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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2】

黄群慧2018年07月05日08:32来源:经济日报

原标题:着力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

  (三)

  推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设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市场法治,尤其要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存在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市场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比如,产权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要求,在完善产权制度方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而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要加大要素市场建设和市场化改革力度,形成完善的现代要素市场体系和市场化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关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等一系列重大要求。要积极贯彻落实这些重大要求,一方面,应该从“放”“管”“服”三方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破除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的立法和执行工作。实际上,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商事制度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完成的。因此,从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角度看,通过法治工作来保证市场体系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尤为重要。在众多相关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于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年是《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市场体系的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从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来看,我们仍需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上继续下功夫。

  强化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法治工作,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执法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出台的几个文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打破行政垄断、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这就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要求产业政策要与竞争政策协调,促进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逐步实现。二是201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7年10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出台,进一步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机制、程序、标准和例外情况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使得公平竞争审查更具有操作性。可以说,不折不扣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当前克服行政性垄断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今后,一定要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高度认识这些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责编:李叶)