言”,后经挚虞删定,先公布了至关紧要者十五篇,于惠帝元康元年(291)颁于天下,从形式上解决了施政“有典有则”的问题。
作为封建国家施政的大经大法,令典规定的是日常行政中繁冗的行政事宜:选官及考核、官品及职责、俸廪及服制、户口及税收等。可以推测,不少令条乃由礼入令或杂糅礼令而成。正因此,从《晋书·礼志》《宋书·礼志》《通典·礼典》中可辑得《晋令》令条;《晋书·舆服志》中“服制”内容多是集《晋令·服制令》而成;《晋书·职官志》《通典·历代官制总序》罗列的西晋职官表,资料亦主要来源于《晋令·官品令》。
简法务本:《晋令》的特质
战国至秦汉深受法家影响,奠定了后世制颁成文法的传统。秦代“法令由一统”,凡事“皆有法式”,招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之讥;但秦人探索“法治”的精神不应被磨灭。“汉承秦制”,习于立法。汉成帝时,“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律令又陷入“繁于秋荼”的死循环。东汉末,律令及其他“断罪所当由用者”,多达七百余万言。如此大体量的律令简牍,使“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制定简洁便行的律令成为时代的强烈吁求。武帝泰始四年(268)下诏,“律令既就,班之天下,将以简法务本,惠育海内”。晋武帝推动完成泰始律令的编纂。
晋律令具备高超的立法技巧,惯于凝练篇章之义,“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比《曹魏令》更加简洁周备,特色鲜明。
首先,按类设令,合理归类。《晋令》较好解决了“按类设令”难题,令篇依令条的具体内容而定;不像汉代按干支来标识令篇,导致篇目混杂,令条散乱,不便于用。《晋令》则不同,如属“官品”者入《官品令》,属“吏员”者入《吏员令》,等等。归类合理,层次分明,甚便行用。至于“军令”的分篇,尚无最优解,给后世令典完善留了空间。
其次,令条简洁,朴实中性。与秦令比,汉令已强调并力争做到简洁;但与《晋令》比,尚不可同日而语。如《晋令·户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又如《晋令·关市令》:“翡鸟不得西度陇。”文字何其简洁。体现了《晋令》的特色:对象普适、语词中性、行文简洁、事关禁止,与当今的法条语言十分相像。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影响到后世律学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长远发展。
最后,削除罚则,令存事制。律、令之别主要在于其规范属性、效力层次与稳定程度。在秦汉律令混杂之时,令中多有罚则,律中常含政令。这与“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的分工大异其趣。为提高决断效率,凡遇官员一般违法的处罚倾向非刑罚化,顺应了社会发展所需。这些“故事”最终聚集为行政处罚序列,成为魏晋制令者的通识,也最终催生了律令分野观念的出现。辑佚所得的《晋令》中,还偶见带有罚则的令条,恰体现了历史的延续性与不彻底性。《晋令》:“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这种“历史的尾巴”在《晋令》中并不多见。令与罚则分离乃大势所趋,更多晋令体现了“令以存事制”的性质,带有鲜明的强制性、禁止性行政法规色彩。
轻平简易:《晋令》的行用
在魏晋修律的历史使命中,律令分野并法典化成为最高追求。唐人说晋律令“实曰轻平,称为简易”,评价甚高。晋令2306条98643字,晋律令共2926条126300字,体量仅是汉末律令的1.6%。晋令条平均约43字,比出土秦汉简所见秦汉令更显简洁。这种删繁就简的功力,令人惊叹。人的无限性、创造性在此次修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困扰汉人几百年的律令繁杂问题迎刃而解。且《晋令》并未沦为一纸空文,而是富于实用性与革新性的法典。
一方面,富于实用,施政遵循。《晋令》作为行政法典,大多令条属于强制性与禁止性法规,违令多会受行政处罚,如罚俸、降级、免官、除名等。《晋令·户令》:“养人子男,后自有子男,及阉人非亲者,皆别为户。”在一起发生于东晋的争子案中,原告就曾援引此令申辩。《晋令·户令》:“年九十,乃听悉归”,本来自《礼记》所倡“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晋“引礼入令”,由礼仪变为强制性法规。晋朝庾纯因酒后失言得罪贾充被免官,贾充又指责他“父老不求供养”,企图令其“违令有罪则入律”而被刑事处罚。在礼令中规定的“冕服”制度更成为两晋南北朝礼法变革的重头戏。《晋军令》多继承自曹操军法,其实操性很强。《晋令》:“军列营,步骑士以下皆著兜鍪”,即军队在兵营驻扎时,步骑兵都得戴头盔。《三国志·诸葛恪传》载诸葛恪令留赞、丁奉等将领急行军去解救被困将士,恰遇魏军将领路中聚餐,“时天寒雪,魏诸将会饮,见(留)赞等兵少,而解置铠甲,不持矛戟。但兜鍪刀楯,倮身缘遏,大笑之,不即严兵”。丁奉令将士“解铠著胄,持短兵”,吴军奋勇向前,与魏军短兵相接,魏军大败。从战场情形推知,行军途中,兜鍪本应戴在头上,但魏军不遵军令,军容不整,大败而归。可见,曹操军法富于实操性,这是《晋令》中承继较多曹魏军法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慎于修订,因应世用。《晋令》颁行后,既未成一纸空文,亦未能一劳永逸;因职官、礼仪等制度变化,因时革新、因变修订。令典的修订与制定并非一事,唯有令典内容须做出重大、全面调整时,重新制定令典才会被提上日程。故《晋令》曾多次修订更合史实,史载惠帝元康中曾修订过《晋令》。《晋书·郑默传》:“遭母丧,旧制,既葬还职,(郑)默自陈恳至,久而见许。遂改法定令,听大臣终丧。”“改法定令”自是对《晋令》相关条文做调整。总之,日常的修订,只需对有关令条修订即可,对体量达两千多条的《晋令》而言,工作量并不大,不必启动重修程序。
沟通汉唐:《晋令》的地位
从曹魏开始,律令分野大幕开启,晋律令踵事增华,张大其事,恢宏其制,我国古代律令分野、各自发展的态势已不可逆转。但历史发展不会一蹴而就,虽然律令已分,但将“令”作为“律”补充法的惯性思维尚在,这仍是“令”的重要特点之一。至隋唐修令时,律令分野才最终完成,形成律典“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令典“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之局面。
《晋令》在继承秦汉魏令基础上,有很多创设,成为南北朝至隋唐修定令典的主要参照。南北朝仿效《晋令》,有《梁令》《陈令》《北魏令》《北齐令》之问世。至隋唐时,修令范式更加完备,并被后世及东亚诸国所仿效。形成令典沿革谱系:曹魏令—晋令—梁令—陈令—北魏令—北齐令—隋令—唐令—宋令—大明令。清代有律例而无令,清例沿自明令,令典成为历史。
《晋令》后令分南北两支分别发展:南朝梁、陈令,北朝魏、齐令;至隋唐又汇为一支。《唐令》的总体量、条数,令篇数量、篇名,令条内容、语言风格无不以《晋令》为蓝本。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遗》中说:“从《晋令》逸文中,可以看到《唐令》的前身。”故没有《晋令》的开拓之功,就不会出现鼎盛的隋唐令。
西晋作为沟通汉唐的中间朝代,从《晋令》条文亦可感受到汉唐间法律的变迁。学界通说认为,“文景刑制改革”后,西汉废除了黥、劓、刖三种肉刑;黥刑在“刺配”刑出现时死灰复燃。《太平御览》曾引晋令:“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规定奴婢逃亡被捕后的处罚,通过黥面或多次黥面,令其留下明显的犯罪记录,防止再度逃亡。这是“文景刑制改革”后,黥刑在晚近朝代继续存在的直接证明,不必等到“刺配”刑时才出现。
《晋令》乃令典化的典范之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毫无疑问,南北朝令、隋唐令、宋明令以及日本、朝鲜令都处于《晋令》的延长线上。《晋令》能取得如此高的历史地位,应归功于魏晋律学理论之精深与立法技巧之高深。
辩证地看,魏晋立法既是对秦汉旧传统的终结,亦是树立魏晋新传统的开始,更是隋唐制度渊源的滥觞。《晋令》以其独树一帜的立法成就,摆脱附属于礼律的从属地位,获得独立发展的机会。回望历史,新制度与旧传统的冲突、“宗经”与建构的对接、理想与实用的融通,在每次大变革时都会上演。如何准确把握其间的分寸,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可以汲取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